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高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和改革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切实做好我市高等学校研究生资助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精神,市财政局、市教委制定了重庆市高等研究生资助相关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2.重庆市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3.重庆市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4年7月2日
附件:1.重庆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2.重庆市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3.重庆市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附件1:
重庆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财政部、教育部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为做好重庆市地方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奖励本市地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名额由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名额确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申请者为重庆市地方普通高校招收和培养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将根据每年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重庆市地方普通高校在校全日制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和预算。
第七条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相关时间节点,按程序及时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相关高校。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国家和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高等学校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成立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国家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表1),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本奖所填科研成果须为申请者在读期间(与申请奖项层次相对应)获得,且不得在本奖项申报中重复使用。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各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核实申请者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及相关材料在高等学校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工作要求,认真总结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经验和问题,对获奖学生有关情况进行详细全面的分析,填制《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见附表2)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见附表3),并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本校评审工作情况、评审结果及本单位获奖学生情况分析报告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高等学校应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要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并依法接受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日常管理工作,市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有关备案材料和统计数据均报送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重庆市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重庆市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市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市属高校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市属高校负责组织实施。市属高校应按规定统筹使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市财政对市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全日制研究生人数70%的比例、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全日制研究生人数40%的比例给予支持,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教委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财力水平情况,适时调整资金支持比例。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市属高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可分三档设定奖励标准),报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备案。重庆市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层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重庆市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各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八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即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九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重庆市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条 市属高校应建立健全与本校研究生规模和管理机构相适应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机制。
第十一条 市属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二条 市属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基层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市属高校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市属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市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日常管理工作,市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有关备案材料和统计数据均报送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重庆市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重庆市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重庆市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全市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市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与市级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教委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 预算下达
第六条 市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条 每年9月1日前,市财政局、市教委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至相关高校。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市属高校应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
第九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即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延期毕业研究生在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学习期间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市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