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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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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高等职业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要求,加快推进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现就规范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主要适用于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二、认定机制

(一)细化认定标准。高等职业院校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试行)》,结合学校实际,细化“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和实施细则,报市教委备案后实施。学校可对“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和实施细则进行动态调整,每次调整后都要及时报市教委备案。学校制定的“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可结合实际明确破格条件。

(二)完善配套措施。高等职业院校要制定激励政策,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结合学制和专业特点,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不超过5年一周期的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

(三)严格实施认定。高等职业院校作为“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实施主体,每年要开展认定工作。按照个人申报、组织认定、结果复查的程序具体实施,并为每一位“双师型”教师建立认定档案。要组建由行业企业、院校专家(校外同行专家原则上三分之一左右)等共同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严格按照标准条件,规范程序,保证质量。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各校于每年9月30日前更新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双师型”教师信息,同时向市教委报送“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情况及统计表(见附件)。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等职业院校要强化主体责任,将“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坚持问题导向,建立联动机制,切实解决“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重点难点问题,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二)加强经费保障。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以国家和市级培训基地的培训项目为引领、以校本培训为主体。各高等职业院校要将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一定比例用于教师队伍建设,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经费保障水平。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教委对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组织抽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暂停该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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