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
实施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综合改革、破解关键问题,建立科学系统、切实有效、符合实际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协调、综合施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防控;坚持依法治理、立足长效;坚持分类应对、突出重点。
(三)工作目标。针对影响学校安全的突出问题、难点问题,加强和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学系统、全面规范、职责明确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与处置体系。
二、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体系
(四)健全学校安全教育长效机制。将安全教育与法治教育、德育教育等有机融合,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着力提升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避险能力。发挥课堂教育主阵地作用,全面落实安全教育课时、教材、师资、培训、经费等。丰富实践活动、体验教育、网络教育、家校共育等教育形式,根据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防溺水、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防诈骗、防意外伤害等专题教育,定期组织应对地震、火灾等应急疏散演练。将安全知识作为校长、教师培训的必要内容,加大培训力度并组织必要的考核。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积极参与学校安全教育。鼓励各种社会组织为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提供支持。
(五)完善有关学校安全的标准体系和认证制度。根据国家最新强制性标准和我市实际需求,加强我市有关学校安全地方标准的修订工作,逐步形成以国家标准为主、适合我市实际的地方标准为辅的标准化体系。建立学校安全事项专项认证及采信推广机制,加快教育技术装备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对涉校涉生教学仪器、建筑材料、设施设备、体育器械等,依法依规做好认证。
(六)积极探索建立学校周边安全区域制度。加强校园周边综合治理,探索建立学校周边安全区域制度。在此区域内,依法分别作出禁止新建、扩建对校园环境带来噪音、大气、辐射等污染的生产企业、设施,禁止设立上网服务、娱乐、彩票等营业场所,禁止设立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等要求。健全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加强交通秩序管理,增强学生安全感。
(七)构建学校安全风险闭环防控机制。建立安全风险预警、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验收、销号闭环防控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制定区域性学校安全风险清单、防控责任清单,落实“日周月”隐患排查制度,确保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不断完善风险信息系统,指导学校建立动态监测和数据搜集、分析机制,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实施行业分类分级监管,指导学校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八)探索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积极培育可以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防控服务的专业化社会组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和支持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机构、组织,研发、提供学校安全风险预防、安全教育相关的服务或产品。
三、健全学校安全风险管控机制
(九)健全学校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健全学校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是属地学校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学校依法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承担校内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健全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加强日常安全管理,逐级明确安全工作责任,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个职能部门、每一个岗位和每一名教职工。
(十)健全有关部门日常管理职责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学校安全日常管理的职责。教育部门要督促学校加强安全教育,指导学校健全定期例会、门岗盘查、隐患排查整改、护校巡逻等工作制度,落实安全管理举措,督促学校根据需要配备专兼职学校安保工作人员,完善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会同公安等部门指导学校做好交通、消防、安全监管、防溺水、防恐防渗、校车等日常工作;健全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监督机制和举报渠道,研究制定工作指导手册,规范调查处理程序。公安部门要健全学校周边日常巡逻防控制度,抓好校园及周边治安防范、反恐防暴、交通秩序管理工作;健全警校联动工作机制,指导学校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抓好涉生道路交通安全,会同教育部门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学校做好消防安全检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消除火灾隐患。财政部门要优先保障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经费。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管。交通部门要加强对提供学生集体用车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合理规划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线路。国土房管部门要为学校重大地质灾害或隐患的应急处置提供专家和技术支持。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大气、土壤、水体环境安全的监管。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指导。工商部门要做好校园及周边区域内市场主体登记及日常监管工作。质量监督部门要对学校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金融管理部门要配合公安机关、教育部门严厉打击不良“校园贷”等涉校涉生非法金融活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和学校采购的用于学生集体使用的食品、药品要加强监督检查。地震、林业、气象等部门要分别加强对学校防震、森林防火、灾害性天气防范工作和相应安全教育工作的指导。综治、文化、新闻出版、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校园周边特别是学生安全区域内有关经营服务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保监部门要加强对保险公司及相关保险中介涉校涉生的保险承保、理赔等业务监管。共青团组织要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维权热线,提供相应法律咨询、心理健康辅导等服务。妇联组织要积极指导家长进行正确的家庭教育,开展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组织落实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法律规定。
(十一)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学校安保队伍。学校应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力量,原则上每所学校至少有1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寄宿制学校要配备宿舍管理人员。区县政府、有条件的学校可将校园安全保卫工作交由专门保安服务公司提供。有条件的学校可建立学校安全保卫志愿者队伍。
