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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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渝教发〔2019〕4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基础教育学生资助

政策健全困难学生资助机制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实施精准扶贫战略部署要求,强化教育民生保障政策落实,确保困难学生得到及时精准资助。现就进一步调整完善基础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健全困难学生资助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非寄宿学生生活费资助政策

统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膳食补助资金,学校为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非寄宿学生在校上学期间免费提供一顿午餐。

从2019年起,市级对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非寄宿学生膳食补助天数从全年250天调整为200天,补助标准继续按照小学每生每天6元、初中每生每天7元执行。

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非寄宿学生膳食补助资金由区县直接拨付学校,由学校拨付学校食堂,学校和学校食堂不得再额外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非寄宿学生收取午餐费,结余资金要按规定结转下年,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学生个人发放膳食补助资金,严禁“先收后退”伙食费。

二、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要优先保障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以下简称“六类学生”)。

从2019年起,市级根据各区县(自治县)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六类学生”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等情况,向贫困区县倾斜,调整贫困寄宿生补助比例。主城7区贫困寄宿生补助比例调整为20%,14个原国贫县调整为60%,其它区县保持55%。

各区县(自治县)要结合市级确定比例,按照所辖学校具体实际情况,分校确定各校比例和名额,发放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每生每天小学4元、初中5元执行。

三、健全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识别动态管理机制

各区县(自治县)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家庭困难学生动态识别机制,每学期开学后要按照本区县、本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识别调整;及时核实、完善转入、转出学生信息;及时对动态识别新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资助。

对于转出我市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六类学生”,转出区县(自治县)要及时与学生转入就读的学校对接,以适当方式告知所转学生享受资助政策情况,防止资助断档、脱节。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部门要加强与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积极整合资源,及时共享数据,加强工作协同,共同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识别动态管理工作。

四、加强困难学生资助经费保障

由于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审核确认时间与相关部门认定困难人群工作的时间点存在差异,为确保动态识别新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得到资助,从2019年起,对在学校学生资助统一审核确认后,相关部门新增认定的困难学生,各区县(自治县)、各学校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根据学生(学生家长)申请或相关认定部门通知“兜底”解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六类学生”资助。

各区县(自治县)动态识别后新增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需资助资金,由区县财政、教育部门负责保障解决。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19年2月21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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