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渝府发〔2016〕2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精神,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和布局,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市政府决定从2016年起,按照“经费可携带、分项目按比例承担”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全市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确定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并适时进行调整。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市与区县(自治县)按比例分担所需资金;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补助水平,所需资金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担比例执行。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确保补助水平不降低。同时,鼓励区县(自治县)结合实际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
(二)实施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补助学校公用经费;免除民办学校学生学杂费,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市级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免费向义务教育学生提供国家和地方课程教材及作业本、初中学生教辅材料。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补助范围比例保持在寄宿生的55%,逐步建立非寄宿贫困学生(含建卡贫困户)生活补助机制。
(三)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市级财政结合校舍维修改造、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等项目,对各区县(自治县)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给予支持。继续实施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校大班额问题等重点工程,着力解决城乡义务教育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市级财政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各区县(自治县)全面落实教师工资政策。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保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分配绩效工资时,加大对艰苦边远贫困地区的倾斜力度。
二、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标准及分担比例
(一)明确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全市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校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级中学校每生每年800元,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提高部分重点用于信息化教育、社会实践教育等支出;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每生每年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取消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奖补政策。生均公用经费除中央财政承担的80%以外,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承担20%。对于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承担部分,主城区承担80%;贫困区县(自治县,含梁平区、垫江县)承担20%;其他区县(自治县)承担50%。
(二)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普通小学校每生每年1000元、普通初级中学校每生每年1250元,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承担的50%以外,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承担50%。对于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承担部分,主城区承担80%;贫困区县(自治县,含梁平区、垫江县)承担20%;其他区县(自治县)承担50%。
(三)落实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经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维修改造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为每平方米900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校舍安全保障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承担的50%以外,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承担50%;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校舍安全保障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承担。对于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承担部分,主城区承担80%;贫困区县(自治县,含梁平区、垫江县)承担20%;其他区县(自治县)承担50%。
(四)保障免费教科书、初中教辅材料和作业本经费。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为普通小学校每生每年90元,普通初级中学校(含特殊教育)每生每年180元。按照国家规定,扣除循环教材循环部分以外的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免费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地方教材,补助标准为普通小学校每生每年34元,普通初级中学校每生每年40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义务教育初中阶段教辅材料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义务教育作业本费由区县(自治县)财政承担。
根据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适时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相关政策措施。
三、强化组织保障,确保政策取得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发挥统筹作用,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加大对困难学校的支持。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
(二)优化教育布局、深化教育改革。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结合人口流动规律、趋势和城市发展规划,及时调整完善教育布局,科学合理布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加快探索建立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保障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加强义务教育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强化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管理,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城乡教师和校长交流机制,健全义务教育治理体系,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培养关爱。
(三)确保资金落实,强化绩效管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经费分担责任足额落实应承担的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强化行政区域内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加强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将绩效管理贯穿经费使用管理全过程,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四)推进信息公开,强化监督检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将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齐抓共管,共同加强对义务教育资金使用管理、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