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渝教基〔2011〕69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
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市教科院,市技装中心,委直属中小学: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义务教育办学条件的有关要求,市教委研究制定了《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是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的需要;是实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科学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效途径。各地要切实把义务教育工作重心转到办好每一所学校,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目标上来。
二、《标准》规定的各项指标是我市举办义务教育普通中小学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是义务教育阶段标准化学校建设的基本依据。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布局调整、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等工程,加大对低于《标准》学校的改造力度,尽快使所有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适当提高相关办学标准,促进全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三、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并落实本地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
四、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和中小学校校长认真学习和理解《标准》的有关内容,做好《标准》的宣传解读工作。
五、建立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专项督导制度。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对各区县(自治县)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对成效显著的区县(自治县)予以表彰奖励。
附件: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我市规划、设置、新建、改造、管理义务教育学校和督导评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合格区(县)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步推进的原则。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区县(自治县)根据本标准制定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一章 校园规划建设
第四条 义务教育学校设置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城市学校布点必须与新城建设、旧城改造同步规划,同时应充分考虑转户进城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问题。农村学校布点应充分考虑人口、地理和交通等条件,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保留必要的教学点。
第五条 义务教育学校选址应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的地段,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学校教学区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城市干道或公路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0m。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区。
第六条 义务教育学校应坚持规模、质量、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小学、初中班数一般不超过30个;完全中学初中部班数一般不超过18个;九年一贯制学校班数一般不超过45个。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鼓励各地探索小班化教学。
第七条 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用地标准按照《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渝规发〔2008〕14 号)执行。其余建设标准按照国家《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 号)执行。
第八条 农村寄宿制学校除执行本标准第七条相关标准外,寄宿制小学每增加1名寄宿生,增加占地面积1平方米、校舍面积4.5平方米;寄宿制初中每增加1名寄宿生,增加占地面积1平方米、校舍面积5平方米。
表1 义务教育学校规模及班额标准表
规 模 学校类型 |
适 宜 规 模 |
班额人数 | ||
每年级班数 |
班级规模 |
学生规模 | ||
小 学 |
2-5 |
12-30 |
540-1350 |
≤45 |
初 中 |
4-10 |
12-30 |
600-1500 |
≤50 |
九年一贯制学校 |
2-5 |
18-45 |
840-2100 |
小学≤45 初中≤50 |
完全中学初中部 |
2-6 |
6-18 |
300-900 |
≤50 |
表2 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用地指标表
学校类别 |
学校规模(班) |
用地面积(㎡) |
生均用地面积(㎡) |
小 学 |
12班 |
9720 |
18 |
18班 |
13770 |
17 | |
24班 |
17280 |
16 | |
30班 |
18900 |
14 | |
初 中 |
12班 |
10800 |
18 |
18班 |
15300 |
17 | |
24班 |
19200 |
16 | |
30班 |
22500 |
15 |
注:①此表未含学生宿舍用地面积和开展劳动技术教育所需的实习实验场、自行车
存放用地。②初级中学含独立设置的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初中部。
表3 义务教育学校建筑面积指标表
学校类别 |
学校规模(班) |
建筑面积(㎡) |
生均建筑面积(㎡) |
小 学 |
12班 |
3670 |
6.8 |
18班 |
4773 |
5.9 | |
24班 |
5903 |
5.5 | |
30班 |
7002 |
5.2 | |
初 中 |
12班 |
4772 |
7.9 |
18班 |
6379 |
7.1 | |
24班 |
7972 |
6.7 | |
30班 |
9605 |
6.4 |
注:①此表未含学生宿舍用地面积和开展劳动技术教育所需的实习实验场、自行车
存放用地。②初级中学含独立设置的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初中部。
第三章 装备条件
第九条 常规通用教学设备。课桌椅应符合《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GB/T3976-2002)。黑板、教具、学具等常用教学设备的配置要适合各学科教学的需要和创新性教学活动的要求。温度调节、照明、通风、防火、隔音等教学环境与安全设备的配置,要能为师生提供安全、舒适、健康、安静的教学条件和学习环境。
第十条 学科教学仪器设备。小学数学、科学、音乐、体育、美术、卫生、综合实践(劳技)、科技活动教学仪器和初中理科、音乐、体育、美术、卫生、综合实践(劳技)、科技活动教学仪器,按照《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学设备基本配备标准》(渝教基〔2010〕9号)执行。
第十一条 六大功能室器材设备。义务教育学校音乐、体育、美术、卫生、综合实践(劳技)、科技活动等六大功能室是保障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场所。其设施设备装备标准按照《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音乐、体育、美术、卫生、综合实践(劳技)、科技功能室基本配备标准》(渝教基〔2011〕66号)执行。
第十二条 现代教育技术设备。每校至少建好一套校园网络系统和一套校园安全监控系统。每班建好一套“班班通”设备。推进数字化校园建设。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机比达到12:1。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教室、电子阅览室、校园网络系统设备配置要求,按照《重庆市初中、小学信息技术教学设备
配备目录》(渝教基〔2010〕9号)执行。
第十三条 图书馆(室)。学校应建有藏书室、师生阅览室,规模较大学校应建有图书馆。12个教学班以上的小学、初中生均藏书达到15册以上,12个教学班以下的小学、初中生均藏书达到20册以上。电子图书(含电子期刊)按纸质图书总量的30%配置。每年新增图书比例不少于藏书量标准的1%。
第四章 公用经费
第十四条 全面落实已出台的义务教育财政投入政策。进一步加大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经费投入,提高教育财政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实行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单列,依法确保教育经费投入的“三个增长”。
第十五条 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和校舍维修经费按照我市规定标准执行。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提高标准,保证不低于中央制定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和校舍维修基准定额。
第十六条 及时、足额拨付教育经费。加强教育经费管理,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五章 师资队伍
第十七条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2〕136号)、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卫生保健工作人员编制配备的通知》(渝编办〔2007〕196号)等文件规定的编制标准,配备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满足教育教学需要。实行寄宿制的义务教育学校,200名以下住宿生可核定附加教师编制2~3个,200名以上的每增加150名住宿生可增加教师编制1个。单设初级中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寄宿生200名以上)配备专职卫生保健工作人员1名;中心小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工作人员1名。
第十八条 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根据办学规模,科学设定领导班子职数。校长须熟悉教育工作,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职业道德与专业素养。新任校长须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在职校长每五年必须接受一次提高培训。探索建立校长定期轮换制、工作任期制以及城乡学校校长交流服务制度,增强管理活力。
第十九条 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在本市中小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坚持把教师职业道德放在教师能力素养首位,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专任教师的学历和专业知识、技能等要求,要符合市教育行政部门的专门规定。开展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对教师每五年实施400学时的岗位培训。构建高素质名师梯队,培养一定数量的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未来教育家。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公办中小学校。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参照执行。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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