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教育强国、教育强市建设,贯彻落实《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等精神,切实提升导师队伍育人水平,夯实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根基,市教委结合我市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实际,起草了《重庆市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八条举措(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反馈意见。本次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6月3日(七个工作日)。
附件:1.重庆市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八条举措(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二维码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26年5月26日
附件1
重庆市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八条举措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精神,全面落实《重庆市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6—2030年)》,切实提升导师队伍育人水平,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导师队伍建设的首要标准和第一要求。明确导师行为规范,导师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培养计划无关的私人事务,不得侵占学生科研成果、论文署名等合法权益。将师德表现贯穿导师遴选、培训、考核、评优、退出全过程,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健全师德监督与学术不端查处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违规行为依规处理,建立问题导师退出机制。
二、严格导师遴选标准与程序。指导高校修订完善导师遴选办法,强化导师岗位属性,明确教书育人能力、项目承担质量、学术创新潜力、实践贡献等核心指标,杜绝“唯职称”“唯头衔”倾向,引导导师自觉践行教育家精神。遴选过程须公开透明,经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等环节,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加强对高校导师管理文件的备案与抽查,定期检查聘任程序的规范性与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全面提升导师育人能力。指导高校建设导师发展中心,开发差异化、模块化课程,常态化开展在岗培训、发展咨询和质量评估。健全导师分层分类培训体系,严格新聘导师“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实施导师指导能力提升计划,围绕指导方法、沟通技巧、学业规划等开展专题研修与经验交流,帮助导师掌握研究生成长规律与精细化指导策略。强化导师科研、实践能力,引导导师积极申报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支持导师赴行业企业挂职锻炼或参与技术攻关。鼓励导师将高水平科研成果转化为优质教学资源,带领学生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拓展学术视野和跨学科创新意识。
四、构建和谐导学关系。指导高校完善导师指导管理制度,明确导师在学业督导、科研指导、职业引导、人文关怀、安全教育等方面的具体职责。加强导师与辅导员、心理咨询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协同联动,全面关注学生思想状况、学术发展、身心健康。建立导师指导过程记录制度,鼓励推行“电子导学档案”,对指导频次、内容、成效进行数字化记录。建立研究生权益申诉专门渠道,明确导学矛盾、学生纠纷等受理时限、调查程序与处理标准。
五、持续加强导师团队建设。实施研究生导师团队建设专项,鼓励高校围绕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学科方向、关键技术攻关,组建多学科交叉融合、校内外协同创新、老中青梯次衔接的导师团队。完善团队联合指导与科研成果共享办法,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协作机制及成果归属规则。建立团队定期组会、学术研讨与联合攻关制度,加强运行成效考核。建立健全青年教师结对帮扶机制,发挥资深导师“传帮带”作用,帮助青年导师提升科研组织能力和研究生指导水平。
六、加强校外导师协同与资源共享。完善双导师分工协作机制,明确校外导师职责定位,杜绝“只挂名、不指导”。严格校外导师准入管理,优先选聘行业领军人才、技术专家及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岗前培训与定期沟通机制。推动校企联合设立产业导师岗位津贴,将校外导师履职情况纳入企业人才评价体系。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共建共享“重庆市研究生导师资源库”,动态吸纳行业领军人才、技术专家入库,支持高校从库中选聘校外导师,推动产业导师资源在全市范围内共建共享。建设“重庆市高校导师产教融合实践基地”,探索校内导师赴行业企业挂职锻炼的常态化机制。
七、健全导师考核评价与退出机制。将指导质量、学生评价、导学关系和谐度纳入导师年度考核核心指标,考核结果与绩效分配、招生资格、评优评先挂钩,加大优秀导师先进事迹宣传力度。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指导投入不足、学生评价持续偏低、导学关系矛盾突出的导师,依规采取约谈、限招、停招等措施;对经考核认定不具备指导能力、连续两年无在研项目或招生后未履行指导职责的导师,应终止其招生资格或取消导师岗位。完善导师考核申诉渠道,保障导师正当权益。
八、健全导师权益保护与救济机制。高校应尊重并保障导师在学业评价、论文审查、中期考核等环节中依法依规行使学术判断权,坚定支持导师按照规章制度严格学业管理。建立导师申诉与权益救济制度、导学冲突双向调解与快速响应机制,当导师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网络舆情攻击等侵害情形时,学校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提供法律支持、安全保护与心理疏导等必要保障。规范学生投诉处理程序,对经查证属恶意投诉或诬告的,应依规处理并及时为导师澄清正名,切实维护导师人身安全与职业尊严。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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