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渝教财〔2015〕15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高校加强预算管理和资金监管的通知
各民办高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发〔2012〕10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教财〔2010〕45号)等法律和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引导和促进全市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现就民办高校加强预算管理和资金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办高校应切实建立健全年度预算制度,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方法和审批程序。民办高校财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民办高校年度预算草案,由民办高校院长办公会、董事会(理事会)等机构按程序进行审定。各民办高校应将审定同意的年度预算上报市教委备案。
二、民办高校年度收入预算的编制必须坚持“稳健性、全面性”原则,所有收入都要纳入预算,不得隐瞒、截留学校年度各项收入,不得将学校收入通过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等形式进行体外循环,不得将学校各项收入纳入举办方或任何第三方财务核算。
民办高校年度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坚持“保运转、保稳定、促发展、避风险、可持续”原则,支出预算的安排不得因财政扶持政策投入而产生挤出效应,要提高支出保障水平,加大实践环节和内涵建设投入;要全面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加大对学生的直接投入;要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和广大师生工作、学习、生活环境。
未纳入年度预算的支出项目,由民办高校院长办公会、董事会(理事会)等机构按程序进行调整。已纳入年度预算的支出项目,在执行中若涉及调整的,调整程序应当按照年度编制预算程序进行。
各民办高校要将学校年度预算的收支结余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
三、民办高校按照规定向接受教育者收取学费、住宿费,应开具《重庆市民办学校收费专用收据》,并单列学费、住宿费项目和金额,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严禁以任何名义对学历教育学生跨学年预收学费、住宿费,严禁民办高校举办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向受教育者收取学费、住宿费。
民办高校学历教育学生外出实习一学期及以上、不需在校住宿且不占用学校住宿资源的,不应当收取当学期住宿费。学生退(转)学,民办高校应按《市物价局、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价〔2005〕487号)规定退还学生相应费用。
四、按照《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发〔2012〕10号)要求,民办高校按规定向接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属于公共性资金,应存入民办高校银行专门账户,接受主管部门监管,确保不被挪作他用。
从2015年1月1日起,各民办高校应建立起学费、住宿费专门银行账户制度,开设(或指定)专门的银行账户用于收取学费、住宿费。为确保民办高校的法人财产权,开设(或指定)的学费、住宿费专门账户必须是民办高校开设的,不得将学费、住宿费存放在民办高校举办方、举办方关联方银行账户或民办高校学费、住宿费专门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
各民办高校要在2015年3月27日前将学校学费、住宿费收入银行专门账户报市教委登记备案(银行专门账户登记备案表见附件)。
五、民办高校应切实加强对学费、住宿费和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各民办高校及其举办方或举办方关联单位不得抽逃、转移、挪用和拆借。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拆借的,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教财〔2010〕45号)规定,必须由民办高校董事会(理事会)研究同意,并提前书面报送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六、各民办高校应当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7〕107号)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从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学生奖助基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学生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开支。
学生奖助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原则。
七、民办高校应当加强收费管理信息化建设,及时动态掌握学校学费、住宿费的应收、已收和欠收等基本信息,力争实现学费、住宿费应收尽收。市教委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帮助民办高校加强对学费、住宿费收取使用情况进行管理。
八、民办高校应当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教育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财〔2012〕4号)、《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按照规定的渠道、形式和内容依法主动公开财务信息。
市教委将把民办高校预算管理和资金监管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作为民办高校年检的重要内容及有关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民办高校学费、住宿费收入专门银行账户登记备案表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5年3月4日
附件
重庆市民办高校学费、住宿费收入专门银行账户登记备案表
学校名称(单位公盖):
序号 |
开户单位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帐号 |
是/否新开设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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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董事会负责人(签字): 校(院)长(签字): 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