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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804M/2020-03411 [ 发文字号 ] 渝教基发〔2019〕9号
[ 主题分类 ] 教育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市教委
[ 成文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社会实践教育基地建设指南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全国、重庆市教育大会精神,推进全市中小学社会实践教育基地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引导中小学社会实践活动组织实施,加强中小学社会实践基地课程化建设,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重庆市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实际,现将《重庆市中小学社会实践育基地建设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9年4月10日

重庆市中小学社会实践教育基地建设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市中小学社会实践教育基地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引导中小学社会实践、研学旅行活动的组织实施,加强中小学社会实践基地课程化建设,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的中小学社会实践教育基地是学校根据中小学生身心特点和教育教学需要,引导中小学生到校外开展社会实践、研学旅行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申报中小学社会实践基地的单位应是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四条 中小学社会实践教育基地服务于中小学集中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服务于中小学组织开展研学旅行活动。基地是以课程建设为核心,实现育人功能的教育基地。

第五条 中小学社会实践教育基地是从学生真实生活和发展需要出发,从生活情境中发现问题,以主题活动的开展,通过探究、服务、制作、体验等方式,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使学生获得关于自我、社会、自然的真实体验,建立学习与生活的有机联系。

第二章  基地建设

第六条 中小学社会实践教育基地项目设置要根据地域环境、特色资源实际,按照中小学生开展社会实践、研学旅行活动的需要,科学设置实践、研学活动项目。主要包括生存体验、素质拓展、科学实践、专题教育等活动项目。活动项目的设置要满足学生开展实践活动时间不得少于1天及以上要求。

第七条 中小学社会实践教育基地活动内容设置要有效衔接国家、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根据学生不同学段特点和规律,合理设置课程内容。应遵循自主性、实践性、开放性、综合性、连续性。主要通过考察探究、社会服务、设计制作、职业体验等方式,促进中小学生综合素质的纵深发展,满足中小学生的个性需求。

第八条 中小学社会实践教育基地活动主题要从学生自身成长需要出发,强化学生综合运用各学科知识,认识、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提升综合素质。注重学生主动实践和开放生成,在主题活动中充分体现价值体认、责任担当、问题解决、创意物化阶段目标的实现。加强学生参加生产劳动、认识自然、了解社会、学会生存生活等实践、探究、体验主题活动。

第九条 中小学社会实践教育基地课程建设应根据学生发展需要,结合基地特色和可用资源建立课程体系,制定具体的活动计划与实施方案。每个活动课程应有明确的活动内容、目标、重难点及活动准备要求,要有明细的活动实施过程、总结分享与反思环节,要有适宜的拓展延伸内容和活动评价量标及结果。

第十条 中小学社会实践教育基地的建筑及附属设施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建筑规范、环保规范、安全规范等标准。根据教育活动需要,配置必要的教育活动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等。通讯、强(弱)电、燃气、卫生、安全保卫等基础设施要符合开展学生社会实践、研学旅行活动的要求。

第十一条 中小学社会实践教育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要按照活动项目、活动规模、活动计划、课程开设实际,购置配齐中小学生不同学段参加社会实践、研学旅行活动的器材设备。做到器材设备安全可靠,符合设备配置标准要求和安装规范,基地内安全设施设备齐全可靠。

第十二条 中小学社会实践教育基地活动指导教师要选配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人员,从事学生社会实践、研学旅行活动的教学指导及管理工作。指导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或技能资格。指导教师和教学辅助人员的数量应满足教育活动的需要。

第三章  评估认定

第十三条  中小学社会实践教育基地分为国家级基地、市级基地、区县级基地。国家级基地由教育部认定,市级基地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区县级基地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各级认定单位制定相应的认定办法和标准,本指南中的推荐认定标准适用于市级基地的认定。

第十四条 中小学社会实践教育基地的评估认定采取自愿申报原则,符合相应条件即可申报认定。市教委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对区县教委推荐申报为市级基地的单位进行评估认定。区县教委对已命名为区县级基地、且正式运营效果好的单位,方能推荐申报市级基地。

第十五条 市教委根据区县教委推荐材料(附件2),组织专家按照评估标准(附件1)对申报单位进行评估认定。评估认定采用“资料核实、现场核查、综合评估、社会公示”方式进行。对符合条件者命名为“重庆市中小学社会实践教育基地”。

第十六条 市教委组织的市级基地申报时间为每年的9月。区县级基地的评估认定工作,由各区县教委组织实施。

第四章  基地管理

第十七条 中小学社会实践教育基地要建立健全学生开展社会实践、研学旅行活动的各项管理制度、职能职责、激励措施和实施办法,建立完善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提高基地管理水平和活动质量。

第十八条 中小学社会实践教育基地要按照中小学生成长规律和认知特点,合理安排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研学旅行活动时间,有效有序组织学生参加实践教育活动,充分体现活动开展的育人效应。按照基地特色和活动主题,营造积极向上的育人环境。

第十九条 中小学社会实践教育基地要建立学生活动评价机制。以学生成长为导向开展科学评价,对学生在实践、研学活动中的行为表现、情感态度、自我反思、体验收获等进行科学评价,形成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研学旅行活动的成长档案。

第二十条 中小学社会实践教育基地要做好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研学旅行活动的安全保障工作。精心制定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研学旅行活动的安全预案,加强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社会实践教育基地的运营要按照中小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研学旅行活动需要和学校具体需求,开展自主运营活动,接受属地教育行政等部门管理。区县教委要落实专门部门和人员加强区域内各类基地的管理与指导,充分发挥基地的育人作用,实现基地的教育功能和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 市教委指定市教育信息技术与装备中心对市级基地开展三年考核复审工作,对基地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整改不到位的,不按教育规律和要求开展活动的,不适宜学生开展实践教育、研学旅行活动或发生过较大安全事故的,将取消市级基地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指南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本指南,制定相应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社会实践教育基地申报评估指南(试行)》(渝教基发〔2016〕32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中小学社会实践教育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渝教基发〔2016〕45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中小学社会实践教育基地评估标准

      2.重庆市中小学社会实践教育基地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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