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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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渝教民办〔2007〕10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民办高校招收非学历教育学生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独立学院、民办高职学院:

为了推进我市民办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加强民办高校的管理,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25号令),现将规范我市民办高校招收非学历教育学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招收非学历教育学生到校学习的民办高校必须达到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规定的“合格”办学条件,教育资源必须满足学历教育学生教育教学需求,且相对富裕,所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不得挤占学校现有学历教育资源。

二、独立学院招收非学历教育学生应征得申办院校的同意。

三、达到上述两项条件招收非学历教育学生的民办高校按以下要求实施管理:

(一)建立独立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队伍,并有相对独立的教学及后勤服务保障体系;

(二)有独立的并区别于学历本专科教育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学生学业结束时,学校发给非学历教育学习证明书,不得发放本科、专科或其它形式的学历证书;

(三)有独立的学习登记制度,所登记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情况必须于完成入学登记后7日内报我委备案,备案后的学生名单在校内予以公布,使学生对参加非学历教育的知情权得以充分体现;

(四)招收非学历教育学生的收费标准由学校自行确定后报价格主管部门和我委备案,其收费、退费办法按《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五)发放的学习通知书和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必须明确非学历教育的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取得学习证书办法等内容,并报我委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招收非学历教育学生的民办高校,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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