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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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渝教发〔2019〕17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属公办高等职业院校绩效

拨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公办高等职业院校:

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属公办高等职业院校绩效拨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属公办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水平绩效拨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教财发〔2017〕31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19年9月9日

 

 

重庆市属公办高等职业院校

绩效拨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生均拨款制度加快发展现代高等职业教育的意见》(财教〔2014〕35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公办高等职业院校。中央企业举办的公办高职院校在中央生均拨款政策落实前,纳入绩效拨款管理。

第三条  市属公办高等职业院校绩效拨款资金由提高市属公办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水平资金统筹解决,纳入市级教育年初部门预算安排。

市属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年度生均拨款水平资金总量扣除生均综合定额经费和有关专项经费后的余额部分,即为年度绩效拨款资金总额。

第四条  市属公办高等职业院校绩效拨款资金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分配。绩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具体由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开展。

 

第二章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第五条  市属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年度绩效评价体系共设6个一级指标、总分值为1,000分。各一级指标及对应分值为:

办学条件(150分)、办学质量(150分)、招生就业(100分)、科研与社会服务(100分)、学校管理(300分)、争先创优(200分,加分项)。

6个一级指标及对应二级指标解释和绩效评价要点见附件。

第六条  办学条件一级指标(150分),包括5个二级指标,具体二级指标及分值分别为:生师比(40分)、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比例(30分)、生均教学行政用房(20分)、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40分)、生均图书(20分)。

第七条  办学质量一级指标(150分),包括3个二级指标,具体二级指标及分值分别为:教师队伍建设(60分)、专业建设(60分)、学生满意度(30分)。

第八条  招生就业一级指标(100分),包括4个二级指标,具体二级指标及分值分别为:招生计划使用率(40分)、新生报到率(20分)、毕业生就业率(30分)、学生创业率(10分)。

第九条  科研与社会服务一级指标(100分),包括3个二级指标,具体二级指标及分值分别为:对外培训收入(30分)、科技服务与支出(40分)、科研课题论文和专利数量(30分)。

第十条  管理水平一级指标(300分),包括5个二级指标,具体二级指标及分值分别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50分)、党建思政意识形态和安全稳定(100分)、学生管理(40分)、预算管理综合评价(60分)、财务风险控制(20分)、教育国际交流合作(30分)。

第十一条  争先创优一级指标(200分,加分项),包括1个二级指标,具体二级指标及分值:获得国家、市级重大奖项和荣誉(200分)。

第十二条  根据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工作进展等情况,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动态调整机制。

为扎实推进市属公办高等职业院校绩效评价工作开展,市教委、市财政局适时研究建立绩效评价管理信息系统和基本数据信息库。

 

第三章  绩效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基础数据主要通过事业统计报表、科技年报、决算数据、市教委和市财政局相关考评结果等获得,不能直接获取的数据由学校报送。市教委、市财政局视情况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学校数据及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核实。

第十四条 市属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按年度开展。

每年5月底前,市教委、市财政局根据事业统计报表、科技年报等获取的数据和各市属公办高等职业院校报送的相关材料,按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集中评价,逐校计算各校绩效评价得分,并就得分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处理;无异议后,市教委、市财政局将各市属公办高等职业院校绩效评价得分,作为年度绩效拨款经费分配依据。

 

第四章  绩效拨款资金分配和使用

 

第十六条  市属公办高等职业院校绩效拨款资金总额扣除纳入绩效拨款资金的项目经费后,根据各学校绩效评价结果计算分配。

第十七条  市属公办高等职业院校绩效拨款资金实行“年初提前下达,年中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清算”。各高校要在部门预算管理系统中对资金细化到具体项目,并同步报送绩效目标。无法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管理系统的中央企业办高职院校,通过纸质材料报送。

第十八条  市属公办高等职业院校绩效拨款资金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落实《重庆市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的改革任务,提升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加强内涵建设和特色建设。现阶段重点安排用于“1+X”证书制度试点、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和推进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支出。

第十九条  市属公办高等职业院校绩效拨款经费使用应符合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凡属应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实施;凡属应形成固定资产的支出项目,按照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条  市属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应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快项目实施和绩效拨款资金的预算执行进度。年度未形成支出的绩效拨款资金,按照财政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属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对绩效评价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对于发现虚报、漏报、瞒报的,涉及指标得分按零分计算。

第二十二条  市属公办高等职业院校绩效拨款资金不得用于工资、奖金、津补贴及其他福利支出等人员经费;不得用于公务接待开支;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和支付利息;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项目;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和对外投资;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不得用于按照国家和市级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对于挤占、挪用、虚列绩效拨款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属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应当对绩效拨款资金的使用建立单独项目帐。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由市教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市属公办高等职业院校绩效拨款评价指标体系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9月9日印发

市属公办高等职业院校绩效拨款评价指标体系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分值

评分标准

指标解释及数据来源说明

1

办学条件

(150分)

 

