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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315207D/2016-0179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科技、教育;教育
[ 发布机构 ] 市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8-10-24 [ 发布日期 ] 2016-10-08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住宿费资助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教委,各市级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16〕3号)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精准扶贫的部署,减轻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推进我市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就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住宿费资助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资助期间

资助期间由2年调整为2.5年,即由一年级、二年级调整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上期。学生因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累计资助不得超过2.5年。

二、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由中等职业学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年级、二年级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整为中等职业学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上期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所需资金

住宿费资助仍按每生每年500元标准执行,因政策调整所需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学校所在区县(自治县)按8∶2的比例共同分担。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住宿费资助政策,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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