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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6804M/2023-00414 |
[ 发文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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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教育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市教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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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3-12-14 |
[ 发布日期 ] |
2023-12-15 |
序号 |
被处罚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情形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11 |
李某某 |
渝教罚〔2023〕11号 |
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二条“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第六条“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在学校中造成了恶劣影响,属于《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情形。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
撤销教师资格证 |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 2001500******0340 |
2023年11月1日 |
5年 |
重庆市教委 |
12 |
黎某某 |
渝教罚〔2023〕12号 |
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六条“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在学校中造成了恶劣影响,属于《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情形。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
撤销教师资格证 |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 9651001****8123 |
2023年11月1日 |
5年 |
重庆市教委 |
13 |
何某 |
渝教罚〔2023〕13号 |
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六条“不得与学生发送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在学校中造成了恶劣影响,属于《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情形。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
撤销教师资格证 |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 2007500******0044 |
2023年11月1日 |
5年 |
重庆市教委 |
14 |
周某 |
渝教罚〔2023〕14号 |
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决周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当事人被判处刑事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 收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情形。属于《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 |
撤销教师资格证 |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 2011500******5625 |
2023年11月1日 |
不得重新申请 |
重庆市教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