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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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渝教策函〔2018〕57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提请备案审查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

学校保护工作意见的函

 

市政府法制办: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规定,现将《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学校保护工作的意见》(渝教策发〔2018〕3号)提请贵办备案审查。

 

附件:1.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学校保护工作的意见

2.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学校保护工作意见的起草说明

3.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8年9月27日

 

附件1

 

 

渝教策发〔2018〕3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学校保护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重庆教管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切实加强我市中小学(含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学校保护工作,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学生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学校教育的根本任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全面提高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法律素质。

认真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办学,积极落实师生的主体地位,弘扬平等意识,在体制和制度上落实和体现师生平等的理念,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权利,形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育人环境。

依法组织和实施办学活动。坚持育人为本,依法规范办学行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为学生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二、强化法治教育,进一步健全法治宣传教育体系

加强部门联动开展法治教育。市教委牵头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团市委、市关工委等相关部门共同建立道德与法治教育长效工作机制,各地各校要完善学校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制度,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建立稳定的兼职法治教育师资队伍,鼓励各地各校在不超出学校师生比的基础上配齐法治专职教师,为中小学法治教育提供支持。市教委及相关部门和区县相关部门对专(兼)职法治教师开展常态化培训,增强学校法治教育的专业性和实效性。

加强学校教职员工的法治教育。各学校要对全体教职员工(含正式编制、临时聘用、劳务派遣等)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和道德教育。把对教职员工,特别是学校保安、宿舍管理员、保洁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的日常教育纳入培训计划,提高道德修养,增强法治意识,明确行为要求。

加强学生的法治宣传教育。各地各校要以“学宪法讲宪法” “关爱明天、普法先行”等活动为载体,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做到“人人参与,个个受益”,特别是要把预防学生受到性侵害、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等法治内容和方法作为入校新生的必修课,全面培养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三、完善预防干预,加强学生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加强学生心理健康和青春期教育。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将心理健康教育和青春期教育纳入教学计划统一安排,通过报告会、专题讲座、设立心理咨询室或热线电话等普及心理健康和青春期知识。

关心关爱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未成年人群体。各学校要特别关注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心理健康,给每个特殊儿童建立个人信息档案和心理健康成长档案,时刻把握特殊儿童的心理活动和情感动态,定期对特殊儿童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讲座或心理健康班会,及时帮助特殊儿童解决心理问题,促进其健康快乐的成长。

强化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通过建设积极健康的校园文化,设立心理咨询室等多种方式,减轻学生心理压力,帮助学生消除心理障碍,引导学生树立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培养良好的生活情趣,珍惜珍爱生命。

加强家校联动。对涉及学生心理异常状况等信息,学校要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并配合监护人做好必要的治疗疏导工作。对确实不宜在学校继续学习的学生,应当安排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四、践行职业道德,进一步规范教职员工从业行为

加强教职员工职业道德教育。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师德规范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的通知》(渝教工委〔2017〕91号),进一步细化相关制度、措施和办法。要加强对学校教辅人员、安保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等的职业道德规范教育,强化他们的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尊法守法意识。

规范教职员工的教育教学行为。教职员工要遵纪守法,语言文明健康,行为举止得当,严禁以任何形式骚扰或侵害学生。学生宿舍应从严管理,建立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非生活老师原则上不得擅自进入,班主任因正常查寝等特殊情况确需进入的,应做好登记。

关注教职员工身心健康。定期为教职员工提供心理健康方面的培训和咨询,对教职员工在思想、心理、德行方面的问题及早发现并进行有效干预,防止其实施侵害行为。

建立涉性侵、虐待等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教职员工从业禁止工作机制。市教委与市检察院联合建立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教职员工信息库,将因涉性侵、虐待等严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人员列入信息库管理。对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受到刑事处罚的教职员工和其他人员,学校予以解聘,终身不得聘用为本市教育行业工作人员。

五、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校园安全监管防范体系

建立完善学校安全排查机制。鼓励形成由区县政府牵头,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参与的工作格局,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活动,主城区以薄弱学校、主城区以外以乡镇中小学为重点,对校园各类设施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进行全面摸排、检修、整改。加强学校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基础建设,确保安全防范无死角。

严格教职员工招录准入机制。严格幼儿园教职员工的资格标准,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保育员应当接受职业培训。学校及校外培训机构在招录教职员工时,应先通过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教职员工信息库和其它大数据库对拟招录人员进行核查,如有在库记录,一律不得录用。凡有机会接触学生的工作岗位,应定期进行约谈提示,加强教育引导。

建立教职员工侵害学生行为发现报告机制。畅通举报和求助渠道,设置统一的举报邮箱或求助热线。定期组织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引导学生、家长、教职员工主动发现,及时举报猥亵、性侵、虐待等侵犯学生人身权利行为的线索。学校负责人和教师对教职员工侵害学生行为负有强制报告责任和义务,学校老师在接到学生口头或书面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1小时内报案,不得瞒报、漏报、迟报或私下调解,对贻误处置时机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和追责。

建立完善教职员工侵害学生行为及时处置机制。教职员工侵害学生行为一经发生,当事学校要及时启动应急处置方案、对犯罪现场进行保护、协助公安机关采集相关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控制等。对失德违规的教职员工,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或及时调整岗位;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者,要坚决清除出教育行业;对涉及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严防校园欺凌事件发生。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6〕6号),各学校要制定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制度,预防未成年人遭受黑恶势力侵害和渗透,研制学校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手册,全面加强教职工特别是班主任专题培训,提高教职工有效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责任意识和能力水平。

六、加强督查考评,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

严格落实责任。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是未成年人校园保护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依托各地各校安稳工作领导小组体系,制定实施细则,落实分工部署,开展自查自纠,以未成年人权益优先和利益最大化为根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不断研究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确保未成年学生校园安全。

加强工作督查。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落实中小学校园保护情况纳入学校法治建设、安全管理等考核内容。市教委将会同综治委、检察、公安、司法等部门组成督查组,对未成年学生学校保护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加大问责力度。对不重视,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市教委将予以警示、约谈、通报。对教职员工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在评优评先等上实行“一票否决”,并严肃追究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责任人的领导责任。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8年9月20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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