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渝教人发〔2018〕22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6部门印发
关于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
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编办、教育工委、教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
《关于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五届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7日
关于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
指导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组发〔2017〕3号)以及国家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有关要求,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校长队伍,进一步提升办学水平,结合我市中小学校长队伍实际,现就探索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四个扎实”重要要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决策部署,大力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行动计划,按照促进教育协调均衡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办人民满意教育的目标,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突出体现校长岗位的专业性,建设政治过硬、品德高尚、业务精湛、治校有方的中小学校长队伍,为我市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治引领与专业发展相结合。严格坚持好干部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结合校长岗位特点,不简单套用党政领导干部管理模式,注重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管理经验的培育。
(二)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以促进专业化作为实施校长职级制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制约校长发展的问题,强化专业引领,突出激励导向,优化考核评价,激发校长干事创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坚持统筹谋划与探索试点相结合。加强系统谋划,注重与教育综合改革、实施素质教育相衔接,协调推进校长队伍建设。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试点先行,逐步将成功经验上升为制度和政策。
三、实施范围
(一)学校范围。全市区县公办中小学校(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义务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
(二)人员范围。现任中小学校长、党组织书记,副校长、党组织副书记等实职领导人员。
四、职级序列
(一)校长职级是根据校长任职资格、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建立的自成体系的职务等级序列,既是职务标志,又是校长专业能力以及工作业绩的综合体现。
(二)校长职级设置六级十二等,即一级(一等、二等),
二级(一等、二等),三级(一等、二等),四级(一等、二等),五级(一等、二等),六级(一等、二等)。正职领导人员从三级二等起评,最高可到一级一等;副职领导人员从六级二等起评,最高可到三级一等。
(三)正职领导人员一级比例控制在15-20%范围内,副职领导人员三级比例控制在5%以内,四级比例控制在10-15%范围内。
五、评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3.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自觉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保持清正廉洁,无列入“一票否决”和“负面清单”的行为。
(二)基本资格
1.达到规定学历要求。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中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领导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具备相应校长任职资格,参加任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3.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四级以下职级应具备一级教师或
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三级以上职级应具备高级教师或高级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符合任职年限规定。原则上参评上一级等一般应具备下一级等两年以上任职经历。新提拔领导人员应在一年试用期满且合格后方可参评。
(三)专业标准
1.校长应自觉履行校长专业标准规定职责;具有较为先进的教育理念,重视学校的立德树人功能,开齐开足国家课程,积极开发学校课程资源,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完善,注重校园安全防范;加强教研团队建设,引领教师专业发展,教师队伍结构合理,业务水平较高。
2.党组织书记应认真履行抓党建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职责;具有较高的政策和理论水平,自觉加强党组织基础建设,注重思想政治引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强化师德师风教育,善于做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3.任现职期间,在学校规划、课程建设、教学质量、德育建设、教师队伍、管理创新、安全稳定等方面取得一定进步和成果,学校年度考核、各项评估评价等级为合格以上,学校得到持续发展,教职工评价、社会评价好,办学满意度较高。
区县教育部门根据学校层次、规模和条件,结合实际制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义务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校长、书记职级评定标准和条件。
六、评定管理
(一)中小学校长职级实行定期评定、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参评。
(二)区县教育部门成立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对校长职级进行评定。职级评定按照个人申报、述职和评议、考核考察、评委会评审、研究审定、对外公示等程序组织实施,评定结果报市教委备案。
(三)对于任期内有违规违纪行为等情况的,按规定予以降级直至撤销其职级。校长调离岗位、退休、免(撤)职、解聘的,其职级自行取消。
七、激励机制
(一)校长的绩效工资由区县教育部门根据校长职级、工作量、考核结果等因素,在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确定,纳入预算,单列管理。
(二)区县教育部门按校长职级发放绩效工资。
(三)校长各职级的绩效工资水平由区县结合实际确定。
八、支持措施
(一)优化选拔聘任。中小学校领导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区县主管部门选拔任用,纳入校长职级制管理。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应注重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将个人现有校长职级作为重要依据之一。
(二)科学考核评价。建立健全体现中小学校特点的考核评
价制度,推行分类考核评价。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综合考虑学校规模、类型、条件及校长专业能力、工作成效等因素,确保考核评价的科学性。
(三)推动交流轮岗。落实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中小学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渝教人〔2014〕75号)精神,健全完善校长交流轮岗制度,鼓励和支持城镇学校、优质学校领导人员到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交流任职。
(四)加强培养培训。健全国培、市培和区县培训项目体系,针对性开展任职资格培训、提高培训、高级研修和专题培训。实行学时累加制,同一职级任职期间应完成规定培训学时。将校长培养培训情况作为中小学校长继续任职、选拔任用、职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九、组织实施
(一)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牵头组织实施《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会同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统筹推进全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加大对试点区县指导力度,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加强政策宣传,营造推进改革的浓厚氛围。
(二)各区县党委、政府加强对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领导,强化政策激励,保障经费投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问题。区县教育部门会同组织、编制、财政、人力社保
部门研究制定职级制改革实施办法,细化具体政策措施,组织开
展有关工作。
(三)按照试点先行、稳妥推进、逐步推开的原则,2018年,在条件成熟的区县启动改革试点;2020年,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在规范、稳妥、有序推动改革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市推行。
行业主管部门、国有企业举办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可参照执行。
微信
微博
"六稳""六保"
线索征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