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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5780L/2022-00113 | [ 发文字号 ] | 渝府办发〔2019〕79号 |
[ 主题分类 ] | 教育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市政府办公厅 | ||
[ 成文日期 ] | 2019-07-13 | [ 发布日期 ] | 2019-07-22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渝府办发〔2019〕7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依法规范与鼓励引导并重,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益导向、依法规范、分类管理、综合施策、协同治理”的原则,引导校外培训机构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依法依规开展培训业务和相关活动。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艺术、体育、科技等培训,重点规范、从严监管语文、数学、英语和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等学科知识培训,坚决禁止、从严查处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统筹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从源头上规范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和招生管理秩序,强化学校育人主体地位,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和课后服务能力,做到标本兼治、务求实效。落实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部门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分工负责、各方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形成综合治理合力。
二、严格准入管理
(三)完善设置标准。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学校管理制度,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确保办学场地安全稳定。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重庆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规定的场地、资金、师资和管理等条件。本实施意见印发前与机构签订聘用合同从事学科知识培训尚未取得教师资格的教师,应当在2019年12月底前取得相应教师资格。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对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的,依法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依法审批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经区县教育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根据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选择属性在同级民政、机构编制、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法人登记后方可开展培训活动,并在办学场地醒目位置和机构网站上亮证亮照办学。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智力开发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教学)活动、竞赛活动,以及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活动。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区县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经教育部门批准,跨区县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在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区县教育部门取得办学许可证。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三、规范培训行为
(五)规范教育教学。校外培训机构要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培训项目及培训内容开展培训活动,所办培训班名称班次、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报区县教育部门备案,区县教育部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未通过备案的班次不得招生培训。培训内容不得超出国家相应课程标准,培训进度不得超过当地中小学校同期进度,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冲突,学员读写连续用眼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0分钟,每日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六)诚实守信办学。校外培训机构要实事求是制定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在办学场地或机构网站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书面培训服务合同,合同应当载明校外培训机构名称等核定事项,明确培训期限和时间安排,收费项目和金额及退费标准与办法,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以及双方争议解决途径和方法等。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不得以诱导、欺骗、强迫等手段要求学生接受培训。
(七)严格收费管理。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与资产管理规定,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包含赠送课时)的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得在公示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强行集资或组织实施培训贷。对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退费事宜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要严格执行《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监管。
四、强化监督管理
(八)加强日常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属地统筹协调,教育、市场监管、网信、机构编制、经济信息、公安、城市管理、民政、人力社保、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税务、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监管工作。
(九)落实年检年报制度。各区县要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及抽查检查工作。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十)建立信息公开和投诉举报系统。教育部门要运用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实时公布已经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及地址、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办学内容、办学规模及班次、招生简章及广告、收费项目及标准、教师资格及照片、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校外培训机构要在办学场所醒目位置和机构网站公开以上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学生家长监督。各区县要设立24小时投诉电话,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协同办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信息并依法调查处理。
(十一)建立负面清单和黑白名单制度。市教育部门要根据设置和管理要求,建立校外培训机构负面清单制度。各区县要建立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制度,依法设立且无负面清单行为的列入白名单,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和依法设立但出现负面清单行为的列入黑名单。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营利性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相对应市场主体名下并依法公示。对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五、提升中小学校育人水平
(十二)规范招生行为。市教育部门要研究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管理办法,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严格执行“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政策,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任何形式的“掐尖”招生考试,严禁中小学校以特长班、重点班、实验班、课改班、小班等各种名义分优差班开展招生工作,严禁中小学校变相通过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与招生相关的各种活动,严禁中小学校将学生在校外培训机构的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入学依据。要严明招生工作纪律,及时查处中小学校违规招生行为,一经查实严肃追究校长责任,第1次诫勉谈话,第2次按规定和程序撤销校长职务。
(十三)提升教学质量。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学校教学计划,开足、开齐、开好每门课程。各区县要指导中小学校按照学校管理有关标准对标研判、依标整改,规范教育教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法从严治教,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和“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坚决查处并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责任。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开展有偿补课和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辅导,严禁强迫、动员、暗示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和有偿培训补习活动,严禁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严禁“课上不讲课后讲”“收费讲”,一经查实,在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中一票否决,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规处理,第1次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第2次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处分,第3次依法吊销教师资格证并解除聘用合同。