生师比

40

    低于《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教发〔2004〕2号)中限制招生条件的,对应二级指标得0分;达到或超过合格条件的,对应二级指标得满分;高于限制招生条件低于合格条件值的,得对应二级指标分值的50%。

   

    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教发〔2004〕2号)明确的解释口径执行。

    以《教育事业统计报表》数据为准。

2

 

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比例

30

3

 

生均教学行政用房

20

4

 

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

40

5

 

生均图书

20

6

办学质量

(150分)

    

教师队伍建设

60

   专业教师到行业企业实践一个月以上比例达到100%计20分,每低5个百分点扣1分。

   “双师型”教师占专业教师比例达到50%计10分,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1分,得分不超过20分。

   人事管理工作年度考评,市属公办高职院校位列前20%的计20分,位列21-40%的计16分,位列41-60%的计12分,位列61-80%的计6分,位列81-100%的计2分。                                                                                                                                            

   专业教师到行业企业实践指学校专业教师到企业或实训基地兼职、任职、互聘交流,学校报送数据。

  “双师型”教师口径参照教育部制定《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指标标准说明》,以《教育事业统计报表》数据为准。

   人事管理工作考评主要包括教师资格、职称评审、教师培训、人才培养、表彰奖励等,由市教委人事工作考核结果为准。

7

 

专业建设

60

   专业对接产业率达85%以上的得15分, 每减少5%扣3分。

   专业集中度达到50%得5分,每增加5%加2分,总分最高不超过20分;每减少5%减2分,减完为止;

   专业大类的平均人数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得5分,每增加10%加1分,总分最高不超过25分;每减少10%扣1分,减完为止。

    专业对接产业率指专业对接十大战略新兴制造业、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十大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率。由市教委发布专业对接产业目录,并根据各校办学定位和特色对各校专业对接产业率进行认定。

   专业集中度指学校人数最多的三分之一专业/在校生总数。以《教育事业统计报表》数据为准。

   专业大类平均人数指学校在校生总数/学校专业大类数。以《教育事业统计报表》数据为准。

8

 

学生满意度

30

    学生满意度位列全市前20%的院校得30分,位列21-40%的院校得24分、位列41-60%的院校得18分,位列61-80%的院校得9分,位列81-100%的院校得3分。

    以全市统一对高校学生满意度测评结果为准。

9

招生就业(100分)

 

招生计划使用率

40

   招生计划使用率位列全市前20%的院校得40分,位列21-40%的院校得32分、位列41-60%的院校得24分,位列61-80%的院校得12分,位列81-100%的院校得4分。

   招生计划使用率指学校当年实际报到学生人数/当年下达招生计划数。   由市教委根据工作有关结果认定。

10

 

新生报到率

20

   新生报到率位列全市前20%的院校得20分,位列21-40%的院校得16分、位列41-60%的院校得12分,位列61-80%的院校得6分,位列81-100%的院校得2分。

   新生报到率指学校当年实际报到学生人数/当年实际录取学生数。

   由市教委根据工作有关结果认定。

11

 

毕业生就业率

30

   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位列全市前20%的院校得30分,位列21-40%的院校得24分、位列41-60%的院校得18分,位列61-80%的院校得9分,位列81-100%的院校得3分。违反教育部“四不准”“三严禁”规定和就业数据造假的不得分。

   毕业生初次就业率指各高校截止8月31日初次就业率数据。

  由市教委根据工作有关结果认定。

12

 

学生创业率

10

  毕业生创业率位列全市前20%的院校得10分,位列21-40%的院校得8分、位列41-60%的院校得6分,位列61-80%的院校得3分,位列81-100%的院校得1分。违反教育部“四不准”“三严禁”规定、就业数据造假、毕业生创业率为0的不得分。

  

    毕业生创业率指截至12月31日的当年毕业生创业人数(自主创业和合伙创业的人数,含已注册和正在注册的企业法人,以及合伙人)占当年应届毕业生总数的比例。

   由市教委根据工作有关结果认定。

13

科研与社会服务

(100分)

 

对外培训收入

30

  年度对外培训服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位列全市前20%的院校得30分,位列21-40%的院校得24分、位列41-60%的院校得18分,位列61-80%的院校得9分,位列81-100%的院校得3分。

    年度对外培训服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学校当年对外培训服务收入/当年总收入。如学校免费向社会提供培训,提供培训对象主管部门证明并确认后,按照学校同类培训标准计算收入。

   年度培训收入由各高校纳入大中专院校年度第三方审计内容,由第三方出具审计结果。

14

 

科技服务与R&D支出

40

   年度科技服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位列全市前20%的院校得20分,位列21-40%的院校得16分、位列41-60%的院校得12分,位列61-80%的院校得6分,位列81-100%的院校得2分。

   年度R&D支出占总支出比例,位列全市前20%的院校得20分,位列21-40%的院校得16分、位列41-60%的院校得12分,位列61-80%的院校得6分,位列81-100%的院校得2分。

