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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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渝教科〔2008〕5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应用技术

推广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高等职业技术院校:

现将《重庆市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应用技术推广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科技处。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应用技术推广中心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应用技术推广中心建设,推动我市职业教育与生产实践、技术推广、社会服务的紧密结合,促进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应用技术推广中心(以下简称“推广中心”)的任务是针对相关行业或领域的需求不断引进、消化先进实用技术,开展技术的衍生、转移和推广工作,与企业联合拓展和攻关先进技术,加快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开展本行业或领域的高技能人才和工程管理人员的培训,提供相应技术的咨询服务等。“推广中心”的目标是通过若干年建设,成为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校企结合的产学研互动平台、先进实用技术的集散中心、高技能人才培养和实习实训的示范基地。

第三条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负责全市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应用技术推广中心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立项与建设

 

第四条 申请建设“推广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推广中心”从事的主要技术领域应符合重庆市支柱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属于重庆市优先发展、重点发展的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二)“推广中心”应有明确的行业背景和良好的企业合作伙伴,鼓励高等职业院校与企业联合申报和建设。

(三)“推广中心”应以高等职业院校的特色专业为依托,集聚较强的先进应用技术和技术骨干,并具备将技术衍生、转移和推广的条件和能力。

(四)“推广中心”场地面积不得少于500M²;仪器设备值不得低于300万元,具有较好的技术试验条件、工艺设施和检测、分析、测试手段。

第五条 有关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应根据学校实际自由申报,申报时填报《重庆市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应用技术推广中心建设项目申报书》。市教委集中受理和初审后,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对论证通过的“推广中心”建设项目,经市教委研究后批准立项。

第六条 “推广中心”采取边建设、边试运行的工作方式,其建设周期原则上为2年。“推广中心”立项建设期间,各学校应根据办学实际采取有利于“推广中心”建设和发展的管理模式,采取“联合、开放、流动”的运行机制。“推广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应是本领域的技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任期不少于3年。

第七条 “推广中心”应设立技术委员会,一般为5~7人,由中心依托单位和本领域科技界、企业界知名专家组成,主要根据“推广中心”的发展规划和建设任务,对中心的主要技术发展方向把关,为“推广中心”发展提供决策咨询。

第八条 依托学校要高度重视“推广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倾斜。要出台具体的政策措施引导“推广中心”与企业开展长期稳定、互惠互利的深度合作。

第九条 “推广中心”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固定人员应包括应用技术研发与推广、工程设计及工程管理人员和高、中级技术工人,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保障“推广中心”技术和管理骨干的相对稳定。要探索灵活的用人机制,把国内外相关技术领域优秀人才吸引到中心工作,不断集聚优秀技术人才。

第十条 “推广中心”应积极开展人才的高技能培训工作,重点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解决实际技术问题的能力。积极开展相关领域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的培训,把通过培训作为推广先进实用技术的重要途径。

第十一条 “推广中心”要积极开展国内外技术合作与交流,每年至少应举办一次相关领域的技术交流与研讨会。组织力量在稳定的技术方向不断吸收国内外相关技术领域最新先进实用技术,在开放中发展壮大。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对高新技术和先进实用技术进行联合攻关,占领技术制高点。

 

第三章 验收与考核

 

第十二条 “推广中心”在建设期间,其依托单位应于每年12月下旬将阶段性建设情况向市教委提交书面报告。确实需要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建设内容和进度的,依托单位应提前向市教委报批。

第十三条 “推广中心”依托单位按建设计划要求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后,应提交建设项目验收总结报告,向市教委提出验收申请,市教委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验收。    。

第十四条 “推广中心”建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市教委授牌,纳入管理序列进行动态管理,每四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

第十五条 “推广中心”立项建设后,市教委对依托学校在申报市级以上示范高职院校、技术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项目立项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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