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渝教发〔2012〕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职业技术学校
办学行为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北部新区教育局、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教育局,各中、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为深入贯彻《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渝委发〔2012〕11号)精神,提高职业技术教育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办好人民满意的职业技术教育,现就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职业技术学校办学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设置管理,健全学校准入与退出机制
(一)清理并规范校名。高职院校校名严格按照国家高等学校校名规定执行。清理并规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校名,中职学校原则上不得一校挂两个及其以上学历教育学校校名。学生学籍严格按一个校名注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自查清理,于7月底将清理情况和确定的学历教育校名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技工学校报区县人力社保局)核实,核实后于8月20前报市教委(技工学校报市人力社保局),9月10日前,经市教委审核(技工学校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后向社会公布。新学期按照核定后的校名和学生身份注册学籍并颁发毕业证书。
(二)健全准入与退出机制。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设置必须具备《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条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设置要达到《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其中,技工院校设置要达到《技工院校设置标准》(人社部发〔2012〕8号)。严格学校设置的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严格控制新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今年内要按照设置标准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达标情况进行普查。建立每三年一次的办学资质清查制度。对学历教育学校实行动态管理,主要办学条件与设置标准差距较大的,限期1-2年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取消学历教育招生资格。
(三)规范校外办学点。严禁高校成人高等教育与其他办学机构以“点外点”、“站外站”办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校外办学由市教委(技工学校由市人力社保局)从严审批,市级及以上重点学校可设立1—2个校外办学点,校外办学分支机构应达到主体学校相应专业办学资质要求,主体学校对校外办学机构办学行为承担责任。校外办学实行年审制,年检基本合格的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撤销。严禁未经审批私设校外办学点或开展联合办学。
二、加强招生管理,健全统一协调的招生机制
(一)审核并公布招生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需经市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后方可开展招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需经市教委(技工学校需经市人力社保局)审定后具备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开展跨省招生的,原则上应是市级以上重点中职学校并经教育部批准。严禁挂靠办学、分包承包等违规办学行为。每年向社会公布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学历教育招生学校。外省中职学校来我市招生必须经教育部批准并到市教委备案。
(二)落实招生与送生计划。要按照学校办学条件、专业特色、规模容量等下达招生计划,加强对职业技术学校招生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市中职招生办公室及时、规范、统一地向社会公布有关职业技术学校招生计划信息。未经市中职招生办公室批准,任何中职学校不得擅自突破招生计划和批准的专业进行招生,严禁无计划招生。有输送生源任务的区县要按规定完成向招生学校送生任务,建立招生与送生工作考核机制。加强与周边省区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联合办学,建立协作招生机制,扩大生源范围。
(三)建立普职招生联动机制。坚持对初中毕业生实行“一生一卡一号”管理,一考多录取,实现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信息共享、招生宣传发动、志愿填报和录取工作的协调推进。建立普职统一的招生信息平台,实现高中阶段两类招生的动态监管。
(四)统筹并规范招生宣传。严格实行招生学校名录公示、招生信息审核、虚假招生信息查处,增加招生信息的透明度,确保群众知情权。按照学校隶属关系,招生宣传资料由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教委备案。严禁混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成人教育和普通教育、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形式。严禁以虚假不实的音像、图片、文字等信息以及虚假就业承诺等进行虚假和片面宣传,误导考生和家长。向社会公布招生虚假宣传机构“黑名单”。
(五)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健全招生违规举报、查处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机制。市和区县要加大对虚假宣传、中介招生、买卖生源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各职业技术学校要认真执行招生自律公约,自觉抵制违规招生行为。市教委将对职业技术学校招生工作实行量化管理(技工学校由是人力社保局考核),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调减下年度招生计划,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取消招生资格。
三、加强教学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一)规范专业设置。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各校应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要和市场需求变化情况设置和调整专业,并使用规范专业名称。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增设专业经市教委审核后,报教育部备案。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增设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目录内专业需经市教委备案,增设目录外专业需经市教委审核后报教育部备案。技工学校可按照《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09年修订)》设置专业。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开设医药卫生类、教育类、司法类专业。
(二)规范课程设置。各区县教育和人力社保部门、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要根据教育部、人力社保部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教学实际,认真组织制定教学计划,科学设置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保证教学质量。
(三)严格执行学制。严格执行职业教育基本学制,学制经学籍注册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开展学分制、工学结合等教学改革试点的学校须经市教委批准(技工学校由市人力社保部门批准),不得减少学时、删减教学内容,严禁压缩学制和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四)规范教材选用。各校应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教材和教育部推荐教材(技工学校优先选用人力社保部推荐的教材)。学校结合专业教学的实际需要,可组织编写具有地方特色的校本教材,经市中职教材审查委员会审定后使用。要规范教学用书征订工作,严禁使用盗版教材,不得通过非法渠道订购教材和教辅材料,严禁任何部门、学校、教师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严禁收受教材订购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
(五)建立质量监测制度。建立以内部教学质量监控为主,内外部相结合的教学质量监控机制。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业技术学校教学计划,每学年统一安排时间,组织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文化基础课及专业技能的抽考制度。抽考情况要作为教学质量检查、学生学业状况、毕业证发放的重要依据。逐步建立全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学质量监测制度(技工学校质量抽查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六)加强毕业证书管理。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按教育部和我市相关文件规定严格管理。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按教育部统一样式,由市教委统一监制,统一编号(技工学校由人力社保部门管理),任何学校不得自行印制毕业证书。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生方可获得相应性质、层次的毕业证书。
四、加强学籍管理,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一)完善管理制度。修订完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籍管理办法,明确各环节责任。进一步完善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各区县教育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学校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学籍管理制度;要定期和不定期对所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校、在籍学生进行清点,实现学籍管理动态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健全信息平台。市教委将建立初中、中职、普通高中代码统一、相互校验、资源共享的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杜绝多重学籍、学籍造假。各区县教育部门、初中及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学生学籍数据的采集、审核、上报等工作,提高学籍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三)抓好常规管理。各区县教育、人力社保部门要切实落实工作责任,认真做好学生入学注册、学业成绩与技能考核、实习实训、学籍异动、奖励与处分以及毕业、结业等各项各环节管理工作,保证学籍信息完整、准确、规范。
(四)明确管理责任。职业技术学校是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是第一责任人,要坚决杜绝各类违规造假行为。各区县要健全学籍管理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虚假注册、多头注册和学生流失后不及时注销学籍等行为要予以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资助管理,确保惠民政策落实到位
(一)加强过程管理。完善学籍与资助管理联动机制,实现学生、学籍与资助对象一一对应。各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辖区内学生资助审核,有技工学校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落实专人参与资助工作。受助学生及受助异动学生名单由区县资助管理中心于每月在职业学校内进行公示。各区县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受助学生人数进行全面清查,并对学生异动后资助对象及时调整。完善资助管理指纹信息采集系统,提高资助管理技术水平。
(二)规范资金使用。各区县、职业技术学校要对资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确保资金专项、全额、直接用于受助学生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资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滞留,要按照规定方式发放资助资金,不得将学生的生活费资助充抵学费或其他费用。
(三)加强监督检查。建立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资助审计制度,不定期对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进行专项审计。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监督检查。对在资助工作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虚报冒领资助金以及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对违纪违规的职业技术学校在评优、评审重点(示范骨干)学校、项目经费安排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并调减学校招生计划,直至取消招生资格,后果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