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渝教财发〔2016〕62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财政局:
为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益性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进一步缓解幼儿园“入园难、入园贵”问题,根据《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和相关规定,现就推进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的重要意义
目前我市已基本构建起“广覆盖、保基本、多形式、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但由于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加之底子薄、起步晚,学前教育仍是全市教育体系中的“短板”,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普惠性资源供给不足、公办民办结构不优、师资队伍量少质弱、保教水平整体不高等问题。为充分发掘现有资源潜力,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学前教育,引导更多民办园进入普惠行列,更多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积极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学前教育服务势在必行。
通过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学前教育服务,可以不断探索发展学前教育的新模式、新路径,创新政府教育资金管理使用方式,提高教育公共服务供给的水平和效率。
二、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工作
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是指政府运用财政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学位资源、保教岗位等,更好地向适龄儿童提供公益性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一)购买主体
区县 (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二)承接对象
在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具备后勤服务资质的机构、具有教师培训资格的机构等。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2.具有完备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开有对公账户,规范使用票据。
3.具备必要的场地、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前3年年检或审查合格,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5.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承接对象的具体条件可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以上原则、购买服务的实际需要和相关规定确定。
(三)购买内容
各地根据当地学前教育实际,在以下范围内选择符合实际的购买服务项目,也可自行设定项目。
1.学位资源。在公办幼儿园学位资源不能满足社会需要的地方(尤其是人口众多的城区),教育行政部门向民办幼儿园购买学位资源,民办幼儿园应按照公益性、普惠性原则,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规则接收适龄儿童入园,并享受普惠性幼儿园公用经费补助。
2.管理服务。由政府出资新建、利用闲置校舍和其他公共资源改扩建的幼儿园,通过公开招标,择优竞选社会力量将其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3.保教岗位。购买主体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对公办普惠性幼儿园给予适当补助,合理保障保教人员相关经费,对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给予民办幼儿园相应支持。
4.后勤服务。通过政府采购,为公办、民办幼儿园,向企业、中介机构等社会力量购买幼儿园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物业管理、校园安保等服务。
5.培训服务。通过购买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师范院校教师培训服务,为公办、民办幼儿园开展园长、专任教师、财务人员、后勤及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师资培训绩效和管理水平。
6.教育资源。向中介机构、市内外品牌优质学校、企业等购买课程资源、评估标准、管理软件等。
(四)购买程序
1.制定计划。购买主体根据当地学前教育发展情况和学前教育购买服务需求,根据购买服务项目,会同财政部门确定购买服务计划。购买计划包括购买项目和内容、购买方式、服务数量和质量、经费预算、绩效考核指标和方式等。
2.公开公示。购买服务计划和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购买主体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3.组织竞选。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公布的购买计划和政府采购程序统一组织实施购买。原则上应实行竞争性购买,具体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在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很少或其他机构不多,不具备竞争购买条件的地方,可以直接委托、政府补贴等方式。
4.签订合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与承接对象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合同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5.履行合同。承接对象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全面完成约定的服务义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购买主体及时给予相应的补助或支付购买资金。
(五)资金来源。各区县要统筹市级拨付的学前教育奖补资金,根据本区县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情况,将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所需资金纳入教育部门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三、切实加强对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资金管理
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严防承接主体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突破普惠性幼儿园政府限价乱收费等问题发生。
资金支付方式按现行的资金支付程序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支付。也可由财政部门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后,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不同形式采取其他支付方式。
(二)加强绩效考核
教育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绩效评价机制。每年年底,购买主体应邀请第三方对承接对象合同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过程监督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购买主体对承接对象服务的过程和结果给予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区县教育部门要会相关部门建立对承接对象提供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的信用档案;区县教育部门建立并完善幼儿基本信息台账制度。各区县教育、财政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各地原则上要在2017 年初启动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请各地将具体实施办法和试点工作开展情况、问题及建议等,及时报告市教委和市财政局。
联系人:市教委财务处 王光清 63611068
市财政局教科文处 薛永斌 67575496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