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渝教师〔2013〕22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加强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重庆师范大学、重庆三峡学院、重庆文理学院、长江师范学院、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为进一步优化农村教师结构,缓解农村教师短缺矛盾,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市人社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关于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3〕101号)精神,我委决定每年招收数百名优秀高中毕业生,为各区县乡镇以下小学定向培养一批“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的本科层次小学教师。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养目标与学制
每年为重庆市农村乡镇以下小学定向培养一批热爱教育事业、基础知识宽厚、专业技能扎实、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综合素质较高、具有实施素质教育和一定教育教学研究及管理能力的本科层次小学全科教师,标准学制四年。
二、培养模式与培养高校
重庆市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采取“3+1”(高校3年、教师进修学院1年)模式。高校培养工作由重庆师范大学、重庆三峡学院、重庆文理学院、长江师范学院和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承担。全科教师培养不分专业,学生毕业后要掌握教育教学基本知识和技能,具备良好的学科知识和能力结构,能较好的胜任小学多门学科教学。各培养学校要积极配合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优秀培养对象,整合校内资源,成立专门教学部,制定相应的课程和教学计划,研究培养和教学模式,确保培养质量。
三、计划申报及招生
(一)计划申报
每年3月底前,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社保、编制、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农村小学岗位实际和工作需求,填报《重庆市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需求计划》。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汇总并会同市人力社保、市编办、市财政局,审定下达重庆市农村小学全科教师招生计划。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利用报纸、海报、广播、电视、网络、集会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及学生家长、社会宣传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定向培养的目的意义和年度招生计划数。
(二)报考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教师职业,品行良好,遵纪守法,志愿从事农村小学教育事业,保证毕业后在所签约区县农村乡镇以下小学从教6年以上。
2.参加当年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考试,成绩达重庆市本科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线的重庆籍考生。
3.符合所报考高校师范生录取相关标准。
(三)招录程序
1.填报志愿。自愿填报重庆师范大学、重庆三峡学院、重庆文理学院、长江师范学院和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全科师范生,填报志愿时,须在本科提前录取批次志愿栏中填报两所培养院校的小学全科教师。填报志愿时间及要求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2.预录取。全科师范生安排在本科批提前批次录取。由培养院校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下达的招生计划,按高考录取要求和高考成绩、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发放录取通知书。
3.签订协议。被录取为全科师范生的考生,入学前,须凭录取通知书与区县(自治县)教委、培养院校签定《重庆市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定向培养协议》(见附件1,由各区县教委下载制作),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在与全科师范生签定协议书时应进行面试。
4.入学复查。承担培养任务院校在全科师范生入校后,组织开展复查工作,并将复查合格录取名单及培养协议反馈生源区县和报送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作为学生毕业后定向就业的依据。
四、相关配套政策
(一)全科师范生毕业后,通过定向考核招聘到签约区县(自治县)农村乡镇以下小学从教时间不少于6年。
(二)全科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全免,并补助生活费,其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三)凡被录取的全科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转学校或转专业。
(四)全科师范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但可报考在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五)全科师范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在签约区县(自治县)内农村小学流动。
(六)全科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按协议规定向就读高校退还已享受免费教育费用,超过缴纳时限的还须支付滞纳金:1.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的;2.自动放弃学籍的;3.因自身原因学业成绩达不到培养规格要求,不能获取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书的。
(七)全科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如有身体原因无法完成学业或从事教师职业者,所就读高校须及时上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经取证核实后即刻停止其免费教育费用资助并终止协议;全科师范生在协议规定任教服务期内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从事教师工作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取证核实后,可终止协议。
(八)全科师范生毕业后参加丙方组织的定向考核招聘,未被聘任为农村乡镇以下小学教师,或不在签订协议区县(自治县)农村乡镇以下小学从事教育工作的,须按协议规定向签约区县(自治县)退还已享受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50%违约金,超过缴纳时限,还须支付滞纳金。
