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
若干举措》的通知
渝教发〔2026〕3号
各有关高校:
现将《重庆市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重庆市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若干举措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26年6月10日
重庆市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若干举措
为深入贯彻《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精神,全面落实《重庆市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6—2030年)》,切实提升导师队伍育人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各高校应将师德师风作为导师队伍建设的首要标准和第一要求,在各类评优评先中严格落实师德审查;结合实际制定导师行为规范,明确导师不得安排研究生从事与学业、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务,不得违反学术规范、损害研究生学术科研权益,不得侮辱研究生人格,不得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将师德表现贯穿导师遴选、培训、考核、评优、退出全过程;健全师德监督与学术不端查处机制,畅通校内投诉举报渠道,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依规处置违规行为。
二、严格导师遴选标准与程序。各高校应修订完善导师遴选办法,强化导师岗位属性,明确教书育人能力、项目承担质量、学术创新潜力、实践贡献等核心指标,杜绝“唯职称”“唯头衔”倾向,引导导师自觉践行教育家精神;导师遴选过程须公开透明,经规范程序审定后,将结果在校内公示,接受监督。市教委将加强对高校导师管理文件的备案与抽查,定期检查聘任程序的规范性与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全面提升导师育人能力。各高校应健全导师分层分类培训体系,严格实行新聘导师“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实施导师指导能力提升计划,围绕指导方法、沟通技巧、学业规划等开展专题研修与经验交流,帮助导师掌握研究生成长规律与精细化指导策略;强化导师科研、实践能力,鼓励导师将高水平科研成果转化为优质教学资源;支持导师赴行业企业挂职锻炼或参与技术攻关,担任科技副总;带领学生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拓展学术视野和跨学科创新意识。市教委支持高校建设导师发展中心,常态化开展在岗培训、发展咨询和质量评估。
四、构建和谐导学关系。各高校应完善导师指导管理制度,明确导师在学业督导、科研指导、职业引导、人文关怀、安全教育等方面的具体职责;加强导师与辅导员、心理咨询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协同联动,全面关注学生思想状况、学术发展、身心健康;完善导师履职过程管理机制,建立师生沟通反馈渠道;完善研究生权益申诉受理实施办法,明确导学矛盾、学生纠纷等受理时限、调查程序与处理标准,依法保护学生依法提出批评、建议或投诉的权利。研究生对学校给予处分不服的可向学校提起校内申诉,对学校申诉复合决定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五、持续加强导师团队建设。加强研究生导师团队建设,鼓励高校围绕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学科方向、关键技术攻关,组建多学科交叉融合、校内外协同创新、老中青梯次衔接的导师团队。各高校应完善团队联合指导与科研成果共享办法,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协作机制及成果归属规则;建立团队定期组会、学术研讨与联合攻关制度,加强运行成效考核;建立健全青年教师结对帮扶机制,发挥资深导师“传帮带”作用,帮助青年导师提升科研组织能力和研究生指导水平。
六、加强校外导师协同与资源共享。各高校应完善双导师分工协作机制,明确校外导师职责定位,杜绝“只挂名、不指导”;严格校外导师准入管理,优先选聘行业领军人才、技术专家及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岗前培训与定期沟通机制。市教委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共建“重庆市研究生导师资源库”,动态吸纳行业领军人才、技术专家入库,支持高校从库中选聘校外导师,推动产业导师资源在全市范围内共建共享;鼓励企业将校外导师履职情况纳入内部人才评价参考。
七、健全导师考核评价与退出机制。指导各高校把教书育人作为研究生导师评价的核心内容,突出教育教学业绩评价,鼓励纳入导学关系和谐度等指标,并充分关注科研项目情况、指导投入程度和履行指导职责情况。各高校应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绩效分配、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加大对优秀导师的表彰奖励、宣传推广,完善导师退出机制,对违反《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的导师,依规采取约谈、限招、停招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措施。
八、健全导师权益保护与救济机制。各高校应尊重并保障导师在学业评价、论文审查、中期考核等环节中依法依规行使学术判断权,坚定支持导师按照规章制度严格学业管理;建立导师申诉与权益救济制度、导学冲突快速调解机制,导师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可依规提出申诉。当导师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遭遇侮辱、诽谤等不实信息侵害时,学校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提供法律支持、安全保护与心理疏导等必要保障。
本文自2026年7月10日起正式实施。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6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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