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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18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在渝招生各普通高等学校,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精神,进一步健全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体制机制,确保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和规范有序,现将《重庆市2018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多措并举,确保普通高考安全顺利实施

强化考试安全责任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组织普通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招生安全稳定、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关部门组成的普通高考安全稳定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地普通高考工作,负责落实普通高考工作各项任务,处置本地普通高考突发事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招委会主任)是高考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各区县国家教育统一考试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普通高考安全和保障工作。

强化考试安全保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落实考试安全主体责任,逐级签订考试安全责任书。要成立高考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合工作组,根据《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要求,结合实际完善考试期间发生自然灾害、疫病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加强对舆情和应急事件的预判研判,细化完善应急预案,落实集体研判、科学决策、快速响应、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快速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提高防范风险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要把试题试卷安全作为考试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对试题、试卷流转环节全过程、全链条监管,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

强化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各区县(自治县)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国家教育统一考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完善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按照教育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和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4号)要求,充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综合治理考试环境。继续深入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打击替考作弊”“整顿涉考培训机构和助考中介”等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替考和群体性考试舞弊行为。

提高考试安全保障能力。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要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号)要求,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的建设,加强标准化考点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升级,完善考点各项硬件设施设备配置,确保标准化考点各类设备正常运行。要进一步推进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立和完善考务综合业务系统、应急指挥系统、考场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作弊防控系统、考生身份验证系统,加强考试实时监控和管理,切实提高考试安全保障能力。

严肃考风考纪。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要健全诚信制度,构建正面教育、制度约束、违规处罚为一体的高校考试招生诚信体系,加强面向广大考生的诚信考试教育,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33号令)有关考试作弊处理条款的宣传工作,在考生诚信承诺书、考生须知等材料中增加相应法律条款内容,教育和引导考生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高考前,高校要对在校生开展“杜绝参与考试作弊”专项教育活动,严禁在校大学生参与替考、违规作答、传递答案等考试舞弊行为。中学要教育和引导考生信守承诺,践行诚信考试,自觉抵制违纪、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把好考场入口关,采用二代身份证现场身份确认,逐步采取更为有效的信息比对措施严防替考。着力抓好考务实施和考场管理,确保考风考纪严明有序。要针对考风考纪薄弱地区,采取约谈、加强巡视、派人进驻考点等方式,加强考风考纪监督,规范考试秩序。

二、精心组织,积极稳步实施招生制度改革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教招发〔2016〕10号)的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落实各项改革任务。

做好普通高考综合改革基础条件保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加大投入保障力度,承担起普通高考综合改革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的主体责任。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考综合改革基础条件评估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8〕6号)要求,对标对表,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基础设施条件满足启动普通高考综合改革的基本条件要求。要着力解决大规模学校、大班额、普通高中生师比低、教师整体缺编结构性缺员、新课改实施保障条件、综合素质评价适用性等突出问题。要完善普通高中生均拨款制度、建立教师补充机制、完善教师激励机制,为普通高考综合改革选课走班、新一轮课程改革做好充分准备。

全面推进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从2018年起,我市全面实施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是普通高校考试招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考试属国家教育考试。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各级考试机构要高度重视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并按照《2018年重庆市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实施方案》(渝教招发〔2017〕19号)要求,认真做好报名、命题、组考、评卷、划线、录取各项工作。积极探索在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中使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按专业投档、一档多投”录取模式,增加高校和考生双向选择机会,逐步形成符合高等职业教育培养规律和特点的人才评价选拔模式。进一步扩大高职分类考试录取的比例,使分类考试录取成为高职院校招生主渠道。通过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被录取的考生,不得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要加强中职毕业生升学免试资格审核,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要规范中职与高职(专科)贯通培养项目和中职与本科贯通分段培养改革试点项目转段招生工作。

三、严格政策,促进入学机会公平

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争取教育部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国家专项)、自主招生高校农村单独招生专项计划(高校专项)和扩大我市确定的市属本科高校一本批次面向农村学生的招生计划(地方专项),增加农村和贫困地区考生升入重点大学的人数。继续实施全科教师、全科医生订单定向培养计划。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资格审查具体流程和实施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考生报考条件和资格审查工作,确保考生户籍、学籍等信息准确无误。

