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渝教策发〔2017〕4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
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高校,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以及《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加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就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强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机统一,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的新型关系,为重庆教育现代化建设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制度引领。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法治框架下明晰政府、学校、社会权责边界,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
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破。围绕处理好政府、学校、社会之间的关系,抓住影响教育改革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切实解决教育管办评的体制性、机制性、结构性问题,最大限度调动各方面发展教育的积极性。
坚持服务需求,放管结合。主动适应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教育规律,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增强教育改革发展的内生动力。
坚持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将整体推进和先行先试相结合,综合考虑区域、城乡、校际之间的差异,以及各级各类教育的不同特点,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确保教育管办评分离稳妥推进、富有成效。
(三)主要目标。在全国教育管办评分离改革综合试点的基础上,推动全市教育管办评分离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到2020年,政府教育管理职能加快转变、管理方式不断创新,学校办学主体地位进一步落实、办学活力充分激发,教育评价走向多元化、开放化,基本形成政府依法宏观管理、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社会有序参与、各方合力推进的教育公共治理新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依法行政,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
1.依法明晰教育管理职责。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全面加强党对教育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落实教育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向社会全面公开教育及相关政府部门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探索实施负面清单管理试点,尽量缩减负面清单事项的范围,更多采取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按照“政事分开”原则,优化“一委三院”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市教育考试院、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和市教育评估院在教育考试招生、教育决策咨询、教育教学研究和教育评估等方面的作用。
2.转变教育管理方式。健全教育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机制,定期清理教育规范性文件,综合运用法律、政策、规划、财政拨款、标准、信息服务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对学校进行宏观管理。严格控制针对各级各类学校的项目评审、教育评估、人才评价和检查事项,并在年初编制计划目录、进行公示。完善包括各学段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教育行政许可和政务服务标准等在内的教育标准体系,健全教育标准制定、审查和实施机制。推进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取消和下放教育行政审批事项,没有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依据,不得设置减损权力或增加义务的规定。
3.优化教育管理流程。健全重大教育决策机制,建立教育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教育决策法定程序。支持建立形式多样的教育智库组织,为教育决策提供智力支持。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教育行政执法体制,规范教育行政执法程序,充实基层执法力量,推行教育部门综合执法和部门间联合执法,健全各级各类依法治校评价指标体系,深入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完善行政监督和问责制度,加强政府内部的层级监督及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主动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行政职权、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4.完善政府教育服务机制。科学编制教育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健全规划实施机制,增强规划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建立各级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完善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并逐步提高生均拨款标准。健全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机制,在政策宣传、人员培训、特殊人群服务和第三方评估等领域,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完善教育系统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律咨询服务、师生权利救济和化解校园纠纷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教育系统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设立由教育部门牵头,公安、司法、专业人员、家长代表等组成的调解委员会,及时化解校园矛盾纠纷。
(二)推进依法办学,健全现代学校制度
5.依法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减少对学校的行政干预,主要运用法规、规划、政策、标准、公共财政等手段引导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教育部门批准,高校和中小学校(包括中职学校、幼儿园)可以在核准的编制内,按照规定自主招聘人员。进一步扩大高校在考试招生、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教职工队伍管理、经费资产使用管理、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的自主权。扩大职业院校在招生、专业设置调整、教师评聘、资源配置、收入分配、校企合作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进一步保障中小学在育人方式、资源配置、人事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探索学校在内部机构设置、干部管理、经费使用等方面的自主权,支持学校建立符合自身发展定位的教师队伍和教育管理队伍。建立专业化、职业化的校长任用、管理和考核制度,高校领导任职期间要全身心投入学校管理工作,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从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专业发展等方面综合考核评价教师,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职称(职务)评定、岗位竞聘、绩效分配、评优评先、继续培养的重要依据。探索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试点,提升校长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6.全面建立以学校章程为统领的制度体系。加快推进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章程建设工作,到2018年底基本形成各具特色、一校一章程的格局。同一学区内的中小学,可以制定联合章程。建立健全章程执行机制,把学校章程执行情况纳入校长履职述职的内容、纳入执法治校的评价指标、纳入教育执法检查的范围,督促学校按章程要求规范办学。学校要以章程为统领,理顺和完善规章制度,明晰内部组织运行机制,形成健全、规范、统一的制度体系。
