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465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代海门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保障幼儿园发展资金的建议》(第0465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委编办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出的“增加政府投入。一是适当提高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二是参照义务教育做法,根据发展情况,逐步将学前教育的保育教育费用改由政府全额负担”建议
近年来,为支持幼儿园发展,我市积极建立完善学前教育财政政策体系。一是实施学前教育公用经费补助,并动态调整财政补助标准,2024年拟将全市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提高100元,最低标准达到600元/人·年。二是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政策,给予贫困幼儿保教费、生活费补助。三是实施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为原国家级贫困区县农村学前教育儿童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四是设立学前教育扩大资源奖补资金,鼓励区县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大力发展公办园,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大力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水平。
二、关于提出的“降低营运成本。一是统筹调剂富余教师编制到幼儿园使用。由市委编办负责,统筹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富余教师编制,调剂到幼儿园使用,以此裁减公办幼儿园临聘人员,大幅减少办园经费开支。二是统筹全市公益岗位解决办园临聘人员。由市人社局牵头,试行公益岗位投放公办幼儿园使用政策,用以弥补幼儿园保育保安等人员不足,减轻幼儿园临聘人员薪酬待遇负担”的建议
市委编办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持续指导区县党委编办根据工作需要,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合理布局公办幼儿园机构,多渠道筹措编制资源为公办幼儿园核心岗位和骨干教师提供编制保障。据统计,截至2023年底,全市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744所、中小学附属幼儿园1665所,核定编制1.4万名。
教育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11号)明确:“国家出台幼儿园教师配备标准,满足正常教育教学需求。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目前,国家尚未出台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配备标准,仅有教育部出台的《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指导幼儿园教师配备(包括在编教师和非在编教师),由地方结合实际对公办幼儿园相应核定编制。据了解,中央编办已将幼儿园编制标准纳入机构编制法规体系长期建设规划中,正在开展相关调研。
近年来,我市新生人口数量逐年锐减,鉴于编制资源属于不可再生资源,2012年中央对地方事业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后,地方各级均不能突破中央核定的事业编制总量,虽然无法再新核增事业编制,但各地仍在事业编制总量内结合实际审慎研究,调剂编制供幼儿园骨干教师和核心岗位人员使用。
下一步,市委编办将继续指导相关区县党委编办积极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深入开展调研,根据人口出生率、流动集中趋势等因素,及时调整优化学前教育资源布局。同时,将指导区县党委编办按照“保基本需要、保核心岗位、保骨干教师”的原则,通过多渠道统筹调剂、挖潜增效,努力为公办幼儿园提供基本编制保障,逐步提高编制配备比例。
三、关于提出的“完善相关政策。一是建立生均公用经费统筹补弱机制。针对条件较好、生源较多的幼儿园,在足额保障其优保优教所需支出外,建议由市财政局牵头,允许区县适当统筹中市拨入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薄弱幼儿园,让学前教育加快实现优质均衡发展。二是完善受助幼儿补助规定。建议由市财政局牵头,调研取消‘对受助幼儿免收保教费和生活费,幼儿园不得再向受助幼儿收取保教费和生活费等其他费用”政策,采取‘对受助幼儿进行定额补助’;取消‘幼儿园按照事业收入的5%提取资金,专项用于资助本园受助幼儿保教费和生活费’的规定,所需资助经费全额由财政承担,减轻幼儿园办园负担。三是完善二孩三孩幼教配套激励政策。由市发改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对二孩三孩减免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用,可考虑逐步实行:二孩保育教育费减免一半、三孩保育教育费用全免,减免的保教费由政府负责全额补贴给幼儿园”的建议
一是关于允许区县统筹市级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薄弱幼儿园,按照教育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对幼儿园的保障由区县具体落实。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在达到市级基准标准的基础上可进一步提高生均标准。对个别薄弱学校,建议统筹用好市对区县的扩大资源奖补资金,加大保障力度,实现优质均衡发展。二是关于完善幼儿资助规定,目前,国家层面正在探索建立统一的幼儿资助政策。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国家出台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优化完善我市幼儿资助政策。三是关于激励生育二孩三孩减免保育教育费,市教委将会同市级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要求,认真研究我市学前教育资助政策,适时加以完善,支持和鼓励生育二孩三孩。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