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各高职院校,各中职学校:
为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的要求,健全我市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更多学校和师生积极参与技能大赛,实现技能大赛“学校专业全覆盖,教师学生齐参与”的目标,进一步发挥技能大赛引领和推动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促进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导向作用,助力营造“崇尚一技之长、不唯学历凭能力”的社会氛围,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加快打造长江上游地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中心和西部地区职业教育高地,市教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14年9月2日
重庆市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励办法
为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的要求,健全我市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激励制度,进一步调动职业院校师生参与技能大赛的积极性,推动全市职业教育战线以赛促教、以赛促学,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
(一)在全国、全市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参赛学生。
(二)指导学生参加全国、全市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并取得优异成绩的指导教师;在全市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参赛教师。
(三)组织学生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取得突出成绩的职业院校。
(四)对大赛作出较大贡献的企业、单位、个人。
第二条 对获奖学生的奖励方式
(五)对获得全市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学生,由举办大赛的有关部门联合颁发获奖证书。
(六)市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对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学生,按照奖项,每人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的奖金。
(七)对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的在校中职学生,可按有关规定,免试推荐进入我市应用技术本科院校相关专业本科层次学习;参加全市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以上、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的在校中职学生,可按有关规定,免试推荐进入我市高等职业院校相关专业专科层次学习;对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二等奖以上的在校高职学生,可按有关规定,免试“专升本”,进入本科院校相近本科专业学习。完成本科学习且毕业后,市内高等职业院校在公开招聘教师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任其为实习、实训指导教师。
(八)对参加全市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二等奖以上、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等级奖、品学兼优的学生,在优生优干评选和就业推荐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三条 对参赛教师及指导教师的奖励方式
(九)对参加全市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教师,由举办大赛的有关部门联合颁发获奖证书。
(十)对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指导学生获等级奖及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中指导学生获奖的中职指导教师,授予“优秀指导教师”称号;对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指导学生获等级奖及全市高等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指导学生获一等奖的高职指导教师,授予“优秀指导教师”称号。
(十一)对在全市和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指导学生获奖的指导教师,在职称评定、骨干教师培养、学科带头人选送和名师评选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四条 对学校和相关单位、人员的奖励
(十二)对全国、全市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成绩突出的学校,分别授予“特别贡献奖”和“突出贡献单位”奖牌。
(十三)对获得全国、全市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学生所在学校,在示范学校建设、重点专业建设、项目扶持、师资培训等方面优先考虑。
(十四)对在全国、全市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作出重大贡献的行业(企业),中职组分别授予“突出贡献单位”和“特别贡献奖”称号,高职组授予“组织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十五)对参与全国、全市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作出重要贡献的行业(企业)个人,中职组分别授予“优秀指导专家”和“先进个人”称号,高职组授予“组织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第五条 其他
各职业院校可结合实际,对获奖学生再给予适当奖励或在评优、享受资助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