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税务局、各高等职业学校:
现将《重庆市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此页无正文)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9年5月17日
重庆市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规范、保障我市职业学校校企合作,进一步发挥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中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完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推动形成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育人机制,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根据《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以及教育部等六部门制定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是指职业学校和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
第三条 校企合作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的促进支持政策、服务平台和保障机制。
第四条 开展校企合作要坚持育人为本,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致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坚持依法实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协议,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坚持市场驱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平等自愿,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实现共同发展。
第五条 市教委负责全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的统筹协调、规划指导、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会同发展改革、人力社保、经济信息、税务、财政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及职责分工,做好我市校企合作有关工作。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企合作工作的统筹协调、规划指导、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会同其他部门根据本办法及职责分工,做好辖区内校企合作有关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统筹、指导和推动本行业的校企合作。
第二章 合作内容与形式
第六条 职业学校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合作,积极为企业提供所需的课程、师资等资源,积极使用推广先进技术所需要标准、设备等。
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促进人力资源开发。
第七条 职业学校和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合作。
(一)合作开展专业建设。合作设置专业、研发专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
(二)合作开展人才培养。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或职工培训实施方案,相互为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学生就业创业、员工培训、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提供支持。开展“双师双千”交流活动。
(三)合作开展改革试验。合作开展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等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
(四)以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合作创建并共同管理教学和科研机构,建设实习实训基地、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及学生创新创业、员工培训、技能鉴定等机构;建立兼具生产与实训功能的“双基地”。
(五)合作研发相关标准。共同研发岗位规范、岗位能力标准、人才培养质量标准、教学质量标准等。
(六)合作开展相关活动。合作举办技能竞赛,推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开展工匠精神、劳模精神培育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
第八条 职业学校应建立校企合作领导小组,设立校企合作机构,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建立校企合作规范和制度,开展校企合作绩效评价,为合作企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和技术升级提供支持与服务;增强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人力资源开发、技术升级、产品研发的能力。
第九条 职业学校和企业开展合作,应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明确规定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等必要事项,并根据合作的内容,合理确定协议履行期限,其中企业接收实习学生的,合作期限应当不低于3年。
第十条 鼓励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学校,设置学生实习、学徒培养、教师实践岗位;支持规模以上企业在职业学校设置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机构。探索企业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学习成果与职业学校教育实现互认和衔接。
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十一条 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行业组织、企业牵头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
职业教育集团应以章程或者多方协议等方式,约定集团成员之间合作的方式、内容以及权利义务关系等事项。
推进职业教育集团依法注册为社会组织或企业法人机构。培育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骨干职业教育集团。
第十二条 职业学校和企业应建立校企合作的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合作成效进行总结,共同解决合作中的问题,不断提高合作水平。探索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绩效第三方评估。
第三章 促进措施
第十三条 组织优质高职、高水平中职与规模以上企业合作,促进薄弱职业学校增强校企合作能力。
第十四条 市有关部门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激励政策、脱贫攻坚规划时,应当将促进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作为重要内容,并加强指导、支持和服务。
第十五条 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指导、协助职业学校与相关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及时向社会发布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就业状况、职业学校和企业合作等信息,定期举办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项目洽谈会、合作论坛等活动,形成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对话协作机制。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作用,根据行业特点和发展需要,组织和指导企业提出校企合作意向或者规划,参与校企合作绩效评价,并提供相应支持和服务,推进校企合作。
支持有关部门、行业、企业与职业学校共同建设互联互通的校企合作信息化平台,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平台发展、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六条 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应将校企合作作为衡量职业学校办学水平的基本指标,在院校设置、专业审批、招生计划、教学评价、教师配备、学校评价、人员考核等方面提出相应要求;对校企合作设置的适应就业市场需求的新专业,应当予以支持;应当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开设专业,制定专业标准、培养方案等。重点支持职业学校和企业合作开设符合重庆市产业升级和转型的专业。
第十七条 职业学校应当把校企合作作为基本办学制度,吸纳合作关系紧密、稳定的企业代表加入理事会(董事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审议;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制定培养方案、构建课程体系、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开展生产性实习等应当充分听取合作企业的意见,形成制度。
第十八条 鼓励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开展学徒制培养。开展学徒制培养的学校,在招生专业、名额等方面应当听取企业意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和需求的企业,可以与职业学校合作设立学徒岗位,联合招收学员,共同确定培养方案,以工学结合方式进行培养。
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在招生计划安排、学籍管理等方面予以倾斜和支持。
第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对深度参与校企合作,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相应政策支持。
市、区(县)经济信息委应当把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情况,作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及其他有关示范企业评选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条 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校企合作。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建设或者支持企业、学校建设公共性实习实训、创新创业基地、研发实践课程、教学资源等公共服务项目。按规定落实财税用地等政策,积极支持职业教育发展和企业参与办学。
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审慎授信管理,为校企合作提供相关信贷和融资支持。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以及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校企合作成效显著的企业,可以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允许职业学校在不影响正常办学的情况下,通过场地、设备租赁等方式与企业共建生产型实训基地,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职业学校与企业人才的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支持职业学校考核招聘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优秀技能人才。职业学校可在教职工总额中安排一定比例或者通过流动岗位等形式,用于面向社会和企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等担任兼职教师。
第二十四条 开展校企合作企业中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具备职业学校相应岗位任职条件,经过职业学校认定和聘任,可担任专兼职教师,并享受相关待遇。上述企业人员在校企合作中取得的教育教学成果,可视同相应的技术或科研成果,按规定予以奖励。在企业评聘和晋升职务(职称)、评先选优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同时,“产教融合型”企业可将参与校企合作经历作为上述人员评聘和晋升职务(职称)的条件之一。
职业学校应当将参与校企合作和企业实践作为教师业绩考核的内容,具有相关企业或生产经营管理一线工作经历的专业教师在评聘和晋升职务(职称)、评优表彰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
第二十五条 经所在学校或企业同意,职业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根据合作协议,分别到企业、职业学校兼职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确定薪酬,职业学校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的,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有关规定。
职业学校及教师、学生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可依法依规在企业作价入股。职业学校和企业对合作开发的专利及产品,根据双方协议,享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的自主权。
第二十六条 与企业就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和学徒培养达成合作协议的,中职签订学校、企业、家长和学生四方协议,高职签订学校、企业和学生三方协议,并明确学校与企业在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方面的责任。
企业应当依法依规保障顶岗实习学生或者学徒的基本劳动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
第二十七条 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职业学校、企业应当在协议中约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的义务与责任,健全学生权益保障和风险分担机制。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加强党对校企合作办学的领导,强化职业学校和企业党组织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方面的作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市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对职业学校、政府、企业落实校企合作职责的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定期发布督导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校企合作情况作为职业学校办学业绩和水平评价、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以及行业组织,加强对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监督、指导,推广效益明显的模式和做法,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做好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条 职业学校、企业在合作过程中不得损害学生、教师、企业员工等的合法权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职业学校、企业骗取和套取政府资金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退还,并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学校,是指依法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指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
第三十三条 其他层次类型的高等学校开展校企合作,职业学校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开展合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