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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教育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教育政策,指导全市教育工作。
(二)负责全市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管理市属高校、所属事业单位,负责全市教育体制改革,负责高中阶段及以上学校的布局结构调整;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课程教材建设及教育科研工作;负责教育统计、信息工作。
(三)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指导与协调,组织实施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和民族地区倾斜的政策措施,实施基础教育教学改革;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负责全市教育督导工作;负责全市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监测工作,负责对区县(自治县)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五)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组织实施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导职业院校提高办学水平和质量。
(六)负责全市高等教育发展与改革,承担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和创新水平、推进产学研一体化的责任;统筹指导各类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
(七)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督促检查区县(自治县)对教育的财政拨款和教育税费的征收工作,参与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负责教育经费的安排和预决算工作;负责教育援助的管理;监督检查区县(自治县)招生经费收支情况。
(八)统筹管理、协调民办教育,拟订民办教育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承担民办教育监管的责任。
(九)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和国防教育等工作。
(十)主管全市教师工作,负责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教育系统机构编制、人事和社会保障及教育培训、人事调配、职称评定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的学历教育、学位和学籍管理工作,参与拟订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普通高校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
(十二)负责大学中专招生工作;负责高等教育、中等教育的招生计划;负责各类教育考试、录取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高校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精品特色专业课程建设;组织高校承担国家及本市重大科研项目,规划、指导教育系统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发展高新技术及推进科研成果转化工作。
(十四)归口管理教育系统的对外交流和外事工作;负责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教育合作、交流;负责教育系统侨务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的语言文字管理工作;制定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负责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
(十六)负责对各类学校的国有资产进行宏观管理;指导学校建设、教育装备、教育产业、勤工俭学、学校后勤改革工作。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党务、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修志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重大决议事项的督查督办;承担教育系统及机关处室综合考核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建设和指导教育系统电子政务工作;管理教育系统社团工作。
(二)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秘书处。 负责处理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日常事务;承担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具体工作;研究贯彻教育领域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政策、教育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研究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协调督促落实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牵头起草教育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协调教育调研工作;拟订教育政策研究课题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有关教育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事务工作;办理教育行政许可事宜;指导教育系统普法教育工作;参与教育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发展规划处。拟订全市教育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市属高校、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并实施监督;统筹协调高等、中等公办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负责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审批高等、中等公办学校的设置调整事项;负责考核区县(自治县)政府的教育工作。
(五)组织干部处(市教育行业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党的工作;负责市属高校和直属单位党建、党务工作;参与市属高校以及部属在渝高校领导班子建设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高职高专副职及相应职级干部的管理;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机关副处以上领导干部的管理;牵头协调教育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办理高校、直属单位和机关领导干部及党员出国出境的政审工作;承担市教育行业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日常工作;负责机关的机构编制、公务员管理工作。
(六)人事处(教师职称改革办公室) 负责教育系统人事、人才工作;负责市属高校、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和社会保障工作;规划、指导中小学和中职学校校长队伍建设和高校教师队伍建设;负责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负责教育系统人员调配、职务评聘、考核晋级、表彰奖励及相关专家推荐工作;负责中小学特级教师、市级以上优秀教师评选。
(七)财务处。负责教育系统财务、审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负责教育经费管理;负责市属高校、直属单位及机关国有资产、预算决算、财务管理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检查市属高校、直属单位、区县(自治县)招生经费的收支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学校有关收费标准;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牵头教育扶贫、救灾和学生资助工作;牵头乡村振兴工作;指导本系统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工作。
(八)基础教育处(民族教育处)。承担全市基础教育管理指导工作;拟订并指导实施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的政策;指导基础教育改革工作;规划、指导基础教育教材建设工作;指导推进九年制义务教育;指导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指导民族教育;指导中小学德育;负责中小学教育教学成果评选工作;负责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指导基础教育各类学校、教育机构的各项教育教学工作。
(九)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承担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社区教育管理指导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职业教育教学政策;指导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工作;指导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基础能力、实训基地建设、学生专业技能和水平考核工作;负责高职高专、中等职业学校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拟订职教本、专科专业设置标准、教学指导文件;负责推进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的结合;指导职业院校、教育机构的各项教育教学工作;负责中等职业教育学籍学历管理;负责市内各级各类高等学校继续教育管理和远程教育工作;负责高等职教、成人高教校外办学点管理;负责协调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工作。
(十)高等教育处。承担全市本科高校、部属在渝高校的有关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工作;指导本科高校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教学的相关工作;指导本科高校教材建设工作;负责本科专业的管理;拟订普通本科专业设置标准、教学指导文件;负责本科高校教育教学基本条件管理;负责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的监控、评价和本科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
(十一)督导室(重庆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教育督导工作;负责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督导;负责对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及全市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均衡发展实施督导;组织开展全市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监测;发布重庆市教育督导报告。
