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做好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
体检工作的通知
渝教招函〔2025〕32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市教育考试院:
为做好我市普通高校招生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高考体检”)工作,根据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断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高考体检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体检对象
在我市报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考生(消防单招考生除外)均需参加高考体检。
二、体检时间
我市高考体检工作原则上安排在每年11月—12月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区县教育考试机构商本地卫生健康部门后报市教育考试院,并通知考生。
三、组织管理
我市高考体检工作由市教委和市卫生健康委统一管理。各区县教育考试机构、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地高考体检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并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地高考体检具体实施工作。
(一)承担高考体检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应为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其作出的体检结论具有法律效力(非指定医疗卫生机构作出的体检结论一律无效)。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高考体检工作的领导,确定一名院级领导专门负责高考体检工作,组建专门工作机构,强化责任、明确职责,确保工作落实落细落地。要严格遴选高考体检工作人员,与体检医生签订工作责任书。要强化业务培训,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二)参与高考体检工作的医生应由责任心强、熟悉高考体检业务,且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人员担任。其中,主检医生必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且曾参加过高考体检工作。招生体检工作实行“主检医生负全责、各项目体检医生负岗位职责”的责任制,体检结果严格落实“谁体检、谁签字、谁负责”制度。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教育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和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实际,做好本地高考体检组织管理工作。各区县教育考试机构要通知所有在本地报名参加当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考生,凭本人身份证、体检表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接受高考体检(高考体检医院名单见附件1),在参加体检时,应如实填写本人既往病史,体检过程中考生不得接触体检表。
(二)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规范》(附件2)和相关工作程序组织开展高考体检,并实事求是地作出体检结论。体检医生须规范填写体检表中各项检查结果,真实、准确地给出体检结论及受限条款等,要字迹清楚工整、不得随意涂改。体检结论经主检医生审核无误后,应当面告知考生,并对其身高、体重、视力等项目进行目测复核,发现有误的要及时复检更正,考生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主检医生还应依据区县教育考试机构提供的残疾考生信息,对其体检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一致的要核实原因。
(三)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应将考生体检表和肝功化验单按考生号顺序分类整理,组织人员核对检查体检表,并认真录入体检信息。要加强信息核对校验,确保录入的考生体检信息准确无误。各区县教育考试机构要对体检医院提交的体检信息进行复核检查。
(四)各区县教育考试机构要及时将高考体检结论(含体检受限条款)通知考生,提醒考生认真核对和了解相关受限条款的具体内容,经考生本人签字确认后留存区县教育考试机构备查。对高考体检结论有异议的考生,由原体检医院组织进行复查,对体检医院因医疗技术不能下结论的,按《招生体检终检流程》(附件3)执行,由市级招生体检终检医院作出最终医疗结论。其中,视力、身高、体重、心率等项目原则上实行一次性检查,对于极个别确有重大变化的,由考生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区县教育考试机构批准后,可由体检医院组织复查。
(五)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高考体检工作规定,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避免错检、漏检、表述不清、结论不准等现象发生。对在招生体检中存在重大失误或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并视情况给予取消高考体检医生资格、高考体检医院资格和在全市医疗卫生系统通报等处理,并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五、其他
(一)我市高考体检收费标准,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医保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公安类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和消防单招体检要求按相关文件执行。
(三)市级招生体检终检医院由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确定。
(四)新增体检医院,须经区县卫生健康部门核准资质条件,并与当地教育考试机构共同考察确定后,报市教育考试院备案。
(五)如遇国家对高考体检工作政策作出调整,我市将作出相应调整。
请各区县(自治县)教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考试机构、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健康执法机构。
附件:1.重庆市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医院名单
2.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规范
3.考生终检流程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1月4日
附件1
重庆市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医院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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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号 |
区县名称 |
招生体检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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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 |
渝中区 |
重庆市中医院(道门口院区) 、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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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
大渡口区 |
大渡口区人民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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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
江北区 |
重庆红十字会医院(江北区人民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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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
沙坪坝区 |
沙坪坝区人民医院、陈家桥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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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 |
九龙坡区 |
九龙坡区人民医院、重庆西南铝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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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 |
南岸区 |
南岸区中西结合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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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
北碚区 |
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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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 |
万盛经开区 |
万盛经开区人民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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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 |
长寿区 |
长寿区人民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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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
巴南区 |
巴南区人民医院、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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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 |
綦江区 |
綦江区人民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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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 |
渝北区 |
渝北区人民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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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 |
江津区 |
江津区中心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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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
合川区 |
合川区人民医院、合川区中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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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
潼南区 |
