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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5780L/2022-00116 | [ 发文字号 ] | 渝府办发〔2018〕162号 |
[ 主题分类 ] | 教育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市政府办公厅 | ||
[ 成文日期 ] | 2018-11-13 | [ 发布日期 ] | 2018-11-13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
渝府办发〔2018〕16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精神,推进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教育链、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扩大就业创业,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化产教融合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四个扎实”工作要求,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综合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行动计划,以“双一流”建设带动高等教育整体提升,以产教融合为主攻方向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深化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改革,发挥企业重要主体作用,促进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结构要素全方位融合,培养大批高素质创新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为全力打好“三大攻坚战”、实施“八项行动计划”,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汇聚发展新动能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统筹协调,共同推进。将产教融合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融入经济转型升级各环节,贯穿人才开发全过程,形成政府、企业、学校、行业、社会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服务需求,优化结构。面向产业和区域发展需求,完善教育资源布局,加快人才培养结构调整,创新教育组织形态,促进教育和产业联动发展。
校企协同,合作育人。充分调动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政策引导,鼓励先行先试,促进供需对接和流程再造,构建校企合作长效机制。
(三)主要目标。
逐步提高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程度,健全多元化办学体制,全面推行校企协同育人,用10年左右时间,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基本形成,需求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健全完善,人才教育供给与产业需求重大结构性矛盾基本解决,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对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的贡献显著增强。
到2020年,统筹推进产教融合的体制机制初步形成,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程度逐步提高,高等教育分类发展逐步推进,现代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进一步完善。建设3—5所高水平新工科高等院校,组建15个大数据、人工智能、软件、生物医药等二级学院(产业学院),建设120个职业教育“双基地”、300个实训基地、525个产业急需和骨干特色专业(点)、100个现代学徒制专业(点),建设30个示范性职教集团、45所优质和高水平职业院校。到2025年,统筹推进产教融合的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全市高等教育分类发展体系初步形成,现代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基本完善。建成一批面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产教融合示范性院校、学科专业和课程体系,建成一批产教融合型示范企业,校企合作与协同育人水平进一步提升,协同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进一步增强。
(一)构建产教融合发展生态。
1.统筹产教融合发展规划。把产教融合发展纳入产业发展统筹规划,把教育优先、人才先行融入各项政策。结合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新型城镇化、制造强国战略等国家重大战略,围绕我市打好“三大攻坚战”、实施“八项行动计划”,以及推动战略性新兴制造业发展、传统制造业改造升级、大数据和智能化应用发展、战略性新兴服务业提质增效等重要工作,同步制定产教融合发展政策,落实各项支持要素,推动重大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市大数据发展局等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
2.优化职业教育发展布局。引导职业教育资源向产业和人口集聚区域集中,以职业教育“双基地”“双师”“双证”发展为助推器,以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建设为突破口,建成一批高水平职业学校。面向脱贫攻坚主战场,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努力办好农村职业教育,充分运用城市优质职业教育资源,支持农村贫困地区职业教育,建立健全优质职业学校与贫困区县结对帮扶机制。加强我市与长江经济带城市间的协同合作,积极探索差别化职业教育发展路径。(责任单位: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各区县政府)
3.促进高等教育融入国家和区域创新体系。面向创新中心发展需要,着眼高等教育引领性、服务性功能,完善教育资源布局,调整人才培养结构。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完善高等教育分类分层发展评价政策体系,健全高等院校与行业骨干企业、中小微创业型企业紧密协同的创新生态系统,增强集聚人才资源、牵引产业升级的能力。持续推进普通本科院校向应用技术型高等院校转型,支持转型高等院校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鼓励有条件的高等职业学校与应用技术型本科院校合作培养贯通式高素质技术人才,培养大批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科技型人才和高级技术技能人才,促进高等教育与产业互动发展,为我市“创新之城”“创业之都”建设提供支撑和引领。(责任单位:市教委、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