严格照顾加分资格审查。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各级考试机构要认真落实教育部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要求以及重庆市加分照顾政策的有关规定,加强加分考生资格审核,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工作责任制,细化和规范考生加分资格的审核、公示程序,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完善举报、申诉受理机制,依法健全责任追究制,严厉打击考生资格和身份弄虚作假,严肃处理资格造假考生。发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加分和录取资格,并实行倒查追责。

规范开展特殊类型招生。招收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保送生等特殊类型招生的高校,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7〕15号)以及《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渝教招发〔2017〕25号)的要求,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报名条件、材料审查、学校考核、监督制约和造假惩处,严厉打击证书、发明、专利、论文买卖和造假行为。不得将社会机构和公司提供的测评结果与招生工作挂钩,不得以“生源基地”等形式圈定中学范围,确保考试招生公平公正。要建立和完善招生、纪检监察、专家等集体决策和相互监督的招生工作机制,梳理总结本校特殊类型招生考试中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严格规范测试管理,逐步提高对考生文化课成绩的录取要求,切实规范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管理。要加强对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学生入学后的管理,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的学生不得调整到普通类专业,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不得录取或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对在特殊类型招生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给予3年内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理。

认真做好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普通高考工作。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各级考试机构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重庆参加普通高考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2〕333号)的有关精神,认真落实外来务工人员及其他非重庆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高考的政策。要会同公安部门加强对“高考移民”的综合治理,完善具体操作办法和工作流程,保证符合政策的随迁子女参加高考。要严肃查处利用随迁子女政策,通过非正常户口学籍迁移、户籍学籍造假、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获取高考资格的“高考移民”行为,确保高校考试招生公平有序,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重庆市201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渝教招发〔2016〕6号)规定,从2019年起,非我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报考普通高考,考生及父或母至少一方须具有重庆市公安机关颁发的三年有效期内的《居住证》、考生须具有三年在重庆高中阶段学校连续完整的学籍并实际就读,其父或母须提供在渝三年及以上的合法稳定工作和居住证明(包括连续三年在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证明)。

四、坚持公开,深入实施阳光招生

严格监管责任。要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教育纪检部门加强对报名、考试全过程监督,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要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报名资格、加分资格、各类专项资格等审核,确保政策精准落地。健全国家、省级、高校、中学四级信息公开制度,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要求,加强对报名、审核、公示各个环节监督管理。

强化招生信息公开。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和高校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招生信息公开机制,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确保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全公开。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以及部分高校综合评价录取的资格考生信息和录取要求须及时上传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高校法定代表人应对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以人为本,优化招生宣传服务

积极转变职能。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和高校要深入细致地做好高考招生政策解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加强作风建设和职能转变,主动服务,正面宣传,加强报名、考试、志愿填报和录取期间对考生的政策解读、志愿填报、信访查询、温馨提示等服务工作。

积极宣传引导。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和高校要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宣传工作,加大对弄虚作假和考试作弊处罚的宣传力度,在考生诚信承诺书、考生须知等材料中增加相应法律条款内容,教育和引导考生自觉抵制违纪、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

积极热情服务。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和高校要按照《教育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4号),为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并提前向社会公布。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治安、出行、食宿、卫生等方面的综合保障,营造温馨考试环境。做好随迁子女就地高考和患有疾病、家庭经济困难考生群体的服务工作。要联合工商、物价等部门,对中介机构收取高价填报志愿咨询费、面试辅导费等进行治理。

严格宣传报道。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和高校要加强网络舆情监控,及早发现、有效应对不实宣传和恶意炒作,防止招生诈骗等有害信息传播。要积极协调新闻媒体,规范新闻报道,不宣传炒作所谓“高考状元”“高考升学率”。要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宣传工作,在考生诚信承诺书、考生须知等材料中增加相应法律条款内容,教育和引导考生自觉抵制违纪、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高中阶段学校对学生进行高考成绩排名、宣传所谓“高考状元”和“高考升学率”。