(十二)科学技术处。承担高校自然科学研究的管理指导工作;指导、协调教育系统的科技工作及有关版权、专利工作;负责教育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工作;指导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产学研”结合和科技创新工作;组织重大科研计划;拟订高校科技发展规划;负责高校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科技创新团队等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
(十三)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承担高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管理指导工作;拟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负责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点和授权学科专业的相关工作;负责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籍的管理及学位授权点的检查评估;指导、协调高校“985工程”、“211工程”建设;承办市学位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四)招生考试管理处。拟订全市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拟订有关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执行国家和本市下达的招生来源计划并负责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普通高校、成人高校的招生划线和招生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重庆地区考生特殊类招生的具体工作;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负责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市高、中等教育入学考试工作。
(十五)师范教育处。拟订并指导实施中小学、中职教师队伍建设的中长期规划;负责中等及以下学校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承担幼儿园、中小学、中职学校教师培训及继续教育管理指导工作;指导幼儿园、中小学、中职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及师德师风建设;指导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院校的布局调整、改革、管理及教育教学工作;承担中等师范教育工作;牵头支教工作;负责实施“双特计划”;管理中小学教师培训证书发放工作。
(十六)民办教育处。承担各级各类民办教育管理指导工作;牵头高、中等学历教育民办学校(含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调整审批工作及管理、监督工作;
指导区县(自治县)对民办学校办学活动的管理与监督;指导、协调有关民办教育的法人登记、中介服务等工作。
(十七)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规范管理,承担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校外教育培训管理工作,指导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党的建设;研究贯彻校外教育培训规范管理政策,拟订相关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校外教育培训准入标准、办学规范,负责校外线上教育培训审批和监督管理,指导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统筹推进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校外教育培训综合治理,指导校外教育培训综合执法;指导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社会竞赛等活动;及时反映和研究处理校外教育培训重大问题。
(十八)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处。承担学校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管理指导工作;指导学校健康教育、卫生保健和防疫工作;组织学生的体质健康监测;指导学校艺术教育和课外文娱艺术活动;组织、管理市级学生体育运动竞赛和艺术比赛;负责组队参加市级以上各类体育竞赛和艺术活动;指导学校体育卫生艺术设施建设及器具配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国防教育和军训工作;牵头中等及以下学校食堂监管工作。
(十九)宣传思想政治教育处。指导教育系统宣传工作;承担高校宣传工作及校园文化建设的管理指导工作;负责高校学生与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牵头网络舆情信息管理工作;规划、指导高校宣传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和德育工作队伍建设;指导高校师德师风建设;规划、指导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指导、协调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和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管理教育系统报刊、出版工作。
(二十)统战处。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开展统战工作;负责市属高校和直属事业单位统战工作;研究制定高校统战工作政策;指导高校开展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指导高校开展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高校统战信息统计工作;负责侨务工作。
(二十一)学生处(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和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和学历证书审核工作;参与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工作;负责大中专毕业生和研究生就业管理及就业指导服务工作;牵头处理学生申诉工作;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大学生勤工助学和社会实践活动;参与管理高校助学金、奖学金、学生奖惩工作。
(二十二)安全稳定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统筹管理和指导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工作,负责市属高校、直属单位安全稳定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处置教育系统突发事件;指导教育系统建立健全学生意外伤害保障机制和学校安全防范体系;负责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宣传教育;牵头校园及其周边综合整治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稳定的督查和考核评估;负责教育系统信访工作;负责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
(二十三)基建后勤处。编制市属高校、直属单位基建投资计划,负责市属高校、直属单位基建的相关工作;参与国家和市政府下达的基建项目的安排与管理;指导教育系统学校基建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协调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后勤保障和后勤产业发展工作;指导市级重点中学和其他高中阶段学校的后勤改革;负责教育系统节能减排工作。
(二十四)教材和语言文字管理处。强化统筹协调全市大中小学教材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大中小学教材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牵头开展教材(教辅)审查、选用等工作;负责全市语言文字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规;拟订相关语言文字工作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推进语言文字改革、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和语言文字信息处理工作;组织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推广普通话,负责普通话培训、测试和发证工作;负责语言文字应用水平测试工作;协助汉语国际推广工作。
(二十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承担教育系统及有关部门和学校的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公派留学人员、教育系统因公出国(境)人员和来华留学人员、来渝外籍文教专家及教师的各项管理工作;负责中外合作办学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聘请外教学校进行资格审查;开展汉语国际推广工作;承办海外人才工作及引智工作;开展同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工作;负责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和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及监管;负责举办国际教育展览的审批。
(二十六)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党群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群团工作。负责机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定机关党委和党支部学习计划、学习制度;牵头开展机关党员教育活动;负责机关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机关纪检工作;牵头机关作风建设工作;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对机关有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负责机关工会、妇委会和共青团工作。
(二十七)巡察办。负责市委教育工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承担向市委教育工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加强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对党工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等职责。
(二十八)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贯彻执行有关离退休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组织离退休人员的集体活动;了解反映离退休干部的情况;负责离退休人员思想政治工作,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协调老年社团、机构,做好离退休工作,配合关工委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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