(九)全科师范生不能完成规定服务年限者,根据协议规定须按不足服务年限折算,向签约区县(自治县)退还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50%违约金。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定向培养工作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负责宏观管理与指导;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和承担高校负责具体实施。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和承担培养任务的高校及教师进修学院要从全面提升农村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定向培养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组建领导小组和管理机构,制定详实工作方案,使用好专项经费,确保培养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区县(自治县)要配套制定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定向培养的相关政策措施,做好招考信息公布、考生报名组织、就业协议签订、毕业生就业安置和毕业后使用管理等工作,确保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工作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公平。同时,要加强编制管理,重点向农村小学倾斜,确保每一位农村小学全科教师有编有岗。
(三)培养高校要联合教师进修学院,科学制定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方案,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探索培养小学全科教师的特点和规律,强化师范生职业道德养成教育、教育教学基本技能与综合素质培养,建立“通识基础课程、学科教育课程、教师专业课程和教育实践课程”有机结合的课程体系,创新教师培养模式,探究建立高校与教师进修学院、优质小学合作培养教师新机制,着力培养学生能够贯彻素质教育的全科教学能力。
附件:1.重庆市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定向培养协议
2.重庆市2013年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院校定向就业区域分布表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3年7月9日
附件1
重庆市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定向培养协议
甲方: (培养高校)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学生姓名)
家庭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丙方: (签约区县教委)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有关政策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 乙方具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高考成绩和身体条件符合招生录取要求,热爱小学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定向培养本科小学教师全科师范生。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全科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根据国家和市里相关规定,对报考甲方本科小学教育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全科师范生。
第三条 制订全科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 按照市里核定的标准,在乙方四年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持本人或本人及其监护人与丙方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及预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并在协议书上签字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全科师范生。
第六条 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四年。
第七条 在四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生活费补助,延长修读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八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根据培养目标,在校学习期间不得转学校和转专业。
第十条 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毕业后参加并通过丙方组织的定向考核招聘,服从丙方安排到农村乡镇以下的小学从事教育工作不少于6年。
第十二条 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丙方同意,可在农村小学间流动。
第十三条 全科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提出本地区全科师范生年度培养需求建议计划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做好定向考核招聘全科毕业生到农村小学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全科教师有编有岗。编制本地区全科师范生年度就业安排方案,协调人力社保、编制、财政等部门落实合格的全科教师的任教学校和岗位。
第十六条 制定乙方就业和安心从教的政策措施,提供乙方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积极支持乙方在服务期内参加专业技能提升培训,鼓励攻读在职教育硕士学位,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十七条 负责全科师范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同时公布其不诚信记录。
五、终止协议
第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十九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全科师范生免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三)因自身原因,学业成绩达不到甲方培养规格要求,不能获取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书。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一)毕业后未能通过丙方组织的定向考核招聘,或不按本协议到指定学校从事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1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从事小学教育工作未满6年者,从离开小学教育岗位之日起,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6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八、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监护人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重庆市2013年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院校定向就业区域分布表
编号 |
培养院校 |
区 县 |
计划数(人) |
1 |
重庆师范大学 |
涪陵区 |
30 |
长寿区 |
20 | ||
合川区 |
20 | ||
永川区 |
20 | ||
大足区 |
20 | ||
铜梁县 |
20 | ||
荣昌县 |
20 | ||
2 |
重庆三峡学院 |
巫山县 |
40 |
巫溪县 |
40 | ||
城口县 |
20 | ||
3 |
重庆文理学院 |
南川区 |
20 |
綦江区 |
30 | ||
4 |
长江师范学院 |
垫江县 |
10 |
武隆县 |
25 | ||
忠 县 |
30 | ||
石柱县 |
15 | ||
秀山县 |
35 | ||
酉阳县 |
35 | ||
5 |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
黔江区 |
30 |
梁平县 |
30 | ||
丰都县 |
30 | ||
开 县 |
40 | ||
云阳县 |
40 | ||
奉节县 |
40 | ||
彭水县 |
40 | ||
总计 |
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