7.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坚持和完善普通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梳理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推动高校学术委员会建设,逐步把管理重心向二级机构下移,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管理体制。健全中小学校长负责制,强化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建立由学校负责人、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社区代表等组成的校务委员会,积极探索校务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和运行规则。中小学校要加强家长委员会建设,吸纳并引导家长、社区或行业企业参与学校教育管理和课程建设等工作。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切实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推动民办学校建立完善理事会、董事会等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8.构建开放办学机制。健全高校协同创新和协同育人机制,鼓励高校面向区域主要行业、产业集群、企业发展需要,跨校建设优势学科群,调整优化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结构,加快推进“一流大学、一流学科、一流专业”建设。推行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引导研究生培养单位与企业、科研机构联合开展“双导师制”和“多导师制”的研究生培养,职业院校要与企业共同培养满足经济社会需求的技术技能型人才。建立“双师”流动兼职制度,支持企业工程师到职业院校任教、职业院校教师到企业参与实践。积极开展校园文化进社区活动,推动符合条件的学校向社会有序开放实验室资源、图书资源及体育文化设施。健全校务公开制度,及时、准确地公开办学信息,保证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扩大教育对外开放,主动对接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加强与沿线国家教育交流与合作,鼓励支持在渝高校、职业院校与境外高水平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多种形式合作,构建国际化人才培养体系。
(三)推进依法评价,建立新型教育评价体系
9.构建多元评价框架。认真落实《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加大机构和职能整合力度,实行教育督导归口管理,落实督导评估、检查验收、质量监测的法定职责。完善督学管理制度,优化督学队伍,提高督学履职水平。支持和规范第三方教育评估,培育社会性教育评价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机构成立第三方教育评估机构,建立健全第三方开展教育评估的资质认证标准,构建行政监督与科学评价相结合、外部监督与自我评价相结合的教育评价机制。把自我评价作为学校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引导学校依据教育基本标准,定期开展课程建设、教学科研、人才培养质量、师资建设、管理制度、校园文化等监测评估,形成自主发展、特色发展、可持续发展的良性机制。
10.完善教育质量监测指标体系。建立标准健全、目标分层、学段完整的教育质量监测指标体系,为改进教育教学提供科学依据。学前教育重点监测科学保教、规范办园、幼儿身心健康水平。义务教育重点监测语文、数学、科学、体育、艺术、道德与法治等学科,客观反映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业水平和身心健康状况。普通高中教育重点监测学生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发展情况。职业教育重点监测办学条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毕业生技能水平和就业情况。高等教育重点评估办学条件、人才培养质量、专业建设、学科水平和毕业生就业创业情况。建立教育质量监测服务平台,加快教育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为专业机构和社会公众参与教育质量监测评估提供全面、权威的数据支撑。
11.健全教育评价制度。加强对教育评价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评价机构要将评价的实施方案、指标体系、对象和样本选择、数据来源及计算、结果分析等向评价委托方(包括政府、学校)和评价对象反馈,逐步做到向全社会公开,接受广泛的监督和质询。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操作不规范、弄虚作假甚至违规违纪的评价机构予以曝光。将教育评价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健全招投标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落实对公益性、非营利性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的认证准入、税收减免、公共信息提供等优惠政策。
12.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建立评价报告发布制度,对评价中暴露出的问题,切实加强整改。探索建立评价结果综合运用机制,搭建互联互通的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评价结果信息,将评价结果作为教育政策制定、资源配置、表彰奖励、干部考核任用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和责任人,上一级教育督导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教育部门要统一认识,把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作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和有效抓手,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专门负责推进工作的组织机构,明确任务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各学校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主要负责人要直接领导、组织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工作。
(二)完善推进机制。各地、各校要紧密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制订实施方案,明确任务书、路线图和时间表,完善实施方案动态调整机制和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改革取得成效。要建立责任落实和考核的刚性约束机制,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和监测评估,跟踪指导检查,确保各项任务全面落实并取得实效。
(三)营造良好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教育管办评分离的理念、意义和政策措施,积极推广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广泛动员教育工作者和全社会支持参与,让全社会了解改革带来的新气象、新变化。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释疑解惑,为我市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营造良好的环境。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