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补充协议签订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补充协议签订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18〕15号)精神,推进实施国家师范生公费教育制度,加强和规范公费师范生履约管理,做好师范生公费教育补充协议签订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充协议签订对象
原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且正在履约任教的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一律按照公费师范生政策管理,从国办发〔2018〕75号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按照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做好公费师范生补充协议签订等相关工作。
(一)由正式就业起薪之日截至教师厅函〔2018〕15号文件发布之日(2018年9月17日)算,履约任教未满6年的公费师范生须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补充协议》(附件1),对各方的权利、义务予以补充和明确。由现履约任教归口管理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向其本人发放《师范生公费教育补充协议》,并组织签订工作。
(二)由正式就业起薪之日截至教师厅函〔2018〕15号文件发布之日(2018年9月17日)算,履约任教已满6年的公费师范生无需签订补充协议,由现履约任教归口管理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向其本人发放《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终止确认书》(附件2),由公费师范生签字确认即可。
(三)补充协议签订对象包括在本区县履约任教的公办校(包括未入编)、民办校任教及外省市跨入重庆任教的公费师范生。
(四)公费师范生违反《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或在教师厅函〔2018〕15号文件发布之日(2018年9月17日)前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协议的,不再签订补充协议。
二、签订程序
(一)明确政策。按照国办发〔2018〕75号文件,甲、乙、丙三方已签订的《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有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包括“免费”改为“公费”,履约任教服务期由10年调整为6年等,请各区县根据补充协议相关内容,做好相关政策解读工作。
(二)组织签订。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在本区县履约任教的公费师范生,做好补充协议和协议终止确认书的发放和签订工作。各区县要做好公费师范毕业生情况统计工作,并统一印制附件1《师范生公费教育补充协议》(用A3纸双面印制)和附件2《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终止确认书》(用A4纸单面印制)。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文件通知、电话联系、媒体公告等多种途径,务必通知到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公费师范生。
(三)填写内容。《师范生公费教育补充协议》需要填写第一页的姓名(学生姓名)、毕业学校、专业名称、就业单位、联系电话(手机);第二页的乙方学生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第四页的乙方签字、签订日期。《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终止确认书》需要填写编号、公费师范生姓名、身份证号、公费师范生签字确认及签字时间。其中“编号”统一在“渝”后填写“入职年份”,如“渝2011”。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统一报送。各区县审核公费师范毕业生填写的《师范生公费教育补充协议》、《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终止确认书》,确认信息准确无误后,统一将公费师范毕业生签字的协议书一式四份寄送到市教委。为了便于部属高校盖章,请各区县按照培养高校分类整理报送。
(五)协议管理。市教委在《师范生公费教育补充协议》、《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终止确认书》一式四份上加盖公章后,将《师范生公费教育补充协议》寄送部属高校统一盖章。市教委将相关部门盖章后的《师范生公费教育补充协议》、《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终止确认书》一式二份寄回相关区县,各区县将一份返给公费师范生留存,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六)数据统计。为了统计补充协议签订情况、全面核查和掌握我市公费师范生毕业生就业及在岗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要加强沟通和协调配合,开展政策宣传和解释,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积极做好补充协议签订工作。可采取统一组织签订、邮寄协议书等便捷方式签订补充协议,尽量让公费师范生少跑路。
(二)各区县要对在本区县任教的公费师范生履约状态、已任教年限等情况做好全面统计。严格按照国办发〔2018〕75号文件规定,仔细核查每一位公费师范生的履约情况并确保准确无误,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据协议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区县补充协议签订工作须在2018年12月20日前完成,并及时将附件1-2按培养高校分类整理加盖公章后寄送市教委。
附件:1.师范生公费教育补充协议
2.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终止确认书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