强化信访处置。各高校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置高校招生信访问题。高校是受理招生信访的责任主体,要向社会公开举报信箱、电话及受理举报的单位和地址,安排专人接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受理、妥善处置,做到件件有调查、件件有回复。

六、高度重视,切实维护考试招生信息安全

强化安全防护。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和高校必须高度重视高考信息安全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备案要求,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及时堵塞管理和技术安全漏洞,确保重要设备、信息系统和考生信息安全。要加大信息安全投入,切实提高防篡改、防窃取、防瘫痪、防病毒、防攻击能力。加强信息安全检查,聘请专业机构定期进行安全检测评估,及时堵塞管理和技术安全漏洞,消除安全隐患。

强化应急处置。在高考报名、评卷、志愿填报和录取工作期间,积极协调或联合网信、公安、工信或有关专业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加强对重要设备、信息系统和网站的运行监控和实时监测,对出现的异常情况要及时研判,快速处置。加强信息安全预警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和处置信息安全事件。完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加强系统和数据备份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切实做好考试数据备份,提高系统和数据恢复能力。

严防信息泄露。严格考生信息管理,通过严格工作权限、定期校验等措施,严防信息泄露和篡改。要切实加强考生志愿填报密码保管、发放和志愿确认等环节管理,指导考生妥善保管个人信息,防止考生志愿填报账号被他人盗用或非法操控。高中阶段学校和教师不得代替或干预考生填报高考志愿。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各级考试机构,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考生信息外,只能将考生的报名信息、高考成绩、名次以及录取信息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公布。严禁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各级考试机构、高中阶段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对学校高考情况进行排名,违规公布、提供考生高考成绩、名次等信息。

七、严肃纪律,严厉查处考试招生违规行为

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和高校要充分认清普通高校考试招生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依法治考、从严治招,切实加强对高考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严格执行“30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牢固树立依法依规、廉洁自律的意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开、公正。

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各级考试机构和高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责任制,严肃查处各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案件。对报名、考试、录取等招生各环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从2018年起,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考生档案、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照顾政策、信息公开、招生经费、新生入学与复查、招生经费等工作均按照我市当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请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考试机构和高中阶段学校。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8年4月10日

  

  

  

  

  

  

重庆市2018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

工作实施办法

  

为做好2018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2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重庆市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教招发〔2017〕1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报名

1.报考类型

普通高等学校在渝招生主要通过高职分类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职分类考试”)和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进行。所有考生均需报名,根据招生情况共设四类,符合条件的考生选一类进行报名。

(1)普通类:分为普通文科(含文科、文科艺术、文科体育)、普通理科(含理科、理科艺术、理科体育)招生类。普通类考生可参加高职分类考试中的“普高类”考试,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参加全国统考。

(2)高校应用型本科和高职专科对口招生类(以下简称“高职对口类”):分为17个类别,只能参加高职分类考试中的“高职对口类”考试。

(3)中高等职业教育贯通培养项目转段招生类(以下简称“中职直升类”):分为中职直升本科、中职直升专科,只能参加高职分类考试中的“中职直升类” 考试。

(4)单考单招类:分为体育单招和残疾单招,只能参加单考单录。

2.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含普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下同)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4)报名人员还应符合《关于做好重庆市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考人员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渝招委发〔2011〕22号)所列条件。

根据《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06 号)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重庆市参加普通高考工作的通知》(渝教考发〔2012〕235号),非重庆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他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后报考普通高考,考生及父或母须持有重庆市公安机关颁发的《居住证》,其父或母须有在渝三年及以上合法稳定工作经历和居住证明(从2019年起,须提供连续三年在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证明),考生须具备我市高中阶段连续三年完整学籍并实际就读。

  1. 在重庆定居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可在我市指定区县考试机构申请报名。

  2. 报考高职分类考试中的普高类、中职类(“高职对口类”、“中职直升类”)考试还须分别满足《2018年重庆市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实施方案》(渝教招发〔2017〕19号)所列报考条件。

