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渝教科〔2013〕28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高等职业技术
院校新技术推广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高职院校:
为加强我市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新技术推广项目的管理,切实推进新技术推广项目的应用,我委特制订了《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新技术推广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3年9月5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新技术推广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新技术推广项目的管理,切实推进新技术推广项目的应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技术推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新技术进行的应用。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 “突出重点、择优支持、强化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四条 项目主要围绕重庆市科技发展布局和产业发展重点实施资助,主要资助方向为:
(一)支持项目在重庆市相关产业的应用。
(二)支持项目与重庆市企业、科研机构联合开展的产业化计划、技术改造计划等项目。
(三)对重庆市农业、生物、医学、交通、节能环保等产业和公共服务领域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五条 项目资助对象仅限于重庆市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新技术推广中心。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项目一般每年限额申报一次,实施周期二至三年。各高职院校根据重庆市教委要求报送《重庆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应用技术推广中心新技术推广项目申报书》。
第七条 项目必须具备成熟的技术,拥有实力雄厚的技术研发队伍和实验条件,资金投入和产出有保障。
第八条 重庆市教委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评议)或论证等方式进行审查择优遴选,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及其预算提出审查意见。
第九条 重庆市教委根据评审(评议)或论证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在审定项目资助预算后,向申报高校下达项目的立项通知。
第十条 项目承担高校在接到立项通知后与重庆市教委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及合同。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项目及其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整时,应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实施
第十二条 重庆市教委是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宏观管理,检查项目的实施和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重庆市教委下达的项目及预算,制定项目实施计划,严格组织实施,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并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重庆市教委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进展报告。重庆市教委将对该项目进行中期检查。
第十五条 在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过程中,凡接触项目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负有对本项目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十六条 项目形成的合作成果属国家和项目承担单位所有,产生的责、权、利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七条 项目的资助预算确定后,项目经费将分年度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其项目依托单位可多方筹措配套经费。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收回资助经费,取消申报单位以后年度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项目费。主要用于校企开展新技术推广发生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原材料及标(样)本购置费、仪器设备购置费、劳务费及相关业务费等。
(二)校企合作交流费。主要用于与本项目相关企业的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
(三)组织管理费。主要用于开展项目评审(评议)、监督检查、会议及调研等工作发生的支出,组织管理费按有关规定控制在5%以内。
第二十一条 由项目专项经费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行使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资助项目如因故中止,重庆市教委将根据具体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
第六章 项目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三条 资助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在做好总结的基础上,按规定的材料格式,向重庆市教委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等,供验收专家组审查:
(一)项目申报书、合同书、计划任务书、验收申请等原件。
(二)重庆市教委的项目批复文件。
(三)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及情况报告。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
(五)新技术推广实物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六)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监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社会经济效益证明。
(七)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八)经中介机构审核的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
第二十五条 项目任务完成后,由重庆市教委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验收。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申报书、合同以及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为考核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方式和验收活动安排,由重庆市教委和项目承担学校共同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提交验收意见,并提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由重庆市教委审定后以文件正式下达。
第二十八条 接受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项目计划任务完成不到90%。
(二)项目提交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项目经费使用违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
(四)超过项目合同规定期限3个月以上尚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作说明。
第二十九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在接到通知1年内实施项目整改,然后提出第二次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报重庆市新技术推广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由重庆市教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