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被处罚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情形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1 | 李某 | 渝教罚〔2024〕2号 | 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二条“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第六条“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属于《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情形。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 撤销教师资格证 |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 202150******5829 |
2024年5月28日 | 5年 | 重庆市教委 |
2 | 黄某某 | 渝教罚〔2024〕3号 | 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二条“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第六条“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造成恶劣影响,属于《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情形。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 撤销教师资格证 |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 9651001****8364 |
2024年5月28日 | 5年 | 重庆市教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