4.统筹产教融合学科专业建设。建立健全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学科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完善政府、行业、企业参与的学科专业设置评议制度。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根据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及时调整学科专业体系,形成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对接产业发展需求的学科专业发展模式。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以及研发设计、数字创意、现代交通运输、高效物流、融资租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产业急需紧缺学科专业。集中资源办好我市急需、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学科专业,重点支持大数据智能化类学科专业建设。支持健康、养老、文化、旅游、家政等社会领域学科专业发展,加强智慧城市、智能建筑等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相关专业建设。结合“双一流”建设,促进学科专业交叉融合,适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及新经济发展。加快推进新工科建设,构建“双一流”、新工科建设推动产业发展的产教融合新格局。(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各区县政府)
5.强化人才培养需求导向。加快推进教育“放管服”改革,注重发挥市场机制配置非基本公共教育资源作用,强化就业市场对人才供给的有效调节。建立健全行业组织人才需求预测机制和用人单位职业能力评价机制,建设人才需求政府信息服务平台,定期发布有关行业(产业)人才需求预测报告,推动实现跨部门人才供需信息共享,为产教融合供需双向对接提供市场化、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信息服务。严格实行专业预警和退出机制,定期发布职业学校、高等院校专业结构与产业结构匹配状况报告,定期发布新专业设置、扩大招生的专业等信息。把市场供求比例、就业质量作为学校设置调整学科专业、确定培养规模的重要依据,引导学校对设置雷同、就业率连续不达标专业及时调减或停止招生。新增研究生招生计划向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积极推行校企协同育人的高等院校和学科倾斜。(责任单位: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经济信息委等部门)
(二)强化企业重要主体作用。
6.拓宽企业参与途径。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坚持准入条件透明化、审批范围最小化,细化标准、简化流程、优化服务,改进准入条件和审批环节。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管理等,支持企业参与公办职业学校办学。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和行业主管部门探索推进职业学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在产权关系明晰的前提下,允许企业以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依法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国资委、重庆市税务局等部门,各区县政府)
7.深化“引企入教”改革。支持企业深度参与职业学校、高等院校教育教学改革,鼓励企业以多种方式参与学校专业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教材开发、实习实训、师培师训、考核评价等人才培养环节。推行服务外包、创客空间、工作坊等面向企业真实生产环境的任务式培养模式。职业学校新设专业原则上应有相关行业企业参与。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国内知名科技企业联合组建大数据、人工智能、软件、生物医药等二级学院(产业学院)。支持优质企业依托或联合我市职业学校、高等院校设立企业工作室、实验室、创新基地、实践基地。推动职业学校与优质企业结对发展,鼓励职业学校吸纳引进企业岗位培训课程作为专业课程和教学资源,科学制定并优化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责任单位: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等部门,各区县政府)
8.开展生产性实习实训。健全学生到企业生产性实习实训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支持本行业企业承担职业院校学生实习任务。推进实习实训规范化,对生产性实习实训学生,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合理的生产性实习报酬,保障学生合法权益。鼓励以引企驻校、引校进企、校企一体等方式,吸引优势企业与学校共建共享生产性实训基地。支持各区县依托学校建设行业或区域性实训基地,带动中小微企业参与校企合作。通过探索购买服务、落实税收政策等方式,鼓励企业直接接收学生实习实训。(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重庆市税务局等部门,各区县政府)
9.以企业为主体推进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支持企业、学校、科研院所围绕产业关键技术、核心工艺和共性问题开展协同创新,加快基础研究成果向产业技术转化。引导高等院校将企业生产一线实际需求作为工程技术研究选题的重要来源,鼓励职业学校、高等院校科研人员深入企业解决生产中的实际问题。完善财政科技计划管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牵头申请的应用型、工程技术研究项目,原则上应有行业企业参与并制定成果转化方案。完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后评价体系,将成果转化作为项目和人才评价重要内容。职业学校、高等院校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建设一批企业技术中心、高等院校技术创新平台、产业技术实验室、中试基地和工程化基地,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平台,通过绩效评价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补助支持。利用产业投资基金支持高等院校科技成果和核心技术产业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财政局等部门)
10.强化企业职工在岗教育培训。落实企业职工在岗教育培训制度,督促企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并将60%以上经费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将不按规定提取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拒不改正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创新教育培训方式,鼓励企业向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和培训机构购买培训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职工技能竞赛,对参加培训提升技能等级的职工予以奖励或补贴。落实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规定,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加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转岗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支持在岗职工参加重庆市人才短缺专业的教育培训。(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
