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渝教师〔2011〕36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名师工作室
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教育局,有关委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中小学名师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重庆市中小学名师工作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中小学名师工作室管理,发挥名师工作室在深化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中的引领示范作用,探索并建立优秀教师的培养机制,建设一支适应教育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名师队伍,根据《重庆市中长期城乡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名师工作室是由同一领域骨干教师共同组成的, 集教学、科研、培训等职能于一体的教师合作共同体,既是一个开放性的研修组织,也是一种研训一体的培训模式。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 名师工作室以名师为引领,以学科为纽带,以先进的教育思想为指导,旨在搭建促进中青年教师专业成长以及名师自我提升的发展平台,努力打造一支有成就、有影响的高层次教师团队。
第四条 名师工作室以名师姓名命名,实行任期制,以三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名师工作室由1名名师主持人和5-10名学员组成;名师工作室由市教委授牌,设在名师所在单位,由名师所在单位专设工作室并挂牌。
第二章 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中小学(幼儿园)名师工作室主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师德高尚,是育人的模范、教学的能手、科研的专家;
(二)有较高的理论修养、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改革创新的意识,有鲜明的教育风格或教育教学特色,业绩突出,在全市乃至全国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有较强的教育研究和教学实践能力,能组织、培养和指导骨干教师进行课题研究,有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扎实稳健的工作作风;
(四)主持市级及以上研究课题至少1项,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或在公开刊物发表5篇,研究成果获得市教委成果一等奖;
(五)身体状况能胜任工作需要,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岁(女52岁),现仍在职在岗的称职教师,并应具备特级教师或研究员级教师称号,重庆市名师、市级学科带头人优先考虑。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名师工作室主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模范遵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学生、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团队合作精神,师德高尚;
(二)职业教育教学基本功扎实,专业教师应具有一定的行业工作经验并取得相关行业职业资格证书,有较高的文化修养和造诣,具备现代职业教育理念和改革创新意识,形成自身的教育教学风格,在全市职业教育界有较高的声望;
(三)具有较强教育科研能力,能组织、培养和指导全校、全区(县)乃至重庆市的教育科研工作,具有丰富的培养青年教师经验,工作作风扎实稳健,受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教学研究机构肯定;
(四)主持市级及以上研究课题至少1项,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公开刊物发表3篇或在市级技能大赛中取得一等奖或在全国技能大赛中取得二等奖,技术创新、技术发明成果获得市级奖励;
(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岁(女52岁),现仍在职在岗的副高以上职称教师,重庆市名师、市级学科带头人优先考虑。
第七条 中小学(幼儿园)名师工作室学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小学(幼儿园)高级或中学一级及其以上教师职称,参加过市级骨干教师培训;
(二)主持或主研市级科研课题至少1项,并有2-3篇论文在公开刊物发表;
(三)曾在全国二级学会或市教委组织(含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的赛课中获二等奖及以上,研究成果获市教委成果奖二等及以上奖励;
(四)年龄3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者可放宽到40岁。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名师工作室学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讲师及其以上教师职称,且参加过市级或国家级骨干教师培训;
(二)主持或主研过教育科研课题,并有1篇论文在公开刊物发表;
(三)获得过区县级及其以上教育科研成果或论文评选二等奖;
(四)技能教学能力较强,每两年到企业实践的时间不低于2个月,或有相关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年龄在40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九条 名师工作室主持人应按照以下程序认定:
