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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315207D/2013-0248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科技、教育;教育
[ 发布机构 ] 市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8-10-19 [ 发布日期 ] 2013-06-13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国家控制专业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教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等国家控制专业设置,严肃办学纪律,根据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职业技术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渝教发〔2012〕3号)及市教委、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举办医药卫生类专业的通知》(渝教职成〔2013〕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等国家控制专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专业设置条件。开设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等国家控制专业,必须适应全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布局规划,并严格执行《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要求的各项基本条件,除具有开设相关专业必需的经费、师资、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条件达不到的不予设置。

二、严格专业设置程序。开设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等国家控制专业,应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其中行业部门主管的中等职业学校由其主管部门对其专业设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签署意见报送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委和市级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设。学校停办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等国家控制专业应报市教委备案;停办专业若要恢复招生,须按专业设置有关规定重新申报。

三、规范专业名称。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对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对现开设的相关专业进行核对清查,严格规范所设专业类别和专业名称、专业代码,未经批准不得在专业名称前、后加注专业方向。开设目录外的专业按《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四、严格招生对象。各中等职业学校所招收的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等国家控制专业学生必须满足专业招生要求,其中报读教育类专业(含3年制和5年制)和医药卫生类、公安司法类专业“五年一贯制”和“三·二分段制”中职段的学生,必须是参加了当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并达到分数线的应届初中学生。市外学生来渝就读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五、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全市范围内凡具有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等国家控制专业举办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其招生计划由市教委统一下达。任何学校不得无计划招生和超计划招生,无计划或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将不予注册学籍,学生学历不能作为报名参加相关职业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六、严格管理联合办学。未经批准,任何学校不得设立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等国家控制专业校外办学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其他不具备资质的办学单位联合办学,不得将办学资质转让给其他办学单位或自然人。其中具有医药卫生类专业举办资格的除经审批可在市内设立医药卫生类专业办学点外,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市外医药卫生院校联合举办医药卫生类学历教育,不得允许市外医药卫生类院校在本校设置办学点。联合办学实行年度备案制度,每年2月底前由主办学校向主管部门申请后报市教委备案。

七、实行动态管理。市教委将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等国家控制专业进行动态监管,对经评估专业办学条件不达标、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停止该专业招生,并向社会公布。连续两年未招生的专业视为停办专业,不得招生;连续两年学生就业率低于60%的专业,应调减招生规模直至停止招生。

八、加强专业建设。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专业建设的指导,加强科学管理,帮助学校完善办学条件,解决办学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高专业办学水平,保证培养人才的规格和质量。各中等职业学校要自觉规范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专业办学行为,努力改善专业办学条件,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九、严厉追究责任。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迅速对本地区和本校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等国家控制专业开设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未经审批擅自开设的学校必须立即停止相关专业招生,并做好政策解释、学生分流等工作,确保安全稳定。绝不允许先斩后奏,绝不允许先上车后买票,绝不允许违规招生后以稳定为由向市级相关部门施压。拒不停止相关专业招生办学的,取消区县教育部门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取消该校实训基地项目、基础能力建设项目申报及重点学校的申报,取消该校下一年度中职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并从严追究违规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注销违规学校的中职学历教育办学资格。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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