   年度科技服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指学校当年科技服务收入(含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转化、科研课题收入、专利、应用技术推广等收入)/当年总收入。

    年度R&D支出占总支出比例指学校R&D支出/当年总支出。

   根据科技(含人文和社科)年报和部门决算提取数据。

15

 

科研成果

30

    年度科研课题、论文和专利数量之和,位列全市前20%的院校得30分,位列21-40%的院校得24分、位列41-60%的院校得18分,位列61-80%的院校得9分,位列81-100%的院校得3分。

   科研课题数量指当年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数量;

   论文数量指当年发表的中文核心及以上论文数量。

   专利数量指当年获得发明专利、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授权数量。

   以上指标均要求以所在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

   由各高校申报,经市教委、市财政局或有关机构审核计分。

16

学校管理(300分)

 

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

50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得50分,为良好的得40分,为一般的得30分,为较差的得0分。经核实上一年度发生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党风廉政和党建责任不到位,造成严重影响的“一票否决”。

   以市考核办或中央企业举办高校的举办部门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为准。

17

 

党建思政、意识形态和安全稳定等

100

   经核实上一年度每发生一起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党风廉政和党建责任不到位、违背师德师风和学术道德行为等问题、违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问题、安全稳定事故、基本建设事故、食品卫生事故等方面问题和未完成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及节能目标的,造成严重影响扣50分,造成不良影响,扣20分,最高扣100分。

   由市教委相关处室提供数据,经市教委、市财政局或有关机构审核计分。

18

 

学生管理

40

   学生管理年度考评,位列全市前20%的院校得40分,位列21-40%的院校得32分、位列41-60%的院校得24分,位列61-80%的院校得12分,位列81-100%的院校得4分。

  以各高职学校参加市教委组织的学生管理年度考评结果为准。

19

 

预决算管理综合评价

60

   年度预算管理综合评价主要包含高职院校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建设、财务会计管理水平、预算编制质量、预算执行、预决算公开情况等方面综合评价,位列全市前20%的院校得50分,位列21-40%的院校得40分、位列41-60%的院校得30分,位列61-80%的院校得15分,位列81-100%的院校得5分。

   内部控制评价为优的得10分,为良的得7分,为中的得3分。

   公办高职院校年度审计报告、专项绩效评价报告及财务资金专项检查结果等参照《重庆市市级预算安排与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办法》纳入评分因素。

   年度预决算管理综合评价得分按照全市市级预决算管理综合评价指标,对学校进行综合评价得分。

  内部控制评价以学校年度内控自评及市财政局核定结果为准。

20

 

财务风险控制

20

  资产负债率高于30%的不得分,低于30%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1分,得分最高不超过20分。 违规举借债务的不得分。

  资产负债率=负债/资产,从决算报表中提取数据。

21

 

教育国际交流合作

30

    学校教育国际交流合作年度考评,位列全市前20%的院校得30分,位列21-40%的院校得24分、位列41-60%的院校得18分,位列61-80%的院校得9分,位列81-100%的院校得3分。

    学校教育国际交流合作年度考评位列以学校参加重庆市教委组织的教育国际交流合作年度考评位列为准。

22

争先创优(加分项)(200分)

 

获得国家、市级重大奖项和荣誉

200

    学校获得国家教学成果奖、科技成果奖、教学名师(专业教学团队,含市外引入)、优秀教师、模范教师、先进工作者、党组织或党员被全国选树具有重大影响先进典型,按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得10分、9分、8分、7分;    学校获得国家级教育教学奖项或荣誉(主要包括依法治校示范校、教学资源库、精品课程、骨干专业、重点专业、主编国家规划教材、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等),按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得8分、7分、6分、5分;    校内集体和个人获得国家级教育教学奖项或荣誉(职业技能大赛、创新创业大赛、教师信息化大赛、教师微课大赛、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数学建模大赛等),按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得6分、5分、4分、3分;    获得市级依法治校示范校、教学成果奖、科技成果奖、应用技术推广中心、高校工程研究中心、教学名师(专业教学团队和“巴渝工匠”高技能人才,含当年市外引入)、优秀教师、模范教师、先进工作者、党组织或党员被全市选树具有重大影响先进典型,按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得8分、7分、6分、5分;    牵头成立市级职教集团、校企联盟、专业团体协会或专委会的,每个得3分。    获得单笔50万元以上捐赠收入的,得3分。    以上奖项同时获得国家和市级奖励的,取最高分;未区分等级的按一等奖加分。    所有奖项最高加分值不超过200分。

    所有加分项目仅限评价年度新增项目,如明确有建设期的项目,建设期内均予以计分,如验收未通过,在验收当年从总分中扣减建设期内该项目加分。

说明:1.本指标体系所有指标和考核点最终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在计算位列时,采取去尾法。

      2.本指标体系中所有涉及分段指标,均包含该段最高值和最低值。

      3.本指标体系中“全市”除已明确的项目外,其余均指纳入评价的全市公办高职院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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