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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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校企合作

办学的通知

渝教职成发〔2026〕1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各高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校企合作办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化思想认识,准确把握校企合作办学内涵和原则

      (一)明确校企合作办学内涵。校企合作办学是指学校(包括职业院校、普通本科院校,下同)与企业通过共同制定培养方案、双主体实施教学、共建实习实训体系、双向流动师资等方式开展的实质性教育教学合作活动,是推动学校与企业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学校与非企业机构(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开展合作办学,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坚持育人为本原则。校企合作办学必须坚持立德树人、育人为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协议内容,遵循自愿协商、优势互补、利益共享、过程共管、责任共担原则,以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强化实践创新、促进就业创业、服务产业发展为导向,深化校企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保障学生、学校、企业等各方合法权益,提升教育服务区域发展、国家战略需求能力。

      (三)鼓励合作形式创新。主动对接国家重大战略,围绕区域重点产业,结合自身区位优势、行业背景、学科专业建设,推进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探索现代产业学院、现场工程师学院、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卓越工程师学院等合作模式。鼓励建设产教融合平台,推动教育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

      二、加强组织管理,构建校企协同责任体系

      (一)完善管理制度。校要将校企合作办学列入“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明确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合作协议应通过集体审议决定。要制定涵盖项目审批、过程监管、安全管理、质量监测、资金管理、绩效评价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全流程管理制度,建立校企联席工作会议机制。

      (二)压实主体责任。落实校企双主体育人,压实校企双主体责任。校企合作应以学校名义与企业合作开展。学校不得将校企合作办学项目整体交由合作企业实施,不得将学生全程委托给合作企业进行培养和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将招生权委托、转移、出让给合作办学的企业。企业应依法依规实施合作办学项目,利用资本、技术、设施、设备、管理等要素积极参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建立退出机制。在合作过程中,若出现合作方严重违约、破产清算、丧失办学资质,或因政策调整无法继续履行合作办学职责等情形时,学校应启动退出程序,依法依规处置争议事项。要妥善处理好学生教学、实习、就业等事项,完善资源移交、资产清算、薪酬结算等事项,制定应急处置预案、舆情应对预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三、规范合作流程,依法依规实施合作办学项目

      (一)加强合作调研论证。学校要聚焦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区域重点产业和学生全面发展需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合作企业、合作项目的调研、考察和论证。合作项目涉及学生岗位实习的,还须考察企业生产环境、安全管理、设施设备、工位安排等情况,并围绕教育教学、权益保障、经费管理、安全管控等方面开展风险评估。

      (二)严审合作企业资质。学校应对合作企业开展资质与信用“双审查”。合作企业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规范的管理体系、先进的技术水平、良好的社会信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能够提供充足的岗位、师资等资源用于校企合作办学。合作企业主营业务领域应与校企合作专业对口或相近,具备校企共同打造匹配需求的专业、课程、教材、教师、基地良好基础;接纳学生实习实训的企业,还应具有完备的实习实训条件,并依法签订实习协议。学校不得与近3年发生过安全、环保、质量等生产事故,或有涉税、涉费、涉假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办学(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为准)。

      (三)从严履行项目审批程序。学校要对所有校企合作办学项目,特别是涉及学校资产、资金投入的重大项目按规定从严审批,综合研判是否实施项目。所有合作项目应当签订合法合规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明确合作目标、合作形式、合作内容、合作期限、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退出机制等事项。合作协议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学生、教师、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合作期限原则上为3—6年,合作期满经过综合评估并取得较好合作绩效的,校企双方可按程序续签协议。

      (四)规范师资队伍管理。学校要确保专任教师队伍由专兼职教师合理构成,健全企业兼职教师聘用制度,明确聘任标准,规范聘用程序。要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从任职资质等方面严把教师入口关。要加强对教师聘期工作表现、任务完成情况等状态的实时跟踪,严格教师聘任考核管理。

      (五)定期开展自评检查。学校要根据校企合作协议开展定期检查,重点检查违规招生、违规收费、违规安排学生实习、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外包等侵犯学生利益的行为,结合实际适时评估校企合作质量和成效。对自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困难,要协调合作企业限时整改,对风险较大的项目应采取专项整治或者及时叫停等措施。

      四、强化监督管理,构建质量保障长效机制

      (一)严格收费管理。学校要严格落实教育收费有关要求,在学生按规定标准缴纳的学费之外,严禁以校企合作名义向学生额外收取费用,不得以校企合作名义提高或变相提高学费收费标准,不得变相以合作方名义向学生收取实习费、实训费、联合培养费、就业委托费等,不得将学费与企业其他名义费用捆绑收费。对企业提供的证书培训等增值服务行为,学校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监管职责,遵循学生自愿原则,不得参与引导宣传,不得代为收费,不得影响正常教学,不得将增值服务项目与学生考试成绩以及发放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挂钩。

      (二)加强质量管理。市教育行政部门适时对学校落实校企合作办学职责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指导,将校企合作办学成效作为学校办学质量评估、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和相关项目评选的重要依据。中职学校主管部门要制定学校校企合作办学质量监督检查计划,通过听取汇报、实地考察、师生访谈等形式开展专项调研指导。学校要切实履行校企合作质量管理的主体责任,将校企合作办学事项作为内部质量保证体系重要监测内容,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组织的检查、评估、调研。

      (三)强化风险防控。市、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校企合作办学闭环管理机制,对校企合作办学运行状况进行常态化监测、分析和评估,健全学生实习实训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实习实训安全监督检查,协调处理学校校企合作风险和问题。学校要制定校企合作办学风险应急预案,密切关注师生员工利益诉求和思想动态,健全风险隐患排查、预防、化解工作机制和实习实训安全评估机制,严格落实项目实施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校企合作办学安全稳定。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以往学校校企合作办学相关文件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26年3月4日

 

 

抄送: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文化旅游委、市商务委、

      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市药监局、市供销总社,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水利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3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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