3.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经市教委认定实行弹性学制、学分制学校的中职学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经正式审批录取在我市就读高中起点一年制和二年制中职的市外学生。

4.报名时间和地点:

报名时间和地点按《关于做好重庆市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渝教考发〔2017〕118号)执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在校生在就读学校所在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设置的报名点报名,其他类型考生在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设置的报名点报名。我市全国统考开设非英语语种有俄语、日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为确保试卷安全,规范考务管理,非英语语种考生只能在指定区县考试机构设置的报名点报名。

5.报名办法。

申请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按照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重庆市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要求,办理报名手续。符合报名条件的所有考生均须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考生办理报名手续后,方可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

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严格按照重庆市招生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做好重庆市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考人员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渝招委发〔2011〕22号)文件规定,各级考试机构是考生报名资格审查主体,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要对所有报名数据进行重复报名、在校生报名和违规情况筛查,会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根据报考条件,严格审查考生报名资格,尤其是随迁子女报考资格的审查,坚决取缔空挂学籍考生的报考资格。坚决杜绝高中阶段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高校在校生报考以及不符合报考条件的非我市户籍考生在我市报考。

二、考生档案

6.考生档案由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组成。

考生电子档案由各区县(自治县)提供相关电子材料,市教育考试院负责组建和管理。考生纸质档案由各高考报名点负责组建、发放和保管,各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向报名点提供报名确认表、体检确认表、志愿确认表、各类特征材料、外语口试表等材料后,由报名点装入考生档案。

7.考生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制作,按照《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考生档案组建工作的通知》(渝教考发〔2012〕40号)和《关于重庆市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使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招委发〔2012〕29号)要求执行。

8.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纸质档案是考生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要高度重视,确保电子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要加强对各高考报名点纸质档案组建、发放和保管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确保纸质档案材料齐全、真实完整,发放档案审查严格、手续完善,保管档案安全保密、规范严格。考生电子档案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因考生本人填报失误或不按规定要求和时间填报信息而对考生录取产生的不利影响,由考生本人负责。

9.考生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后可凭准考证和录取通知书到报名点领取纸质档案。报名点在发放档案时要认真查验考生的录取通知书,并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提供的录取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将密封的纸质档案交给考生,考生不得拆封档案袋,并在高校报到时将纸质档案交给录取高校。高校在新生报到时应对考生纸质档案进行审查,未提交纸质档案的考生,须责成其提交。否则,造成的有关遗留问题由考生自己负责。

三、政治思想品德考核

10.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工作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鉴定)要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材料由考生所在学校或工作单位报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由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转报市教育考试院。

11.普通高中毕业生(含应往届毕业生及市外转回考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考核结论由毕业中学填写在综合素质评价系统的学校意见栏中;其他考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使用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提供的《重庆市普通高考学生综合信息表》,其中:在校生由学校做出政治思想品德考核意见后装入考生档案,社会考生由街道(乡镇)做出政治思想品德考核意见后装入考生档案。

12.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3.参加普通高校招生报名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

14.考生的体检工作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关于做好全市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渝招委发〔2017〕5号)规定执行。

15.考生体检工作由各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和卫计部门组织实施,须在指定的二级(含)以上综合性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各体检机构应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16.考生凭二代身份证和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打印的《体检表》进行体检。体检收费标准按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原则上应安排在1月底前完成,具体时间由各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商卫计部门确定。

17.考生须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结果由体检机构输入计算机,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打印《体检信息校对表》并经考生签字确认后,形成考生体检信息。体检信息上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后不得擅自更改。

18.各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和卫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措施,严肃纪律,指定专人负责督促检查,坚决杜绝请人代检、不实体检等舞弊行为,确保体检工作顺利开展。

19.普通高等学校可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校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制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在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布。

20.考生对体检结论有异议,体检机构不能做出结论的,由市教育考试院商市卫计委确定终检医院并作出最终裁定。

21.军事、武警招生体检工作按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后勤保障部、训练管理部《关于印发<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军队院校招生学员体格检查办法>的通知》(军后卫〔2016〕305号)执行。