11.发挥骨干企业引领作用。鼓励区域、行业骨干企业联合学校共同组建产教融合集团,带动中小企业参与,推进实体化运作。注重发挥规模以上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示范带头作用,通过“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信用”等组合式激励政策,支持企业依法参与校企合作。结合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继续办好做强职业学校。国有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按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办学校的相关待遇。(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重庆市税务局等部门,各区县政府)
(三)深化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改革。
12.将劳动实践融入基础教育。加强以职业体验、职业认知、生活教育为主的中小学职业启蒙教育,组织开展“劳动模范、大国工匠进校园”活动,支持学校聘请劳动模范和高技能人才兼职授课,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建设职业启蒙教师队伍。将动手实践内容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将学生职业体验纳入综合素质评价体系。组织有条件的中小学与职业学校合作开发和实施劳动技术课程与职业体验课程。推进职业学校资源向中小学开放,鼓励依托职业学校建设中小学生职业体验中心。普通高中适当增加职业技术教育有关内容。(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各区县政府)
13.推进产教协同育人。深化全日制职业学校办学体制改革,推进职业学校和企业联盟、与行业联合、同园区联结。在技术性、实践性较强的专业,全面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推动学校招生和企业招工相衔接,明确学生学徒“双重身份”,强化学校和企业“双主体”实施,推进学历与技能并重的人才培养模式。强化教学、学习、实训相融合的教育教学活动,推行项目教学、案例教学、工作过程导向教学等教学模式。对接企业生产服务智能化流程,加快职业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智能化改造。强化实践教学,职业学校实践性教学课时不少于总课时的50%。建立高等教育学术人才和应用人才分类培养体系,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比重。加强创新人才培养,大力支持应用技术型本科和行业特色类高等院校建设,构建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产学结合”培养模式改革,加强复合型人才培养。设立研究生企业工作站和联合培养基地,支持校企共同培养研究生。(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各区县政府)
14.加强产教融合师资队伍建设。推进“双千双师”交流计划,支持企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到学校任教,教师到企业担任兼职工程师或技师,畅通人才双向流动渠道。支持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依法依规自主聘请兼职教师和确定兼职报酬。实施产业教师(导师)特设岗位计划,制定认证标准和评聘办法。开展教师与企业工程师(技师)“双师”职称评定,按“放管服”要求及“双师”职称评定办法,完善符合职业教育和应用型高等院校特点的职务(职称)申报条件和评聘办法。进一步提高优质职业学校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支持大中型企业与职业学校、应用型本科高等院校合作建设 “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完善“双师型”教师认证制度。落实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每5年不少于6个月的规定,新入职专业课教师前3年应在企业连续实践6个月以上。设立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支持项目,建好工程师创新能力培养训练基地。以提升工程师创新实践能力为核心,促进产学研用合作,打造集继续教育、技术培训、专业竞赛、职称评定等功能于一体的公共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各区县政府)
15.完善考试招生配套改革。完善高等职业教育分类招考制度,健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稳步推进中职高职衔接、中职本科衔接、以服务智能产业为主的专本衔接“3+2”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开展中职、高职、应用型本科教育分段培养、联合培养。完善职业学校优秀学生推荐制度,适度提高高等院校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比例。完善企业优秀员工推荐制度,逐步提高高等院校招收有工作实践经历人员的比例。(责任单位:市教委等部门)
16.加快学校治理结构改革。完善学校章程及配套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决策机构,完善相应的监督机制,鼓励引入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扩大职业学校、高等院校人事管理、教师评聘、收入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优化学校内部治理,下移管理重心和学术权力。积极发展跨学科、跨专业教学和科研组织,鼓励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设立产教融合管理、协调和服务专门机构。(责任单位: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各区县政府)
17.创新教育培训服务供给。规范发展服务组织,鼓励教育培训机构、行业企业联合开发优质教育资源,大力支持“互联网+教育培训”发展。鼓励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广泛开展非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积极参与农民工学历能力提升计划,加强成人社区教育培训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等工作。支持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整合校企资源,开发立体化、可选择的产业技术课程和职业培训服务。探索建立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和行业企业课程学分转换互认机制。鼓励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向行业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购买创新创业、前沿技术课程及培训服务。(责任单位: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
