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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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渝教基〔2014〕47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

初级中学民防教育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民防办,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教育局、民防办,市民防宣教中心,市教科院,市教委直属各中学:

《重庆市初级中学防空知识教育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以来,各地以其为依据,积极抓教育落实,取得良好成效。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2008年市政府217号令)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本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5年”之规定,我们结合工作实际,对《规定》作了修改完善,并更名为《重庆市初级中学民防教育管理规定》,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民防办公室

                            2014年7月21日

 

 

重庆市初级中学民防教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初级中学民防教育活动,确保实现教育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全民国防教育大纲》和《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初级中学民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组成部分,是实施义务教育、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有重要作用,各责任单位应充分认识,高度重视。

第三条  本市辖区内各类初级中学均应开设民防教育课程,保障每位在校适龄学生适时接受民防教育。

第四条  市级教育、民防主管部门鼓励学校采取知识讲授、技能训练、参观体验、知识竞赛等丰富多彩的教学形式增强教育效果,利用市民防宣教中心等教学资源组织开展教学,支持区县主管部门实行示范校评选、优质课评比、论文评选等激励措施。

第五条  各级教育、民防主管部门和开课学校对民防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个人,可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奖励。教师讲授民防课程获得奖项享受与其他课程奖项同等待遇。民防教育任课教师在该学科取得的教研成果(含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的相关论文、著作等),教育部门在评定职称等方面予以承认。

 

第二章  任务职责

 

第六条  初级中学民防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完成规定教育内容,使学生了解、掌握防空防灾基本知识,熟悉战时防空、平时防灾的自救互救基本技能,激发学生爱国热情,增强民防观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七条  各级教育、民防主管部门对初级中学民防教育负有共同的管理责任,应将其纳入各自重要工作日程,密切配合,共同规划,具体督导,有效推进。民防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民防主管部门积极予以协助,提供必要保障条件。市教科院、区县进修院校及教科所等教研机构和各级民防中心教研组负责教学研究、师资培训和示范教学,并指导专项教学教研活动。开课学校负责民防课程教学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教学目标任务的完成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章  教育内容

 

第八条  初级中学民防教育内容包含防空和防灾两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其中,防空内容主要包括现代高技术战争特点、现代空袭及人民防空、大规模杀伤武器及其防护,防灾内容主要包括常见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危害及其防护。

第九条  初级中学民防教育应突出以下重点内容:

(一)现代高技术空袭兵器的性能及防护措施;

(二)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的破坏作用及防护措施;

(三)人民防空的权利与义务、手段运用及方法措施;

(四)常见灾害事故的危害及自救互救方法。

第十条  初级中学民防教材和课程教学内容应充分体现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要求,并且符合科学实用、简明易懂、生动有趣的标准。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区县教育主管部门依据全市统一部署和学校招生人数,下达民防教育年度任务指标。各学校依据年度任务指标制订专项教育计划,列入课程表,抓好教师、教材、课时、内容的落实。

第十二条  民防课程教学统一集中在初一年级上学期进行,在地方课或活动课中安排不少于12课时的课堂教学,在机动课时或班、团、队日活动时间进行必要的训练演练。各学校在课程教学期间组织不少于1次防空袭演练(或防空防灾综合性演练)。

第十三条  每期教学工作结束后,学校及时进行书面总结并如实填写统计表,分别向当地教育、民防主管部门报送,二者汇总所在区县全面情况后于当年12月20日前向市级教育、民防主管部门报送资料。

第十四条  民防教育纳入对区县教育主管部门、民防主管部门的年度目标任务管理。

第十五条  市教科院、各区县进修院校及教科所分别牵头设立本级初级中学民防中心教研组,开展经常性教学研究和先进经验总结推广活动,人员组成及变动情况报本级教育、民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市级教育、民防主管部门每年联合组织1次随机抽查活动,每5年联合组织1次综合性普查调研行动。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各学校应选择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好的教师担任民防课程专兼职教师,名单报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无特殊原因三年内不得更换,切实保持师资队伍稳定。

第十八条  市级教育、民防主管部门至少每两年组织1期全市教研员(含部分骨干教师)培训,区县应每年组织1次任课教师上岗前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初级中学民防教育使用全市统编教材,费用由当地民防部门承担。市教育、民防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变化和教学需要,适时组织教材修订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本着自力更生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教学设备、仪器、器材进行民防课程教学。所需专用器材,由当地民防主管部门提供。学校购置专用实验用品,民防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一条  教育、民防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的师资培训、综合演练、观摩交流、教学研究等专项教学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民防部门预算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教育、民防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的有关具体问题由市教育委员会基教处、市民防办公室应急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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