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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

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9114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委拟定的《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已经三届市委第57次常委会议和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55日    


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教育委员会


为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切实做好我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绩效工资实施范围和时间

我市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中200911日及以后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20081231日及以前已达离退休年龄未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留任的人员除外),从20091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市、区县(自治县)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当地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教育主管部门核定具体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区县(自治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1.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按月发放。在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可设立岗位津贴、农村学校教师津贴,标准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岗位层次分别确定标准,最高岗位等级与最低岗位等级的标准应统筹考虑,综合平衡,保持适当比例。

2.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实际贡献等因素。教育主管部门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学校的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考核情况,综合考虑人员构成、事业发展、岗位设置等因素,核定各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学校在主管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在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内部分配方式和办法。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应设立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

()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全市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所属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考核,并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学校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方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校长的绩效工资,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学校主管部门按照规范办法对校长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四、相关政策

()20056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如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之外的,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全市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在制定绩效考核办法时,应对工作人员事假、病假、延长产假、受处分、处罚等期间,以及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后如何发放绩效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工资部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标准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同步统筹考虑,待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意见出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和向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和确定的生活补贴标准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五、经费保障与财政管理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和向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以区县(自治县)为主、经费市和区县(自治县)共担、向贫困区县(自治县)倾斜”的原则,确保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挪用收费收入和义务教育保障经费以及其他教育专项资金发放津贴补贴。

()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照市、区县(自治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区县(自治县),可结合实际将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拨给学校,由学校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六、组织实施

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和区县(自治县)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制订本地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具体实施方案,报市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制订市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具体实施方案,报市人事、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七、工作要求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全面落实义务教育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经过反复研究作出的保障义务教育发展、提高义务教育教师待遇的重大决策,直接涉及到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全市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妥实施。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全市各级人事、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加强工作指导,共同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同时,积极协调纪检、组织、宣传、编制、监察、审计等部门,做好实施中的监督检查、宣传引导、维护稳定等有关工作。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严格执行绩效工资政策,严禁在国家和市规定的政策外,擅自突破或变通政策。市政府有关部门将组成督查组,适时督查各区县(自治县)政策执行情况。



附件下载:

3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9〕114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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