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明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
审批(备案)管理层级权限的通知
渝教策发〔2023〕12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各高校,市教育考试院:
为解决群众办事难点堵点问题,进一步理顺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实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审批(备案)管理层级权限,提高行政许可办事服务效率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经市教委2023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线下实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审批(备案)管理层级权限明确如下:
一、高等学校申请设立、变更、终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或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的,由市教委负责审批、日常监管和年检工作。
二、个人或其他法人组织申请设立、变更、终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或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的,由办学地点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日常监管和年检工作,并将审批信息报送市教委,市教委负责统筹和指导。
三、在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设立、变更、终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或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的个人或法人组织,向办学地点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备案,由备案单位做好日常监管和年检工作。备案单位将备案信息报市教委,市教委负责统筹和指导。高等学校为举办者在此区域内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的,向市教委申请备案。
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规定,本通知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非全日制高等教育形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函授、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的非学历助学活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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