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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教委: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二〔2014〕9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1〕46号),切实解决好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简称受助幼儿)入园困难问题,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简称幼儿资助)工作,完善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促进全市学前教育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资助范围和对象

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均纳入资助范围。优先资助就读普惠性幼儿园的重庆籍城乡低保家庭、孤儿、残疾儿童等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可适当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及条件薄弱的普惠性幼儿园倾斜。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认定条件、程序和方式等,由区县教育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相应办法。

二、资助项目

对受助幼儿免收保教费和生活费,幼儿园不得再向受助幼儿收取保教费和生活费等其他费用。

三、资助标准及补助办法

资助标准为保教费按平均每人每月150元,全年10个月计算;生活费按平均每人每天3元,全年220天计算。市级财政根据上述补助标准按全市入园幼儿平均10%的人数分区域安排奖补资金。市级补助比例按主城区20%、贫困区县80%、其它区县50%计算。

各区县(自治县)应按本地区制定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实施办法,统筹市级财政补助经费,及时足额落实受助幼儿保教和生活补助经费。

幼儿园按照事业收入的5%提取资金,专项用于资助本园受助幼儿保教费和生活费。

四、审核程序

(一)资助申请。每学期开学时,符合条件的受助幼儿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向就读幼儿园提出申请,提交《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费保障金领取证》、区县民政局出具的孤儿证明、幼儿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后,填写《重庆市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申请表》。

(二)资格审核。幼儿园初审汇总受助幼儿申请材料报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区县教育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审核,在公开媒体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向各幼儿园下达审核意见。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要落实学前教育工作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工作力度,确保符合资助条件幼儿都能及时得到资助。要按照本通知有关精神,结合本地区学前教育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完善本地区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资助标准和资助范围,并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备案。要通过各类媒体渠道,采取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方式,进一步加大幼儿资助政策的宣传力度,切实将幼儿资助政策深入到每个社区(村委会)和幼儿园,做到家喻户晓。教育部门要积极协调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进一步简化和优化受助幼儿资助申报、审核认定、资金发放工作方式和程序。要督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掌握幼儿资助工作动态,指导幼儿园开展幼儿资助工作。要统筹本级财力及市级财政幼儿资助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标准足额落实幼儿资助经费补助预算,并及时拨付至幼儿园。

(二)各幼儿园要进一步畅通幼儿资助绿色通道,足额将事业收入的5%用于幼儿资助,积极推动本园幼儿资助工作开展。进一步健全财务制度,按要求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财政拨付资助资金额度,公示受资助幼儿名单,确保资助政策落到实处。

(三)各区县(自治县)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监管,杜绝一边收取保育生活费,一边享受幼儿资助补助的情况发生。加大幼儿资助资金的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滞留幼儿资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定期对幼儿资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对资助工作中存在骗取、套取、虚报冒领、违规使用幼儿资助经费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幼儿资助工作中违纪违规的幼儿园在评级、项目经费安排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并调减幼儿园招生计划,直至取消其办园资格。

(四)市财政局和市教委将择时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五)本通知由市财政局、市教委负责解释。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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