潼南区人民医院、潼南区中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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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7 |
铜梁区 |
铜梁区人民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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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8 |
永川区 |
永川区中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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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9 |
大足区 |
大足区人民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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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0 |
荣昌区 |
荣昌区人民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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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1 |
璧山区 |
璧山区人民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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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2 |
涪陵区 |
涪陵区人民医院、涪陵区中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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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3 |
垫江县 |
垫江县人民医院、垫江县中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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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4 |
南川区 |
南川区人民医院、南川区中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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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5 |
丰都县 |
丰都县人民医院、丰都县中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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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6 |
武隆区 |
武隆区人民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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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
梁平区 |
梁平区人民医院、梁平区中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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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8 |
城口县 |
城口县人民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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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9 |
开州区 |
开州区人民医院、开州区中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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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0 |
忠 县 |
忠县人民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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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1 |
云阳县 |
云阳县人民医院、云阳县中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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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2 |
奉节县 |
奉节县人民医院、奉节县中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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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3 |
巫山县 |
巫山县人民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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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4 |
巫溪县 |
巫溪县人民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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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5 |
黔江区 |
黔江区中心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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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6 |
石柱县 |
石柱县人民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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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7 |
彭水县 |
彭水县人民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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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8 |
酉阳县 |
酉阳县人民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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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9 |
秀山县 |
秀山县人民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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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0 |
万州区 |
重庆大学附属三峡医院百安分院、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属中医院、万州区第一人民医院、万州区上海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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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 |
高新区 |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大学城医院 |
附件2
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规范
一、抽调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医护人员组成招生体检工作组,有经验的医生不少于三分之一。
二、各招生体检场地实行封闭式管理,工作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挂牌上岗。招生体检工作中须实事求是、认真细致,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擅自放宽或偏严标准。
三、工作人员查验考生和身份证一致后,方允许其进入检查室,体检医生根据各项目要求认真进行检查,详细记录。
眼科:要特别注意视力和色觉的检查,如实记录。色觉检查要防止错检。
内科:仔细询问病史,对有传染病、器质性疾病、慢性病及心理障碍史的考生要认真填写在医生的意见栏内。在体检受限条款第11条中房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返流量少,初定为0.5cm。高血压初定为大于140/90mmHg。
外科:按性别分设检查室,由同性别医生进行检查。应检查全身有无手术瘢痕、骨折,有无肢体残疾,并在医生书面意见栏填写部位、程度、活动功能受限等情况,以便学校录取时审核。肢体残疾,生活能自理者受限第33条。
胸透:胸部X线检查,执行胸部透视。如发现肺部有病变,应及时通知考生积极治疗。5月底复查结束,6月1日前更正体检信息。如复查结论为病灶稳定吸收好转可视为“合格”。
化验:“肝功能”项目只进行转氨酶检验,肝功化验单上不得增加其他任何肝功检查项目。谷丙转氨酶检测方法一律采用“酶法”,不用“赖氏法”。影响转氨酶的因素较多,可复查,复查时间自定。转氨酶不正常的判定标准是: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超过参考值上限指标2倍以上者(含2倍),应当进行B超复查。B超复查诊断肝部弥漫性病变者(脂肪肝除外),体检结论受限第15条。
器质性病变:如心脏杂音、先天性心脏病、甲亢、肝脾肿大、肺部疾患等,应按要求如实记录病情并做出结论。
四、体检表填写要求。体检表中的“□”用“√”勾选,如勾选了“其它”栏须在医生书面意见栏上记录相应内容。各项目医生意见栏和体检医院意见栏中只能填写“合格”或“合格受限”。体检医院盖章用红色印泥,医生填写一律使用蓝、黑色签字笔或钢笔,不得用印章。
肝功化验单上转氨酶的值在正常值2倍以内(不含)者,盖蓝、黑色的“正常”印章;转氨酶大于正常值2倍以上(含)者须作B超检查,如B超结论合格在体检表上填写“合格”,转氨酶检验数据和B超结论均不得填写。肝功化验单单独整理留存备查。
五、信息录入。考生体检信息由各招生体检医院负责录入,各区县教育考试机构进行指导和复核检查。录入时应避免:信息错录;信息漏录;体检受限代码误录;将“合格”误录为“合格受限”;对“合格受限”的项目只录入了体检受限代码但未在医生书面意见栏录入具体内容等。凡体检表项目涵盖不全或其它需要说明的,以相应项目的文字描述为准。考生复查后如有变化,终检医院的结论应及时在体检信息中体现。
六、体检受限条款。患有体检受限代码11-16所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患有体检受限代码21-25所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患有体检受限代码31-39所列疾病者,不宜就读相应的专业,供考生在报考专业志愿时参考,学校不得以此为依据,拒绝录取达到相关要求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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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受限代码 |