(十二)稳步推进平安校园建设工作。配齐配强校园安防技术装备,校园主要区域视频监控要实现全覆盖,有条件的区县要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的监控或报警平台,并与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共享平台对接,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系统。健全警校联动机制,公安机关要加强学校及周边警务室建设,派出经验丰富的民警加强工作指导。加强校园安全防范工作,学生在校期间,对校园实行封闭化管理,严格落实门岗排查和登记、护校巡逻、应急值守等制度,有条件的学校可设置隔离栏、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公安机关要实行专案专人制度,严厉打击涉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侵害学生人身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及早发现、及时处理、从严问责、依法惩处。
(十三)构建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学校规划、选址、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健全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抗震设防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学校建筑物及基础设施必须经相关专业部门质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凡在校园工程建设中出现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后果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承担终身责任并限制进入相关领域。
(十四)构建防控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的有效机制。按照教育部等9个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6〕6号)要求,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有效预防,依法处置。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建立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早期发现、预防以及应对的工作机制。学校要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加强家庭教育的指导,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对有不良行为或暴力行为的学生,探索建立由校园警务室民警或担任法治副校长、辅导员的民警实施训诫的制度。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公安、司法机关要依法处理。改革完善专门教育制度,健全专门学校接收学生进行教育矫治的程序。网络管理部门发现涉校涉生网络舆情时,及时予以管控并通报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
(十五)构建广泛参与的学生安全保护网络。健全对校园内发生的侵害学生人身权利行为的监督机制和举报渠道,建立规范的调查处理程序。有关部门要与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家长共同构建对受到伤害学生和涉嫌违法犯罪学生的心理疏导、安抚救助和教育矫正机制。支持和鼓励律师协会、政法院校等法律专业组织和单位,设立未成年学生保护的公益性组织,利用和发展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律师网络,为学生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
四、完善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和风险化解机制
(十六)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机制。学校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属地区县政府要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整合多方力量组织开展现场救援和医疗救治工作,及时启动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善后处置和责任认定等工作,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事故,应当优先组织开展对受威胁、受影响学校的救援和受伤害学生的救治、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建立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健全学校安全事故的报告、处置和部门协调机制。在校内及校外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
(十七)健全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认定、追究和处理制度。发生造成师生伤亡的安全事故,有关部门要组建事故调查小组,依法查清事故真相、认定事故责任。属校方责任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学校无责任的,要澄清事实、及时说明。司法机关要加强案例指导,利用行政调解、保险理赔、法律援助等方式,通过法治途径和方式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对各类“校闹”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坚决予以制止,依法依规处理有关责任人。
(十八)建立多元化的事故风险分担机制。学校应当按规定购买校方责任险,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列支,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参照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办法执行。民办学校校方责任险所需经费由学校自行承担,财政已安排公用经费补助的学校从公用经费中列支,未安排公用经费补助的学校,区县可给予一定补助。加强对涉及学校的保险业务的监督和管理,严禁违背学生及家长意愿要求学生购买或向学生推销保险产品。鼓励社会组织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
(十九)积极构建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的支持体系。各区县要采取措施,在中小学推广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要发挥好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的作用,帮助学校妥善处理事故。教育、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探索在有需求的区县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吸纳社会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调解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
五、强化领导责任和保障机制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将学校安全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切实为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课外实践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协同推动防控机制建设,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十一)强化基础保障。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处室或机构,完善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编制部门要适当向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机构倾斜。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经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合理支出。
(二十二)健全督导与考核机制。各区县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事故或产生重大影响的校园安全事件,要组织专项督导并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对学校安全事故频发的区县,要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教育部门要将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学校依法办学和学校领导班子工作的重要内容。
高等学校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实施意见,完善工作机制和建设方案,市教委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指导支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