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渝教发〔2024〕4号
各本科高校,市教育评估院: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市教委研究制定了《重庆市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细则(试行)》,经市教委2024年第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24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评估监测,做好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以下简称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保证本科人才培养基本质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重庆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全市本科毕业论文(不含军队系统)抽检工作的统筹组织和具体实施。
第三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对象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学士学位的论文。
第二章 评议要素和重点
第五条 市教委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分学科门类制定本科毕业论文抽检评议要素。
第六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重点对政治方向、学术诚信、选题意义、写作安排、逻辑构建、专业能力、学术规范等方面进行考察。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市教委根据教育部统一部署,组织各高校及时做好教育部本科毕业论文抽检专家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专家库)入库专家推荐和动态更新工作。依托全国本科毕业论文抽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专家库,按照毕业论文及相关材料信息报送、名单抽取、专家匹配、论文送审等程序,组织开展年度毕业论文抽检工作。
第八条 高校按要求报送上一学年度所有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论文及相关材料信息,报送的毕业论文应为授予学位时存档原文的电子件或复印件,同时还应提供必要的过程性材料。针对无毕业论文要求的专业,需提供毕业考试情况、学校学术委员会或相关部门通过的培养方案等支撑材料。
第九条 市教委依托信息平台随机抽取本科毕业论文名单,各校抽检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当年毕业生人数不足50人的专业,则至少抽取1份。对于需要重点监测的新设高校、新设专业可适度提高本科毕业论文抽检比例。
第十条 市教委利用信息平台对抽检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检测结果供专家评审参考。
第十一条 市教委按照同行评议、关系回避、异校送审等原则进行送审配置,通过信息平台随机匹配评议专家。
第十二条 每篇论文分送3位同行专家评议,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毕业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将另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将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
第四章 结果反馈与使用
第十三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结果由市教委向有关高校反馈、抄送市学位委员会,同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结果的使用。
(一)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二)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毕业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高校,市教委将予以通报,并减少相关高校招生计划,进行质量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相关高校要对有关部门、学院和个人的人才培养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追责。
(三)对连续3年抽检存在问题较多的本科专业,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培养质量,市教委将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暂停招生,或建议市学位委员会撤销其学士学位授权点。
(四)对涉嫌存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毕业论文,由相关高校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对查实的应依法撤销已授予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高校应将处理结果报市教委,并抄送市学位委员会。
(五)抽检结果将作为我市高校分类评价、本科教育教学评估、一流本科专业建设、本科专业认证、专业建设经费投入、招生计划分配、新专业申请、学位点申报等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五条 市教委加强对高校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将高校工作情况纳入日常考核范畴,并积极做好迎接教育部定期监督检查的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市教委设立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经费,纳入年度滚动预算,保障市级抽检工作顺利开展。高校应设立校级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经费,保障校级论文抽检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 市教委建立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申诉机制,受理高校对毕业论文评议结果的异议,复核高校申诉事项;高校应建立和完善相应机制,妥善处理涉及毕业论文申诉的事项。
第十八条 高校应建立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制度、健全毕业环节质量保障体系,强化本科毕业论文工作全过程管理,确保学位授予信息和本科毕业论文等材料真实、准确、完整。高校要切实加强抽检结果使用,认真分析“存在问题毕业论文”原因,提出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2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