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渝教体卫艺发〔2016〕42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落实幼儿园食品安全责任
加强幼儿园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万盛经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强我市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管理漏洞,严防幼儿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预防幼儿园食物中毒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保障幼儿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幼儿园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园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与食品安全日常管理规范》(渝教体卫艺〔2014〕43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幼儿园食品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渝教体卫艺〔2015〕64号)等文件要求,抓好食品安全关键环节,强化规范化管理,从源头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承担幼儿园食品安全的行政主管责任。要加强幼儿园食品安全教育,强化对幼儿园园长、食堂负责人、食堂从业人员、保育教师等相关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不断提高相关人员食品安全意识,掌握食品安全相关要求,切实遵守食品安全相关规范,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管理漏洞,严防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幼儿园食品安全日常管理责任。要加强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指导,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对发现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
二、确保食堂设施设备达到底线要求
各幼儿园食堂要按照《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渝食药监餐饮〔2016〕9号)要求,参照《重庆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厨房(伙房)建设基本要求》(渝教财〔2012〕78号)执行。食堂必须达到底线要求,少于100名幼儿就餐的应达到小伙房标准(平面布置图详见附件1),伙房面积不低于25㎡;100名及以上幼儿的幼儿园达到小厨房的标准(平面布置图详见附件2),厨房面积不低于45㎡。必须满足贮存、加工、烹饪、分餐、消毒等基本的功能间/区域的设置要求,必须配备基本的“三防”、冷藏、消毒、生菜架、主副食架(柜)、洗菜(肉)池、切配案板、保洁柜、分餐台、留样等基础设施设备。食品加工、烹饪、分餐、用餐必须在室内进行。凡是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食堂,一律要在规划设计前,经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事先审查,确保食堂的建筑布局、工艺流程、食堂面积、功能间设置等符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着力加强幼儿园食品安全日常管理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幼儿园切实落实《重庆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与食品安全日常管理规范》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幼儿园食品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将食品安全“六不准”“九必须”(详见附件3)张贴上墙,并严格执行。幼儿园必须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要求,建立严格的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记录自查情况,自查项目见附件4。要每日对采购、库存、待加工的食品及原辅材料进行清理,发现腐烂变质、霉变生虫、掺假掺杂、污秽不洁、包装破损可能受污染、超过保质期、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况的食品和原辅材料应与可食用食材分开放置,及时销毁,并标识、记录备查;每学期开学前必须对食堂环境、设施设备等进行彻底消毒,放假时处理全部库存食品。
幼儿园不准以营利为目的经营食堂,膳食经费应专款专用,账目每月公布。
四、规范配备幼儿园食堂从业人员
幼儿园食堂、小厨房、伙房必须设立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必须经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合格,持有有效培训合格证明,负责对食品安全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员应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和职业道德状况,对于职业道德状况不佳的从业人员应立即报告幼儿园园长,停止其相关的食品加工及服务工作,杜绝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
配备足额的从业人员。炊事人员数量必须达到要求,提供每日三餐一点的幼儿园炊事人员与儿童配备比例应当达到1:50,提供每日一餐二点或更少餐次的幼儿园炊事人员与儿童配备比例应不低于1:80。所有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体检证明。
按照标准配备保育员。按照二教一保标准配备保育员,保育员应身体健康,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保育员在为幼儿分餐时应洗手消毒、佩戴口罩,分餐过程中注意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五、强化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幼儿园“明厨亮灶”建设的规划、指导、督查。幼儿园应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在线网络厨房、透明厨房等方式展示食堂的食品加工过程;规模较小的幼儿园必须在伙房、小厨房、食堂重点部位安装摄像头对食堂食品加工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在幼儿园适当的公共场所安装显示屏,全面展示每日当餐食品,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食药监部门要督促、指导幼儿园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幼儿园食品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6年幼儿园食品安全重点督察的通知》(渝教体卫艺发〔2016〕30号)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家长膳食委员会定期检查制度;进一步强化日常巡查机制和每学期一次的幼儿园食品安全重点督察机制,切实加强幼儿园食品安全的全方位监管。
六、提高幼儿园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能力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或完善幼儿园食品安全舆情及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督促指导辖区幼儿园制定或完善幼儿园内部食品安全舆情应对和食品安全事件处置的工作方案,定期开展演练,切实提高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防范和处置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理”的原则处理食品安全舆情和食品安全事件。
各区县发生幼儿园食品安全舆情,要迅速进行科学研判,分析舆情真伪、舆情级别、发展趋势、关注焦点、对事件实体处置影响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正面引导,防止事态扩大。幼儿园食堂如果出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应立即停止供餐,幼儿立即停止就餐;组织患者或疑似患者立即到医院诊治;立即封存可疑食品或物品,派出人员保护现场;立即上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配合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调查取证与处理,认真执行监管部门提出的处置措施。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做好稳定及善后等工作。
七、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
实施事故追究、空责追究、隐患追究。事故追究,就是未履职尽责,导致本地区幼儿园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区县教委,市教委将全市通报批评,并建议地方政府启动相应的问责机制;幼儿园有关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区县教委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空责追究,就是如果幼儿园食品安全出了问题,岗位责任空缺、直接责任人不明确的,第一责任人要同时负该空缺岗位的直接责任。隐患追究,就是即使没有发生事故,但对重大隐患应发现未发现、应消除未消除的,也要根据实际情况严肃处理,做到对食品安全隐患“零容忍”,早发现、早消除。
附件:1.小伙房平面布置图
2.小厨房平面布置图
3.食品安全“六不准”“九必须”
4.重庆市幼儿园食品安全自查评价表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15日
附件1
小伙房平面布置图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基本要求
附件2
小厨房平面布置图
附件3
食品安全“六不准”“九必须”
“六不准”,即:不准无证供餐;不准以营利为目的经营食堂(公办幼儿园食堂不准私人承包经营);不准采购、加工腐烂变质、霉变生虫、掺假掺杂、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包括发芽土豆、“边角菜”(“坝脚菜”)等劣质原料;不准采购、加工、供应高风险食品,包括凉卤菜、生吃海鲜、野生菌及隔夜剩菜剩饭;不准采购、使用亚硝酸盐;不准安排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食品加工、配餐、送餐工作。
“九必须”,即: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从业人健康证明;必须建立以幼儿园法人为第一责任人,幼儿园负责人、食堂管理员、原料采购员、厨师等参与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明确食品安全职责,开展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必须落实《重庆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与食品安全日常管理规范》等规范,建立大宗物品定点采购、食堂从业人员准入、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等制度;必须每日对采购、库存、待加工的食品及原辅材料进行清理,发现腐烂变质、霉变生虫、掺假掺杂、污秽不洁、包装破损可能受污染、超过保质期、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况的食品和原辅材料及时销毁,并记录备查;必须由园长(或法人代表)负责每周对食堂食品安全进行自查,并对当周自查情况进行公示;必须建立幼儿园膳食委员会,公开食品安全工作相关信息,邀请膳食委员会成员每周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必须安装摄像头对食堂食品加工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展示每日当餐食品,接受家长监督;必须每学期开学前对食堂环境进行消毒,放假时处理全部库存食品;必须建立幼儿园食品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方案,明确相关人员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和内容、工作要求。
附件4
重庆市幼儿园食品安全自查评价表
检查类别:常规/全项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
检查 项目 |
序号 |
检 查 内 容 |
检查结果 |
1.遵守 许可 情况 |
*1.1 |
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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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许可证是否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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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厨房环境、工艺布局是否改变(是否影响食品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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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业 人员 管理 |
2.1 |
人员是否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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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当日是否晨检记录,患有碍病症的人员是否调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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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人员操作时是否穿戴工作衣帽,专间人员是否戴口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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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人员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是否洗手消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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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人员是否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操作时戴戒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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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境 卫生 管理 |
