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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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渝教外发〔2017〕12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重庆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已经市教委2017年第七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7年12月28日

 

 

重庆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外籍人员子女在重庆市接受教育的需求,完善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管理,促进对外开放,改善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原国家教委《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教育部关于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关工作的意见》(教外办〔2015〕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重庆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举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学校以实施学前教育和普通中小学教育为限。

第四条  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学校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全球”等字样,学校名称前应加重庆市的名称,同时,“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应当作为学校的名称后缀使用。

第五条  学校主要招生对象为在中国境内合法持有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外籍人员的随行子女(外籍)。学校不得招收境内中国公民的子女入学。

第六条  学校不得设立分校或教学点。

第七条  重庆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重庆市内学校设立、变更与监管,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协助重庆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进行日常监管。两江新区内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等8个街道辖区内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设立、变更与监管由两江新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章  举办条件与申请材料

 

第八条  申请举办学校,须具备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需求;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的师资;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必要的场地、设施及其它办学条件。具体办学条件和标准参照重庆市同级学校标准施行。

第九条  举办学校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设立学校的申请书;

(二)学校章程;

(三)举办者证明文件(组织机构独立法人资格证明或外国人居留证件);

(四)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和拟任校长、财会人员基本情况以及身份证明、学历、职称、资格证明文件;

(五)师资来源情况;

(六)学校所在区域的生源调查情况、招生计划、办学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报告; 

(七)办学场所、学校设施、资产来源、资金数额有效证明文件。

上述材料如为非中文文本,须同时提供经相关机构认证的中文翻译文本。

第十条  个人举办者还应提交所属国公证机关公证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从事教育、教学的工作经历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住所证明。

第十一条  学校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的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范围与招生对象等;

(三)学校举办者名称、住所,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主要职责等;学校董事会等决策机构成员的条件及任期,产生办法;组织机构、决策机构决议生效规则、权限以及因决策失误导致损失,决策机构(成员)的责任,决策机构出现非正常情况的处理办法;

(六)学校内部主要机构设置及其产生办法、职能、工作制度;

(七)校长的产生与罢免程序,职权与责任,任期;

(八)收支原则及各类人员的工作福利开支占日常办学费用的比例;

(九)章程修改程序、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学校变更、终止程序与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办学场所为举办者自有的,应当提交房地产权证明;办学场所为租赁的,应当提交房屋或场地租赁合同;办学场所属国家教育资源,如中学、小学、幼儿园、中专、大学等,需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办学场所原用途不是办学用途的应当改作适合办学的场所,场所周围的安全、环保、卫生等条件应符合办学要求,举办者应提供所在地规划部门同意改变用途的文件。

第十四条  资金、资信证明须说明办学的总投入、出资数额、办学经费来源、资产产权关系及提供银行近期出具的存款证明或会计事务所的验资证明报告。

第十五条  学校设施应包括教学楼、教室、活动室、运动场所的面积及其它教学设施、设备等。

 

第三章  审批与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立的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

第十七条  学校可根据各自的办学特点、学生需求等自行确定课程设置及教学计划,选定教材。教学内容及教材不得包含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鼓励学校开设中国语言和中国文化课程,开展有助于学生了解中国历史文化的各种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聘用外籍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外国人在华工作有关规定办理,学校聘用驻华使领馆人员及其配偶,需经外交部批准。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明确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收费管理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828号)自主制定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学校应健全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其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使用前,所有校舍必须完成竣工验收(含室内空气检测)。学校应落实专人负责食品安全、疾病防控、消防、治安、设施及设备安全、校车安全等管理工作和制度建设。学校应依法保护学校的财产,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及其教职工和学生应遵守中国的法律和法规,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不得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活动,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开展宗教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可以参加专业机构办学质量认证,并将认证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学校自筹办学经费,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学校不得从事工商业活动及其它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校进口教学设备和办公用品,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于每年9月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将教职人员及学生名册、教材等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学校章程、法定代表人、校长等信息如有变更,应向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审批机关对学校实施年审制度。学校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学校年度报告、财务审计报告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重庆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依法对学校适时开展教学情况专项督导,督导结果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年审的重要内容。

年度报告应包括: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招生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情况;学校的安全情况;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聘用情况;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逾期不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学校的;

(二)招收境内中国公民子女的;

(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学校办学许可证的;

(四)不接受年审,或者未通过年审的;

(五)办学资源(包括资金、生源和师资)严重不足,无法正常运行的;

(六)从事工商业活动及其它营利活动的。

(七)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驻中国境内外交机构开办的外交人员子女学校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2015年5月5日发布的《重庆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试行)》(渝教外〔2015〕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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