体检受限条款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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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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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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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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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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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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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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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以颜色波长作为严格技术标准的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药学类、生物科学类、公安技术类、地质学类各专业,医学类各专业;生物工程、生物医学工程、动物医学、动物科学、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心理学、应用心理学、生态学、侦察学、特种能源工程与烟火技术、考古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轮机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轻化工程、林产化工、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林学、园林、蚕学、农业资源与环境、水产养殖学、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材料化学、环境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运动训练、运动人体科学、民族传统体育各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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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即以颜色波长作为严格技术标准的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药学类、生物科学类、公安技术类、地质学类各专业,医学类各专业;生物工程、生物医学工程、动物医学、动物科学、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心理学、应用心理学、生态学、侦察学、特种能源工程与烟火技术、考古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轮机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轻化工程、林产化工、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林学、园林、蚕学、农业资源与环境、水产养殖学、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材料化学、环境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运动训练、运动人体科学、民族传统体育各专业)外,还包括美术学、绘画、艺术设计、摄影、动画、博物馆学、应用物理学、天文学、地理科学、应用气象学、材料物理、矿物加工工程、资源勘探工程、冶金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等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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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2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即以颜色波长作为严格技术标准的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药学类、生物科学类、公安技术类、地质学类各专业,医学类各专业;生物工程、生物医学工程、动物医学、动物科学、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心理学、应用心理学、生态学、侦察学、特种能源工程与烟火技术、考古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轮机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轻化工程、林产化工、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林学、园林、蚕学、农业资源与环境、水产养殖学、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材料化学、环境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运动训练、运动人体科学、民族传统体育各专业)、色觉异常II度(即美术学、绘画、艺术设计、摄影、动画、博物馆学、应用物理学、天文学、地理科学、应用气象学、材料物理、矿物加工工程、资源勘探工程、冶金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等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经济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农业经济管理类、图书档案学类各专业。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兰、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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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5.0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飞行技术、航海技术、消防工程、刑事科学技术、侦察。专科专业:海洋船舶驾驶及与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如民航空中交通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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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4.8者,不能录取的专业:轮机工程、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科专业: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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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主要脏器:肺、肝、肾、脾、胃肠等动过较大手术,功能恢复良好,或曾患有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温性关节炎等病史、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不宜就读地矿类、水利类、交通运输类、能源动力类、公安学类、体育学类、海洋科学类、大气科学类、水产类、测绘类、海洋工程类、林业工程类、武器类、森林资源类、环境科学类、环境生态类、旅游管理类、草业科学类各专业,及土木工程、消防工程、农业水利工程、农学、法医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动物科学各专业。专科专业不宜就读烹饪工艺、西餐工艺、面点工艺、烹饪与营养、表演、舞蹈学、雕塑、考古学、地质学、建筑工程、交通土建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铁道与桥梁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铁道工程、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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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先天性心脏病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不宜就读的专业同3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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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不宜就读的专业同3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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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下同)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海洋技术、海洋科学、测控技术与仪器、核工程与核技术、生物医学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飞行器制造工程。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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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不宜就读地矿类、水利类、土建类、动物生产类、水产类、材料类、能源动力类、化工与制药类、武器类、农业工程类、林业工程类、植物生产类、森林资源类、环境生态类、医学类、心理学类、环境与安全类、环境科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材料科学类、地质学类、大气科学类及地理科学、测绘工程、交通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生物工程、草业科学、动物医学各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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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工学、农学、医学、法学各专业及应用物理学、应用化学、生物技术、地质学、生态学、环境科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生物科学、应用心理学等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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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法学各专业、外国语言文学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新闻学、侦察学、学前教育、音乐学、录音艺术、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各专业、医学各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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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有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不宜就读教育学类、公安学类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法学、新闻学、音乐表演、表演各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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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 |
附件3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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