3.1 |
厨房垃圾、食物残渣、污水、积垢、灰尘、蜘蛛网是否及时清理,保持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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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厨房防蝇防鼠设施(防鼠板、防鼠网、纱窗纱门、灭蝇灯等)是否无破损、正常运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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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厨房内有无老鼠、苍蝇、蟑螂等有害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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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餐厨垃圾处理是否符合要求,处置流向是否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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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施 设备 管理 |
*4.1 |
消毒设施、保温及冷藏冷冻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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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是否维护,清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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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保温及冷藏冷冻设施是否清洗,校验温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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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是否洗净消毒后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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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接触食品的工用具、容器、包装等物品的材质是否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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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原辅 材料 管理 |
*5.1 |
是否采购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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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采购时是否查验并按要求索取供货者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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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是否按要求记录采购的原辅材料并保存相关进货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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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采购的原辅材料包装标识、外观感官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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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食品 库房 管理 |
*6.1 |
食品库房是否存放有毒物质,食品与非食品是否分开贮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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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是否用不合格的容器、包装袋等盛装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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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食品贮存是否遵循分类存放、有遮有盖、离地离墙、建标立卡、先进先出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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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是否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或超期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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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清理出的不合格食品是否及时处理,需暂存的在专门场所贮存并明确标识“不合格食品暂存区”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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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食品添加剂是否专柜保管、上锁,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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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食品 加工 制作 管理 |
*7.1 |
是否加工制作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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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是否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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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专间是否符合“五专”要求(专门房间、专门人员、专用加工设备、专用冷藏设施及洗消设施等,专间内无其他杂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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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加工过程中是否对待加工品进行检查,按规定处理异常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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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粗加工的洗涤池是否混用,特别是海鲜洗涤池未专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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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生熟食品加工工用具(菜刀、菜墩)、容器是否分开,不混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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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糕点、现制饮料知否在专用场所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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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食品加热烹饪温度是否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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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熟食存放温度和时间是否符合要求,常温下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熟食食用前是否经再加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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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
再加热食品中心温度是否大于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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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
学校食堂是否使用隔夜剩菜剩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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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
冰箱内是否有生熟混存混放、清洁卫生差等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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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餐具 清洗 消毒 管理 |
8.1 |
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是否正常运转,清洗消毒池是否与其他用途水池混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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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化学消毒的,消毒水有效氯浓度是否合格;热力消毒的,消毒过程温度时间是否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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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抽查清洗消毒后的餐具,感官质量是否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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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使用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供应的集中消毒餐饮具,是否索取供货方资质证明和每批消毒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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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 管理 事项 |
*9.1 |
是否按要求留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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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餐厨垃圾处置是否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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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事件是否按规定及时报告、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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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采用网络厨房实施“明厨亮灶”的单位是否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和记录。 |
注:1.自查分为常规检查和全项检查,常规检查每日进行,全项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表中带*号的内容为常规检查内容,全项检查项目为表中所有项目;
3.自查由幼儿园负责人或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组织进行,并负责填写本表;
4.检查中不得弄虚作假,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应当及时整改;
5.本表至少保存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