18.加强中外合作育人。争取国内外一流大学和科研机构来渝合作发展,实施重庆市职业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行动计划(2018—2022年),鼓励职业学校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和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合作共建专业,联合培养人才,共同举办学历教育和技术技能培训。实施中德(重庆)、中澳(重庆—昆士兰)、中泰职业教育项目,实施中国(重庆)新加坡博士后国际培养交流计划。引导我市职业学校、高等院校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和国际产能合作。鼓励我市职业学校、高等院校与国外教育机构、积极拓展国际业务的大型企业和产业园区联合办学,共建海外教育培训中心、人才培养基地、“鲁班工坊”,面向海外开展技术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支持校企共同打造面向海外市场的特色品牌专业、课程和教学资源,助力校企联动“走出去”。(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政府外办、市国资委等部门)
(四)促进产教供需双向对接。
19.强化行业协调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牵头成立行业指导委员会,通过职能转移、授权委托等方式,支持行业组织制定深化产教融合工作计划,依法制定行业技术规范、专业能力标准等。同时,指导行业组织开展人才需求预测、校企合作对接、教育教学指导、职业技能鉴定等服务,切实发挥在校企合作协同培养中的引导作用,提高职业学校学生“双证”率和就业质量。(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20.优化发展市场服务组织。各区县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合作设立等方式,培育一批市场导向、对接供需、精准服务、规范运作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企业)。支持利用市场合作和产业分工,提供专业化服务,构建校企利益共同体,形成稳定互惠的合作机制,促进校企紧密联结。(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各区县政府)
21.打造信息服务平台。深入实施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探索建设我市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汇聚区域和行业人才供需、校企合作、项目研发、技术服务等各类供求信息,向各类主体提供精准化产教融合信息发布、检索、推荐等各项服务。(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大数据发展局等部门)
(五)完善产教融合政策支持体系。
22.完善财税政策体系。优化政府投入,完善体现职业学校、应用型高等院校办学特点和专业办学成本的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拨款机制,健全以促进改革和提高绩效为导向的生均拨款制度。财政、税务部门要积极落实深化产教融合的财税政策,落实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支持职业教育发展和企业参与办学。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区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用于符合条件的教育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教育的,依法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实习单位在接收学生实习期间,与学生实习活动直接相关的、实际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各区县政府)
23.落实土地政策。企业投资或与政府合作建设职业学校、高等院校的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企业依法以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各区县政府)
24.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落实国家有关金融政策,各类产业扶持发展资金或基金要切块安排用于职业教育。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产教融合项目企业,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创新金融机构服务模式,开发适合产教融合项目特点的多元融资品种。加快发展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对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保险专门确定费率。(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等部门)
25.实施产教融合发展工程。支持区县、学校、企业积极争取国家试点任务,推进国家产教融合工程。支持一批有代表性、有改革意愿的区县开展产教融合示范区县建设试点。研究制定产教融合型企业评定标准和奖励办法,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且成绩突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并给予奖励。支持一批职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共建共享技术技能实训设施,建成一批校企协同育人的“双基地”和产教深度融合的实训基地、产业急需(骨干特色)专业(点)。开展高水平应用型本科高等院校建设试点,加强产教融合实训环境、平台和载体建设。支持普通本科高等院校面向产业需求,重点强化实践教学环境建设。支持“双一流”建设高等院校加强学科、人才、科研与产业互动,推进合作育人、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各区县政府)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26.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在市政府领导下,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重庆市税务局等部门密切配合,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协同联动,推进工作落实。各区县可参照建立相应工作协调机制。(责任单位:市教委等部门,各区县政府)
(二)强化目标管理。
27.开展产教融合专项督查。重点督查实施产教融合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等工作开展情况。坚持对标一流、追求卓越,科学设置高等院校发展及学科建设、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等定性、定量目标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产教融合效能评价机制,评价结果作为绩效考核、表彰激励、资源配置、投入引导的重要依据。产教融合推进情况纳入职业学校、高等院校质量年度报告,纳入我市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重庆市税务局等部门,各区县政府)
(三)营造良好氛围。
28.做好宣传动员和舆论引导。加大对产教融合政策和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积极营造全社会充分理解、积极支持、主动参与产教融合的良好氛围,努力形成政府强力统筹保障、行业协调指导、企业积极参与、学校主动服务、社会广泛支持的产教融合新局面。(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委、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各区县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