(十四)做好课后服务。各区县要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强化中小学校在课后服务中的主渠道作用,建立弹性离校制度。各中小学校要充分挖掘学校师资和校舍条件的潜力,充分运用校外资源,发挥家长委员会等作用,开辟多种适宜途径,帮助学生培养兴趣、发展特长、开拓视野、增强实践,提高课后服务水平。允许按规定为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提供免费辅导,坚决防止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各区县可根据课后服务性质,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费用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人力社保等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应当适当考虑学校和单位开展课后服务因素,学校和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对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给予适当倾斜。设定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的,应当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按规定由市教育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加强宣传引导。市教育部门和各区县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引导广大学生家长科学认识中小学生成长成才规律和教育教学规律,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和成才观念。各中小学校要通过各种方式引导家长理性选择校外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不盲目攀比跟风,防范培训风险,避免上当受骗。要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行业自律,采取星级评选、协会嘉奖等方式,对依法办学、管理规范的校外培训机构给予宣传,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强化社会责任担当,加强自我约束,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十六)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联动综合监管机制。市教育部门负责全市校外培训机构统筹管理,健全完善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和制度,及时研究处理校外培训机构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统筹管理,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综合治理,取缔“无证无照”非法校外培训机构,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运用网格化管理体系和熟悉本辖区情况优势,做好本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巡查、情况摸排、信息收集、维稳善后等相关工作,并协助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审批、登记、监管、执法等工作。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对校外培训机构重大问题、突发事件、联合执法等进行研究协调、安排部署。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市、区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定期梳理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意见等,定期通报同级教育部门。
(十七)开展专项治理。校外培训市场秩序专项治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市级专项治理每年不少于1次,各区县专项治理和联合执法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指导督促力度,通过专项督查、随机抽查、交叉检查、暗访等方式,督促专项治理取得实际成效。各区县要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摸排,建立台账,对存在问题的校外培训机构,责任到人,限定时间,逐一整改到位。要积极稳妥、从快从严,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的非法校外培训机构,回应民生关切,维护社会稳定。
(十八)强化督查督导。市政府督查办要加大对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的督查力度,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情况作为区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内容,各区县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情况开展督导。对责任不落实、机制不健全、措施不到位,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要约谈诫勉、严肃问责。
附件:1.重庆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2.重庆市校外培训机构部门监管职责分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重庆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序号 |
项目 |
基 本 条 件 |
1 |
场地条件 |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地建筑面积应不低于300平方米且位于同一楼层,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办学场地面积3平方米以上,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地总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安全防范、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举办者自有的房屋作为办学场地,需具有权属证书,且产权清楚;举办者租赁的办学场地,租用期不得低于3年;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作为办学场地。 |
2 |
资金条件 |
校外培训机构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举办者属于社会组织的,净资产应不少于15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举办者属于自然人的,货币资金应不少于100万元。新设立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提供的开办资金或实缴注册资本应不少于50万元,每增设一个教学点增资数额一般不少于15万元。 |
3 |
师资条件 |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学科知识培训的培训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聘用外籍人员担任培训教师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班级个数、学员数量配备相应规模的专兼职培训教师,确保同一培训时段内每个培训班至少有1名培训教师,其中专职培训教师占比不得低于培训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并且专职培训教师总数不得少于3名。 |
4 |
管理条件 |
完善的管理制度:(一)章程。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主要事项:名称、地址、法人属性;办学宗旨、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举办者参与办学和管理的权限和程序、权利和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等;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党组织负责人进入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党的建设;法定代表人;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章程修改程序;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等。(二)收费和退费办法。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我市有关管理规定,制定培训收费和退费办法,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退费结算方法。(三)财务管理制度。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管理规定,依法完善培训费专用账户、收支管理等财务管理制度。(四)培训管理制度。校外培训机构应加强培训教师队伍建设,增强教职工责任心,强化培训管理,保证培训质量。(五)劳动用工制度。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要求,建立员工聘任、员工解聘、劳动合同签订、社保购买等劳动用工制度。(六)安全稳定制度。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以确保校外培训机构正常开展培训活动,保障学员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
附件2
重庆市校外培训机构部门监管职责分工
序号 |
工 作 职 责 |
责任部门 |
1 |
牵头组织开展校外培训市场联合执法和综合治理。牵头组织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定期评估、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并在做好办学许可证审批工作基础上,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查处校外培训机构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行为,查处在职中小学教师违纪违规参与校外培训行为。 |
教育等部门 |
2 |
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食品安全、反垄断等方面监管工作。对违法违规擅自变更经营范围,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未取得批准就开展相关业务等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 |
市场监管等部门 |
3 |
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人员和周边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私自在居民住宅违规组织教育培训,利用培训之名实施诈骗、组织培训贷、恶意转移或抽逃培训经费等违法行为。 |
教育、公安等部门 |
4 |
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工作。 |
城市管理等部门 |
5 |
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监管和查处。 |
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 |
6 |
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行为的监管和查处。 |
人力社保部门 |
7 |
做好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和查处。 |
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 |
8 |
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纳税监管。 |
税务部门 |
9 |
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场地租赁、出售相关监管工作。 |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
10 |
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相关工作。 |
卫生健康等部门 |
11 |
配合教育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
网信、经济信息、文化旅游、通信管理等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