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0824号提案的复函
渝教提函〔2021〕143号
邓智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我市为学校统一购买法律服务的建议》(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0824号提案)收悉。经与市司法局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教育系统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
市教委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各级各类学校依法治校、提高法治意识保障师生权益等法治工作。2017年,市教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印发了《关于加强教育系统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渝教策发〔2017〕3号)。2020年市教委等六部门印发了《关于规范中小学兼职法治副校长选聘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教策发〔2020〕7号)。我们在文件中对有关内容提出了要求。
(一)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积极作用。我们在调研中发现,部分区县和学校对法律顾问的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因此,我们明确了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合法性审查、法律咨询、处理涉法事务、法治培训、学生法治教育、校园法治文化建设等方面的作用。尤其是突出以下三个方面的积极作用:一是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二是起草、论证有关规范性文件、学校章程及重要规章制度送审稿,应当请法律顾问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三是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二)努力推进法律顾问全覆盖。结合中央文件,我们推进全市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各类公办学校、委直属单位在2017年底前,建立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并配备符合条件的法律顾问。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防止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依法科学决策、学校依法治理的“智囊”作用,切实保障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
(三)结合实际选择法律顾问聘任方式。在实践中,根据各区县和学校不同情况,我们提出了不同的要求。鼓励具备条件的公办中小学(含中职学校)、幼儿园单独聘任法律顾问,法律服务需求较少或者不具备单独聘任法律顾问条件的,可以结合实际,由几所学校共同聘任同一个法律顾问,或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成立本地“法律顾问团”,统一聘任,统一管理。同时,鼓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与律师协会开展合作、借助高校和研究机构力量等方式,为所辖区域内的中小学校配备法律顾问,建立未成年学生法律救助机制。
(四)加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实际工作中,各区县教育部门、聘用单位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对法律顾问实行年度考核。对有作用发挥不到位、履职不积极或履职失误等情况的法律顾问不予续聘。对聘用单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请法律顾问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建立法治副校长联动工作机制。坚持从学校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司法行政部门中,为全市中小学校选聘符合任职条件的兼职法治副校长,进一步增强中小学法治教育工作力量。法治副校长制度与法律顾问制度相辅相成,共同为依法治校、学校法治教育保驾护航。目前,全市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已实现全覆盖。
二、我市教育系统法律顾问工作现状
今年4月,市教委对全市各区县、各级各类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和落实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目前,全市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均已按照要求配备符合条件的法律顾问,其中30个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建立了法律顾问制度。在中小学(含幼儿园)中,九龙坡、南川等9个区县已实现公办中小学校法律顾问全覆盖。其余区县的中小学根据自身实际聘请法律顾问,未单独聘请的学校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法律顾问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在教育系统“八五”普法规划中,要求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经费纳入单位年度预算,加强学校法律顾问工作的经费保障,切实加强和督促各级各类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和落实。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2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