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渝教师发〔2017〕2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市教科院、市教育评估院、重庆教管校:
现将《重庆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7年2月17日
重庆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中小学骨干教师(以下简称市级骨干教师)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完善市级名师名家队伍建设梯队,充分发挥骨干教师队伍的示范带动作用,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骨干教师是在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和教科研部门的教育教学岗位上起带头、示范、指导作用的一线教师和教研员,是推动我市基础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 培养和选拔
第三条 市级骨干教师采用先培养、后评选的方式进行选拔。各区县要注重一线中青年教师的培养,推荐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的中青年教师作为市级骨干教师培养对象(以下简称培养对象)。
第四条 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区县和学校要积极为其搭建成长平台,提供培训机会,促进他们的专业发展。
第五条 市教委定期组织培养对象开展专项培训,培养对象参加中小学(含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普通中小学、中职学校)市级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培训、或“国培计划”置换脱产研修、或教师工作坊研修项目培训,取得结业证书者才能参加市级骨干教师评选。
第六条 市级骨干教师评选遵循德才兼备、公平公正、逐级申报、倾斜农村的原则。
第七条 市级骨干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过硬,理想信念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关爱学生,自觉践行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
2.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丰富的学科知识、扎实的教学基本功、熟练的教学技能和显著的教育成效。近五年来,承担过区县级及以上示范课、公开课、专题讲座等活动;在区县级及以上教学大赛中获奖;在送教支教和青年教师培养中发挥了传、帮、带作用。
3.具有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近五年来,主持或主研区县级及以上科研课题并有阶段性成果,所撰写的教育教学经验、论文在市级及以上的公开刊物发表,或所开发的课程资源、典型案例在区县级及以上推广使用。
4.最近五年一直从事所申报学科教学工作,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下。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合格。
第八条 市级骨干教师每2至3年评选一次。
第九条 市教委成立“重庆市中小学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设立专家资源库,负责评审相关事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师范教育处),负责日常事务。
第十条 市级骨干教师评选由个人申报,区(县)或直属单位择优推荐,市教委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对评审通过者进行至少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颁发《重庆市中小学骨干教师证书》。
第三章 职责和待遇
第十一条 市级骨干教师应履行如下职责:
1. 做师德的示范者。自觉加强师德修养,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师德高尚,学术端正。自觉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5年培训周期内,参加不少于360学时或修满不少于120学分的培训课程。
2.做教学的引领者。积极承担示范课、观摩课等教学任务,每学年至少做1场专题报告,或上2节及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区县级以上不少于1节)。
3. 做教育的研究者。注重教育科研,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理论和课程改革研究,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和教科研前沿动态,任期内在市级及以上公开刊物发表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文章(作品)1篇,或主研1项区县级及以上教育科研课题,并通过鉴定。
4.做青年教师的培养者。在本校发挥好“传帮带”作用,积极指导参与校本研修课程;承担教育行政部门和研训机构组织的教研培训活动,指导和培养农村青年教师。
第十二条 获得市级骨干教师称号的教师,享有以下待遇:
1.确定为市级骨干的教师,由市教委认定为“市级骨干教师”称号,颁发重庆市中小学骨干教师证书。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经费支持。
2.优先推荐申报各级科研课题的立项和评奖,优先对其主持或参与的研究课题提供科研经费,优先考虑评职晋级和评优评先。
3.优先推荐入选市级学科名师、学科带头人等高层次名师队伍。
4.担任市、区县两级中小学教师培训指导工作,可优先推荐入选市级培训专家资源库。
第四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由市教委统一对市级骨干教师的选拔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协调,选拔后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负责。
第十四条 市级骨干教师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年度考核和周期考核相结合的评价制度,重点考核获得称号后的教学教研、工作创新及示范引领作用的发挥情况。年度考核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周期考核每5年组织一次,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审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者,保留其市级骨干教师称号,考核为“不称职”者,取消其称号。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市级骨干教师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并搭建平台,合理安排其教育教学教研等业务活动。研训机构要充分利用市级骨干教师的各种优势资源开展工作,定期组织市级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送教,有计划地选派市级骨干教师开展校际交流或跨校兼课,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特别是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第十六条 市级骨干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逐级调查核实,报经市教委批准后,撤销其市级骨干教师资格,收回其市级骨干教师证书:
1.在评选市级骨干教师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造成恶劣影响的;
3.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不合格的;
4.违法乱纪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取消其相应资格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管理工作意见》(渝教师〔2001〕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