(一)教师自荐。凡符合条件的教师自愿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名师工作室主持人审批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学校推荐。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组成评议组,按照选拔条件对自荐教师进行认真评议,决定推荐人选,形成考核意见,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企业行业办的中职学校报行业主管部门)。
(三)区县初审。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成专家、教师代表和管理者参加的评选委员会,对学校推荐人选进行考查、考核,并征求相关学科专家意见,投票决定推荐对象,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填报名师工作室主持人推荐统计表上报市教委。
(四)审核认定。市教委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各地报送的初审人员,严格按照条件和评选办法组织评审,并对专家评审结论进行审定,经公示后予以行文公布。
第十条 名师工作室学员应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自愿申请。符合条件且愿意参加名师工作室学习的教师,在征得本校及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自愿报名,并填写《重庆市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名师工作室学员申请表》,附有关材料一并上报市教委。
(二)审核认定。名师工作室主持人对符合条件的申报者进行考查遴选,并将考查结果上报市教委认定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市教委与名师工作室主持人签订协议书,在完成研究项目、培养中青年教师、质量评估、保障措施等方面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名师工作室主持人与工作室学员签订协议书,在完成工作室项目研究和学员专业成长等方面制订周期发展目标,规定双方职责及任务。
第十二条 市教委选择适当形式命名各名师工作室,授予证书和牌匾,名师工作室依据有关规定和协议开展工作。
第三章 任务和职责
第十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名师工作室主持人应当履行以下工作任务及职责:
(一)根据市教委有关条件,负责遴选名师工作室学员(原则上5-10人),主持名师工作室工作,并根据工作室和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二)负责制定名师工作室的工作计划和学员培训计划,落实阶段性工作重点;针对每位学员特长,对学员实施全程指导,使全体学员在任期内有较大的发展和提高,力争培养出本研究方向(学科)的、在全市有影响的中青年教师;
(三)负责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提供有价值的旨在提高教育教学管理水平的研究论文或报告;总结自身教育教学经验和名师工作室的经验并加以推广;完成1-2个国家级或省级研究课题并取得成果;帮助学员确定研究课题,或带领学员开展课题研究,完成课题研究及专题研究报告;发表研究论文或出版研究专著;
(四)按计划开展名师工作室活动,名师工作室每两周有固定活动时间和主题,指导学员每期至少上两节研究课。通过课堂诊断、问题研究、考试研究、专题讲座、课题带动、读书交流、观摩考察等形式切实开展活动,提高学员课堂驾驭能力,力争在全国或市级赛课中获得一等奖,并将相关成果及时在公开刊物及重庆教研网上发表,资源共享;
(五)建立学员学习进修的业务档案,负责学员的年度考核,并做出综合鉴定,形成书面意见,按年度提交市教委。
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名师工作室主持人应当具有以下工作任务及职责:
(一)根据市教委有关条件,负责遴选名师工作室学员(原则上5-10人),主持名师工作室工作,并根据工作室和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二)负责制定名师工作室的工作计划和学员培训计划,落实阶段性工作重点;针对每位学员特长,对学员实施全程指导,使全体学员在任期内有较大的发展和提高,并力争培养出本专业(学科)在全市有影响的中青年教师;
(三)负责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教学研究,提供有价值的旨在提高教育教学管理水平的研究论文或报告;总结自身教育教学和实践教学经验和名师工作室的经验并加以推广;完成1个以上国家级或省级研究课题并取得成果;帮助学员确定研究课题,或带领学员开展课题研究,完成课题研究及专题研究报告;发表研究论文或出版研究专著;
(四)按计划开展名师工作室活动,名师工作室每三周有固定活动时间和主题,指导学员每期至少上两节研究课;通过课堂诊断、实践教学探讨、专题讲座、课题研究、网络交流、观摩考察、企业实践等形式切实开展活动,提高学员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力争在市级以上各级各类教师业务竞赛和指导学生参加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其研究成果及时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资源共享;
(五)建立学员学习进修的业务档案,负责学员的年度考核,并做出综合鉴定,形成书面意见,按年度提交市教委。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名师工作室主持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工作方式、安排工作时间、使用划拨经费和其他经费(如自筹经费、赞助经费等);
(二)配合做好遴选名师工作室学员;
