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渝教职成〔2012〕12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校外办学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教育局,各有关高职学院,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校外办学行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树立职业教育的良好社会信誉,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促进我市中职教育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07〕125号)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把加强校外办学管理作为规范管理的重要环节
近年来,全市按照“扶优扶强”、“优胜劣汰”的思路,通过开展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校办学资质清查,加快职教资源整合步伐,全市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基础能力不断提高,总体办学实力不断增强。但也存在部分已停止招生的中职校(班)点挂靠在有招生资格的学校借壳办学、违规开展联合办学;与非学历教育机构或个人以“专业(部)承包”为名开办“校中校”等违规联合办学;不具备专业举办资质但在校外举办医药卫生、学前教育等特殊专业;与非学历教育机构开展联合办学;未经市教委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擅自开展校外办学等行为,影响了我市职业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损害了我市中职教育的形象。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充分认识规范校外办学行为是促进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提高中职学校办学水平和效益的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切实规范校外办学行为,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
二、加强管理,从严规范校外办学行为
(一)坚决取缔挂靠办学
部分已停止招生的中职班点、校点,甚至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挂靠在有招生资格的学校办学,严重扰乱了中职教育秩序,影响了我市中职教育的形象。今年,市教委将进一步清查挂靠办学行为,除市级以上重点中职学校经市教委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可设1—2个(含市外)校外办学点外,其他任何中职学校不得设立校外办学点,已开办但未经审批的校外办学点今年上学期必须撤销。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在4月底以前对辖区内的挂靠办学情况进行彻底清查,并将清查情况报市教委。
请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教计〔2005〕126号)精神,认真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坚决从建制上撤销应当撤销的中职校点、班点。
(二)严格规范联合办学
未经审批不得开展联合办学。中职学校不得借联合办学之名在市内外普通高中设置分校或校外办学点,更不得将招收的中职学生通过联办学校报名注册普通高中学籍或变相就读普通高中,套取国家资助资金;不得与非学历教育机构开展联合办学;未经审批不得和高等学校及高等教育机构联合办学,更不得以联办高校的名义招收成人大专或成人本科学生,并注册中职学生学籍套取国家资助资金;不得以所谓的“专业(部)承包”为名开办“校中校”等违规联合办学形式。
未经审批,高等院校不得招收或借与中职学校联合办学之名招收中职学生,更不得将违规招收的学生学籍注册在中职学校。
开展联合办学的双方应认真、负责、全面地考察对方学校的办学资质、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学生就业等情况。要在师资培养、专业建设、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实行全面衔接,实现优质中职资源共享。
各区县要加强监管,及时查处未经审批的联合办学。市教委将对未经审批的联合办学认真进行清理,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三)把好校外分支机构设置关口
未经批准,任何中职学校不得设立校外办学分支机构。设立分校的学校必须是办学规模较大、办学条件较好,具有较丰富的管理经验和较扎实的教学管理基础及管理手段,教学质量较高,现有办学场地无法满足教学需要的学校。设立分校的学校应为市级以上重点中职学校并对校外办学点负责,经市教委或市人力社保局批准可设1—2个(含市外)校外办学点。
校外办学分支机构的办学条件要求参照校本部被有关部门确认的办学层次和所办专业对办学条件的要求。如国家级重点学校开设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也应达到国家级重点中职学校的办学条件。
三、明确要求,建立健全校外办学规范管理机制
(一)切实加强监管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把规范校外办学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来抓。要认真核查校外办学学校办学资质,指导所属中职学校依法实施校外办学,确保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要建立健全联合办学过程的监控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或依法处理。市教委将对未经审批的校外办学认真进行清理,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对已经审批的校外办学点建立年审制度。
(二)强化教学管理
开展联合办学,设立分校(校外办学点)的学校要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合理规划专业,加强对协办方、分校(校外办学点)的检查与指导,要将教学纳入统一教学管理,制定统一的教学计划,并按照教学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具体实施,坚持严格的课堂考勤制度和课程考核制度,督促学生按教学计划完成学习内容,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规范学籍管理
开展联合办学的双方必须按照《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联办专业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认真开展每学期初、中、末的在册学习检查登记工作,严禁任何学校注册双学籍。
(四)规范资助管理
开展联合办学的双方学校应严格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明确由“学生学籍所在学校”来办理国家助学金相关工作,坚决杜绝虚假重复报送资助对象、故意隐瞒流失学生套取或滞留挪用国家助学金等违规违法现象。出现违法违规现象,将从严追究相关学校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五)严格审批手续
自2012年起,校外办学的所有学校实行年度报备制度,报备登记时间为每年3月31日前,逾期视同未开展校外办学。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所属学校开展自查自纠,已开办但未经审批的校外办学今年6月30日前必须撤销。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在4月底以前对辖区内的校外办学情况进行彻底清查,并将清查情况报市教委。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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