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渝教财〔2013〕26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加强民办高校举办方投入管理的通知
各民办高校:
为进一步落实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规范民办高校举办方投入管理,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发〔2012〕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65号)和《重庆市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渝教财〔2010〕4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民办高校举办方投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民办高校举办方投入年度核实制度
(一)2010年市教委委托中介机构对全市民办高校开展了举办方投入核实工作,各民办高校对截止2010年9月30日《重庆市民办高校举办方资本金投入认定表》(见附件)进行了盖章确认。
若民办高校在2010年10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间有举办方投入变动的,须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于2013年3月10日前到市教委办理相关确认手续。具体事宜由市教委民办教育处和市教委财务处等相关处室办理。
(二)对各民办高校截止2012年12月31日经确认的举办方投入,市教委在2013年3月底前颁发《民办高校举办方投入确认证书》。《民办高校举办方投入确认证书》由民办高校、民办高校举办方和市教委各执一份。
(三)从2013年起,建立民办高校举办方投入变动年度核实制度。各民办高校须在当年年检前一个月(原则上2月底前)将本校上一年度举办方投入变动情况有效证明材料报送市教委办理确认手续,由市教委重新颁发《民办高校举办方投入证书》。
若民办高校举办方投入金额变动较大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立即确认投入的,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向市教委申请变动。
二、明确民办高校举办方投入的形式和内容
(一)民办高校举办方投入是指民办高校举办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民办高校办学章程和相关文件等规定,投入到民办高校的各类非偿还性资产,反映民办高校举办方对民办高校的基本产权关系。具体包括:货币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等。
民办高校举办方投入必须是举办方合法所得,且可以货币计量。
(二)民办高校举办方投入的金额、形式、到位时间和股份占比等,应与民办高校办学章程规定相一致;若与办学章程不一致的,民办高校应及时修改办学章程,并按规定程序向审批机关履行相关手续。
(三)民办高校对举办方的投入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在民办高校存续期间由民办高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方不得抽逃。
国家对民办高校的资助、民办高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费用、民办高校向举办方的借款、接受举办方捐赠的财产不属于举办方对民办高校的投入。
民办高校举办方通过自身负债投入民办高校且用于民办高校建设、发展、运转等的资金,若认定为举办方投入的,则该负债只能是举办方本身的债务,不得转嫁作为民办高校的负债。
(四)民办高校向金融机构的负债只能用于民办高校自身的建设和发展,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借给举办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民办高校举办方不得以民办高校名义举借债务。
民办高校不得利用学校教学设施设备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按照《重庆市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渝教财〔2010〕45号)规定,民办高校出借(转让)资产、对外投资等,必须经民办高校决策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批准,并报审批机关备案,涉及金额不得超过学校办学结余形成未分配的净资产总额的1/3。
三、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举办方投入变更程序
(一)民办高校举办方对民办高校追加投资、原有举办方之间转让投资、新的举办方进入民办高校,应办理举办方投入变更手续。
(二)民办高校向审批机关申请举办方投入变更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等决策机构同意学校举办方投入变更的决议(或会议纪要),对于独立学院还需同时提供与学校联合办学的公办本科高校同意举办方投入变更的决议(或会议纪要);
2.学校有关举办方同意举办方投入变更的决议(或会议纪要);
3.涉及民办高校举办方追加投资、新的举办方进入民办高校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或验资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或验资书面报告;
4.其他需要民办高校提供的材料。
(三)民办高校向审批机关申请举办方投入变更时应遵循如下程序:
1.涉及民办高校举办方追加投资、新的举办方进入民办高校的,举办方出资实际到位后,首先应由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或验资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或验资书面报告;
2.民办高校就举办方投入变更事项,按规定程序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3.民办高校根据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和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内容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4.涉及修改学校章程的,民办高校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学校章程变更手续。
四、完善民办高校举办方投入账务核算处理
(一)民办高校应在“非限定性净资产”一级科目下增设“举办方投入”二级明细科目,并按照举办方名称设立三级明细科目。
(二)民办高校举办方对民办高校追加投入(含新的举办方进入民办高校),作如下账务处理:
1.在收到举办方投入时,借记“银行存款”、“无形资产”等资产类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预收举办方投入”科目;
2.在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借记 “其他应付款—预收举办方投入”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举办方投入”相应明细科目。
(三)民办高校原有举办方之间股权变更,作如下账务处理:
根据股权变更的金额,在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举办方投入”科目转让方对应明细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举办方投入”科目受让方对应明细科目。
(四)民办高校举办方由于民办高校清算等原因退出举办时,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进行清算,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五、切实加强对民办高校举办方投入的监管
(一)民办高校举办方应当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设立申请报批报告、办学协议、学校章程等承诺的出资金额和时间,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得抽逃出资。
(二)民办高校在年度财务报告中应就举办方投入变动情况进行单独披露;民办高校及举办方应自觉接受审批机关、登记管理等相关部门对学校举办方投入及相关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三)审计机构在出具民办高校年度审计报告时,应对民办高校举办方投入及其变动情况进行说明。市教委将民办高校举办方投入及其变动情况作为民办高校年检的重要内容及有关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民办高校举办方资金本金投入认定表(分学校发)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3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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