(三)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计划、工作方式、工作时间;
(四)根据考核、评价等情况,向名师工作室学员所在单位或上级建议对学员进行奖励;
(五)根据需要聘请工作助手。
第十六条 名师工作室学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名师悉心指导;
(二)使用名师工作室所编印的各种学习资料;
(三)取得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后,通过名师工作室进行推广或推荐发表;
(四)优先参与名师工作室立项的教育科研课题研究;
(五)成果突出、业绩显著者,优先评优、评职、晋级。
第十七条 名师工作室主持人履行有以下义务:
(一)定期向市教委汇报工作室工作开展情况,并接受考核评估;
(二)使用好工作室专项经费,接受财务审计;
(三)认真完成名师工作室主持人任务,履行名师工作室主持人职责。
第十八条 名师工作室学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听取名师指导,接受名师检查评估,向名师报告工作、做出书面总结;
(二)积极配合名师工作室主持人完成工作任务,走在课改前列,全心投入到名师工作室的各项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活动中;
(三)学员应每周保证2-4课时的工作量参与工作室学习研究,积极为全市教师提供研究(示范)课,在区域内、学校里起到示范和辐射作用;
(四)认真总结自身教育教学经验,积极承担课题研究与撰写学术论文、提炼科研成果等任务。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九条 市教委负责名师工作室的领导管理、统筹协调,落实工作经费,积极为工作室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提供政策保障。重庆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协助市教委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十条 重庆市教育评估院受市教委委托,具体负责名师工作室的日常业务管理和考核评价工作,即审核名师工作室工作计划,组织外出培训与考察学习,总结培训工作经验,考核评价工作实效等。
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负责在教育教学业务方面进行指导,参与工作室考核评价等工作。
重庆市教育技术装备中心负责建立和管理名师工作室网站,在信息平台方面给予支持,充分发挥重庆市教师研修网的作用。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一条 名师工作室以三年为一个工作周期,在工作周期内实行年度过程性评估和任期届满终结性评估相结合。加强过程性管理,实施名师工作室、名师工作室主持人、学员年度考核评价,并向市教委提交年度考核报告和终结性评估报告。
名师工作室每学年要制定工作计划,进行工作总结,及时报告活动开展和工作进展情况,并收集整理过程性资料归档。
第二十二条 名师工作室考核对象为名师工作室、名师工作室主持人及学员;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室自身建设情况、名师作用发挥情况、学员培训学习效果情况、教育教学科研成果情况、培训经验和成果推广情况等。可采取深度访谈、现场答辩、问卷调查、资料查阅、成果检验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对象经考核达到“优秀”等级者,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其中工作室考核为“不合格”者将摘牌并取消待遇;学员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调离名师工作室,同时可根据实际按有关程序吸收符合条件、有发展潜力的新成员进入工作室。
任期届满时进行终结性评估,工作卓有成效的名师经本人申请可继续命名、挂牌,对不能胜任工作或工作业绩不突出者,不再命名和授牌。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名师工作室主持人所在单位要为名师工作室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在落实工作地点、保证工作时间和协调工作关系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将名师完成工作室工作计入工作量,减轻单位工作量;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落实名师有关待遇,积极督促学校支持名师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名师工作室学员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和学校应为学员学习、作用发挥、成果推广等方面创造必要的条件,在经费和政策上予以保障,充分保证时间和落实待遇,将参加了学习和发挥了示范作用的学员可按每周2-4节计入单位工作量。
第二十六条 名师工作室主持人应聘请全国名师、高校专家和专职教育科研人员担任工作室导师,为名师工作室提供理论支持和专业引领。重庆市教育评估院为聘请导师和外出培训学习提供条件,并建立名师工作室定期学习交流机制。
第二十七条 名师工作室专项经费由市教委下拨,挂牌后市教委给每个名师工作室划拨研究经费20万元,经费财务单列,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工作室添置书籍、办公设备;课题研究、专题研究经费;聘请专家的授课费;与培养工作有关的观摩考察费等。
第二十八条 名师工作室的经费使用权归名师工作室主持人,由所在单位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市教委定期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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