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教发〔2019〕8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重庆市公安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高校、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市公安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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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重庆市公安局
2019年3月20日
重庆市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高等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的行为,为国际学生在重庆学习提供便利,扩大重庆教育对外开放,提高重庆高等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以及教育部《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高等教育的学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四条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国际学生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划,审查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资质,对学校的国际学生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管。
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国际学生工作中有关涉外事务的政策指导、协调和管理。
重庆市公安局依法对国际学生签证证件进行签发和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国际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国际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作为培养和管理国际学生的主体,应将来华留学工作纳入学校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制度,设立国际学生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国际学生的招收培养及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及教学单位共同做好来华留学工作。
第二章招生管理
第六条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并依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自主招收国际学生。拟新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到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办学许可证或其他办学资格证明材料、国际学生工作机构设置情况、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软硬件条件、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的专业及培养方案、国际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等。
第七条学校招收国际学生,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预科生、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八条学校根据自身的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自主确定国际学生招生计划和专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制定和公布本校国际学生招生简章。学校制定招生计划应与“一带一路”倡议、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建设及重庆市产业发展需求紧密结合。
第九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自身的国际学生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能力制定明确规范的招生录取程序和规则,合理规定国际学生的入学标准,包括学历背景、学术水平、语言能力、身份资格、经济能力等,建立有效的审查程序,并对申请入学的国际学生进行入学考试或考核。
申请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的国际学生的中文能力要求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对于申请以外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的,学校在国际学生入学标准中应当明确规定应有的外语能力要求。未达到相应水平的申请人,应在进入专业学习前进行语言补习。
第十条学校应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国际学生转入和转出的相关要求和流程。国际学生转学时,接收院校须审查拟转入学生的入学资格及条件,并商请转出学校提供学生原就读期间学习成绩、考勤、参加活动、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
第十一条鼓励重庆市高等学校之间建立国际学生信息共享机制,在招生、管理及转校等方面加强交流,为优质生源留学重庆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学校应加强国际学生招生管理,不得委托或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代替学校招生。在招生信息提供和咨询中采用中介服务时,应严格审核中介资质,有效监督中介开展的宣传工作,杜绝用虚假信息欺诈学生。严禁中介参与入学资格审查、学生录取、奖学金评审等工作。
第三章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将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选派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落实教学质量监控与督导体系,利用学校信息化平台规范国际学生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应针对国际学生特点,制订适合本校国际学生的培养方案。国际学生按照培养方案选课学习,并参加相应的考试或者考核。考试或考核不及格允许重修,但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高等学历教育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学校不应设置国防教育环节和军事课程(含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
学校应当定期复审国际学生培养方案并进行必要修订,以适应国家和社会需要,顺应国际学生教育发展形势。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如实记录国际学生学习成绩、出勤情况和日常表现,并按规定将出勤情况报送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国际学生入学后,经学生申请、学校同意,国际学生可以转专业。转专业条件和程序由学校规定。
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是高等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学校可以提供必要的补习条件。
具备条件的学校,可以为国际学生开设使用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
第十八条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确定国际学生在学位论文撰写和答辩等环节中所使用语言文字的具体要求。学校应当鼓励和支持国际学生使用中文撰写学位论文。使用外国语言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
第十九条学校应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训、实习和社会实践。教学实习实践环节由学校参照中国学生的要求执行。教学实习实践活动应遵守重庆市公安局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学校应制定国际学生学位论文撰写、评阅、答辩、毕(结)业标准和学位授予条件,根据有关规定为国际学生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学校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国际学生颁发学位证书。证书文本的语言应为中文,学校可根据学生申请提供外文翻译文本。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学籍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明确承担国际学生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国际学生的招收、教学、日常管理、服务和毕业后的校友联系工作。部门人员应配备齐全,岗位职责明确,有相应的评价、激励和发展机制。学校应设置国际学生辅导员岗位,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及时做好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服务工作。国际学生辅导员配备比例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日常管理规章制度,公开学校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情况、招生简章、国际学生管理与服务制度,提供生活指南,方便国际学生获取信息。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为国际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并公布各类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监管、巡查机制,确保校内住宿学生的安全。学校应督促国际学生入境后24小时内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校外住宿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学校应开展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等方面的教育。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
学校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第二十五条国际学生经学校同意,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和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共道德的言行。
国际学生自发组织或参加校外活动,须经学校同意。
第二十六条国际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国际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的具体管理规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参照中国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开展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国际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学校对国际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三十条学校应成立校级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建立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能按照应急处置预案的要求,及时、有效、规范地处理突发事件。
第五章经费及奖学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加大来华留学工作的经费投入,保障合理需求。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应当公布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学、转学的退费规定。收费、退费以人民币计价。
第三十三条承担中国政府奖学金、孔子学院奖学金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外国留学生市长奖学金培养任务的学校,应在教育部、国家汉办、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及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指导下,制定各类奖学金管理及评审实施细则,并按有关规定做好奖学金学生的招生、培养及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鼓励学校为国际学生设立校级奖学金,并制定奖学金管理办法。鼓励学校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联合设立国际学生奖学金,但合作方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六章社会管理
第三十五条外国人申请来我市学校学习的,应当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X1字或X2字签证。来华学习时间超过180日以上者,申请办理X1字签证;来华学习时间不超过180日(含)者,申请办理X2字签证。学校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学习的国际学生,应当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
第三十六条国际学生所持X1字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就读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居留证件。
第三十七条对于持学习类居留证件需要延期的国际学生,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将根据学生在校考勤情况给予延期、缩短停留期限或拒签。
第三十八条国际学生应在学业结束或因故中止学业后,在规定时间内出境。对受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国际学生,学校应及时向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居留证件变更或宣布居留证件作废。
第三十九条国际学生居留证件如有变更,须在10日内到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条学校应加强居留和签证管理,做好签证申请表的发放记录,不得向非申请来本校学习的外国人发放录取通知书和签证申请表。对于已发出录取通知书和签证申请表但未到学校报到、已持有签证或居留证件但未正常注册且无法联系,以及签证或居留失效非法滞留等异常状态的国际学生,学校应逐一核实,统计名单,并及时向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
第四十一条外交部对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及其随任家属申请到学校学习另有规定的,依照外交部规定执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学校不得招收。
第四十二条学校招收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须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国际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要求国际学生入学时到中国海关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体检结果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的国际学生方可注册入学。经检查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海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四十五条国际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国际学生携带、邮寄物品入出境,应当符合我国有关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国际学生,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会同市级外事、公安等部门推进建立国际学生跨部门管理协调机制,不断完善国际学生管理与服务体系,通过定期检查、抽查、评估等方式,对我市国际学生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监督。重庆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依法对学校适时开展国际学生教育教学情况专项督导。
第四十九条学校在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的,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将视情节轻重,要求其限期整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限制其招收国际学生:
(一)违反国家规定和学校招生规定招生的;
(二)在招生过程中存在牟利行为的;
(三)未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未按项目、标准收费的;
(四)违规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
(五)教育质量低劣或管理与服务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重庆市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招收国际学生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学生的招收、培养和管理,按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重庆市内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招生、培养和管理,按照国家和重庆市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国际学生的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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