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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804M/2022-00140 [ 发文字号 ] 渝教议函〔2021〕100号
[ 主题分类 ] 教育 [ 体裁分类 ] 人大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教委
[ 成文日期 ] 2021-08-01 [ 发布日期 ] 2021-08-01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143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尊敬的周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的建议》(第0143号)收悉。经与市委政法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合川区政府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科学合理布局设置专门学校”

市委五届九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制定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及全市“十四五”《纲要》均明确提出“完善专门教育保障机制”。我委已将“完善专门教育保障机制”等内容纳入正在编制的《重庆市教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中。

我委将根据我市“一区两群”的发展格局合理布局我市专门学校,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区县加强专门学校规划建设,统筹联动、整体推进。同时,结合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我们在十四五期间也将积极探索跨省市多地合作开办专门学校。鉴于合川区专门学校成功的办学经验以及合川区独特的区位条件,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合川区专门学校建设,力争将其建设成为成渝双城经济圈区域性专门教育示范中心。

二、关于“明确管理机制”

根据2020年12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第一章第六条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中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委在牵头拟制的《重庆市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下一步我市的管理机制建设,即成立重庆市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市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由教育行政、政法、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法院、检察院、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市级部门单位和群体组织分管负责人,专门学校校长,以及相关法律和心理专家、律师、公益人士等组成。

三、关于“依法规范招生和入学程序”

我委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厅字〔2019〕20号)精神,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一是规范招生管理,专门学校的招生对象为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和检查机关决定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送专门学校教育进行矫治。二是规范入学程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四、关于“加强工作保障”

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中,我们提出了明确的工作保障举措:一是合理核定专门学校教师编制配齐配强师资,推进专门学校的发展;二是由市财政局按照中央及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加快落实“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促进我市专门教育建设和发展。

五、完善政策支持

我委目前正在根据国家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最新要求,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将按照相关程序批准后实施。《实施方案》的出台将以教育法治化全面提高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预防和教育矫治水平,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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