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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民办高校规范管理 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我市民办高校规范管理

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

渝办发〔2007167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民办高校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民办高等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直辖以来,我市民办高等教育稳步发展,为重庆培养了大量适用人才,对深化我市高等教育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多样化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我市少数民办高校办学指导思想不够端正,党建工作不落实,招生行为不规范,办学资源条件不充实,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法人财产权不明晰,安全稳定工作机构不健全;部分民办高校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不少混乱现象。这些问题如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势必影响我市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民办高校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市第三次党代会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大对民办高校管理力度,促进我市民办高等教育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民办高校办学行为和内部管理

(一)严格准入制度。严格民办高校的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建立民办高校审批“风险保证金”制度,对申报学校的有效资产进行依法审计、评估,严格控制办学动机不纯和资金实力不强的机构和个人进入民办高等教育领域。

(二)规范招生行为。严格民办高校的广告审批,实行事前备案制,民办高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经市教委备案后方可发布,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内容相一致。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以虚假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审批机关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适度控制民办高校招生增长幅度,相对稳定学校规模。认真做好民办高校的招生管理,建立和完善民办高等教育招生学校公示制度,将民办学校招生资格和计划、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民办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录取工作的管理,加强对各校招生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录取工作程序。严格执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实行电子注册与招生计划挂钩。对采取虚假宣传,未经市招办同意擅自超规模违规录取的学生不予电子注册,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影响由招生学校全部承担。坚决制止与民办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有关的乱收费行为,杜绝民办高校乱招生现象发生。对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及不同办学形式招生、委托中介或个人进行有偿招生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加强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民办高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牢固确立教学在学校日常工作中的中心地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加大教学投入,强化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全面提高教学质量。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和学历证书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我市民办高校的学籍和学历证书管理。

(四)加强党建工作。民办高校要建立健全党团组织,明确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加强党务干部队伍建设,抓好民办高校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切实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认真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五)完善内部管理。民办高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制,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中1/3以上的理事或董事应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必须报审批机关备案。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依法行使决策权。学校校长负责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学校日常管理工作,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校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任命应报审批机关核准。加强学校工会、教代会、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建设,充分调动教职员工的办学积极性。学校决策机构、管理机构、监督机构要明确分工、协调配合,形成新形势下理事会或董事会、党团组织、行政组织齐抓共管,教职工民主参与,和谐共荣的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六)加强财务监管。民办高校要落实对出资人投入资产、国有资产、受赠财产以及办学积累的法人财产权。出资人应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学校的资产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其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作价,核实财产。要进一步理顺出资人和民办高校的财产关系,出资人以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将资金足额存入民办高校的银行账户;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违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经出资人提出,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同意,审批机关核准,可以变更出资人或调整出资人出资比例。

民办高校要加强财务管理,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定期进行审计,公布审计结果,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高校收费、退费必须严格按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我市民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685号)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价〔2005487号)执行。收取的各项费用应按规定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七)建立督导制度。2007年起,试行市教委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督导专员一般任期三年。其主要职责是:加强教育行政部门与民办高校之间的联系,督促学校提高办学质量,帮助民办高校解决教育教学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八)确保安全稳定。民办高校应设立安全保卫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专职保卫人员按师生员工人数的1‰配足配强,保安队伍按实际需要,原则上按不低于3‰―5‰的标准配备。民办高校保卫处(科)机构人员设立、变动要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安全稳定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综治、维稳、宣传、公安、工商、卫生、物价、安监、消防等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建立安全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互通情况,反馈信息,制定措施,切实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要建立安全稳定预案制度,定期开展民办高校稳定工作的调研和督查,及时排查各类不稳定因素。

(九)加强对独立学院的管理。对学校自有土地和教学行政用房不达标、资产尚未过户的独立学院,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尽快充实办学条件,依法完善过户等有关手续,确保高等教育的规格和质量。

三、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促进我市民办高校健康发展

继续抓好《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意见》(渝府发〔20025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高校学生公寓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171号)的贯彻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确保民办学校在规划建设、土地征用、校舍配套费税减免、水电气安装和使用、教师评职、评优、师生权益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促进我市民办高校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要依法落实民办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捐资举办的民办高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依法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高校所在的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民办高校教师的人事档案。民办高校教师职称评定参照同级同类公办高校教师评聘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对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为发展民办高等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共同制定。

四、加强领导,落实民办高校管理的部门职责

今后一个时期,民办高校发展的重点要转移到稳定规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上来。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明确对民办高校的监管职责,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积极构建政府依法管理、民办高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高校管理工作格局。

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门管理机构,配齐工作人员,切实做好对民办高校的管理工作。要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严格民办高校的准入和过程监管,实行民办高校年检制度,定期发布民办高校的办学信息。对存在问题的民办高校,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办法,会同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民办高校的财务监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高校的收费管理,严格审核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对民办高校收费情况及收费公示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监督,对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收费、退费的民办高校,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高校财务的监督,加大内部审计工作力度,对学校的资金运作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及早发现和纠正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民办高校利用新闻媒体、网络、户外、印刷品等形式发布广告的监督管理,将民办高校招生简章纳入印刷品广告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民办高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公安部门要会同教育、民政等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办学机构和非法中介,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持续开展民办高校及周边环境整治,大力推进警务进校园工作。建立教育与公安、工商执法联动制度,严厉打击中介招生和买卖生源行为。要建立工作预案,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

建立健全民办高等教育行业组织。民办高校要建立全市性民办高等教育行业组织,充分发挥民办高等教育行业组织在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提供决策咨询、制订行规行约、实行行业自律、开展业务培训、实施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评估以及信息交流、教研科研等方面的作用。民办高校要依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行业组织对学校资产和财务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民办高校要聘请法律顾问,及时调解各类民事纠纷,维护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

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导向,遵守新闻纪律,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促进、引导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方针政策,积极宣传我市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的措施办法,营造有利于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未经教育部门备案,各类媒体不得刊发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民办高校校园周边环境的治理,为民办高校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本通知所称民办高校是指实施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其他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611日 



附件下载:

3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渝办发〔2007〕167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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