定向招收培养直招士官体检工作,按《关于做好2017年招收定向培养士官试点工作的通知》(军动〔2017〕64号)及2018年相关规定执行。

22.公安院校招生体能测试工作按市教育考试院和市公安局政治部联合印发的实施办法执行。

五、招生计划及章程

23.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备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在我市招生,其在渝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编制的相关要求进行编制。参加我市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普通高校还要按规定编制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计划,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计划纳入高校2018年招生总计划。

24.独立设置艺术院校的本科专业、经教育部批准参照独立设置艺术院校本科专业招生办法执行的高校可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其余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科专业均须编制来源计划。在编制来源计划时,只分本、专科,不分文、理科。

25.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和表述规范。高校招生章程经其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必须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培养对外语语种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26.有关高校制订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27.各高校须于4月1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教育行政部门、其它有关部门须于5月10日前完成对所属高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高等学校应通过本校网站和其它有效方式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各高校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章程和时间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28.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向社会及考生公布各高校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六、考试

29.我市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高职分类考试和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教委统筹管理,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要高度重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在区县政府分管负责人(招委主任)统筹指挥下,协调相关部门全力支持,明确责任,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责任追究制度。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及考试机构也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切实做到万无一失,平稳有序。

30.各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的通知》(渝教考发〔2017〕15号)要求,加强保密室建设和管理,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制定失(泄)密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机制和报告制度。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试题的绝对安全。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必须立即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和当地招委、教委主要领导,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凡发生失(泄)密事件,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追究责任。

31.各考点应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要求建设。考点原则上应设置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如确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设置考点,须经市教育考试院审批。

32.我市全国普通高考分为:高职分类考试和全国统一考试两类。其中,高职分类考试含普高类(普通高中考生,下同)和中职类(高职对口类和中职直升类的考生)两个类型。

(1)高职分类考试:文化素质测试和职业技能(笔试部分)在3月17—18日进行;中职类考生职业技能(实操部分)在3月24—25日进行。

考试科目、分值、免试对象及审核办法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重庆市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教招发〔2017〕19号)执行。

(2)全国统一考试:6月7日—8日。

全国统一考试考试科目及分值分本科、专科两个层次设定。

本科: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理)、外语、综合(文、理)4科。各科分值设定为:语文、数学(文、理)、外语满分均为150分(外语含听力30分,笔试120分),综合(文、理)科满分为300分,合计总分满分为750分。

专科: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理)、外语3科。各科分值设定为:语文、数学(文、理)、外语满分均为150分(外语含听力30分,笔试120分),合计总分满分为450分。

从2019年起,全国统一考试考试科目及分值不再分本科、专科层次设定,其考试科目统一设定为语文、数学(文、理)、外语满分均为150分(外语含听力30分,笔试120分)、综合(文、理)满分为300分,合计总分满分为750分,各批次投档时均按四科总成绩计算。

33.高职分类考试试题(包括试卷、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下同)、参考答案、评分参考在本科目考试启用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由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命制;评分参考自启用起5年内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评卷过程中制定的评分细则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题卡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全国统考试题(包括试卷、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听力光盘,下同)、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在本科目考试启用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命制;评分参考自启用起5年内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评卷过程中制定的评分细则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题卡(含小语种答题纸,下同)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外语口试试题(包括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由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命制。

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参考由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印制,其印制、运送与保管要符合国家安全保密规定。

34.我市高职分类考试和全国统考的组织实施按《重庆市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细则》(渝教考发〔2018〕8号)相关规定执行。在考试过程中要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为残疾人参考提供合理便利。

35.根据教育部规定,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还须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时间安排在6月9日进行。外语口试考点由各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安排,考生在报名区县所设置的口试考点参加口试。各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应加强领导,采取措施,严格管理,认真做好外语口试工作。

七、评卷及成绩发放

36.评卷工作由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指定高校承办,采取集中封闭网上评卷方式进行。

37.考生成绩只能提供给考生本人和考生报考的高等学校。考生可通过重庆市教育考试院门户网(http://www.cqksy.cn/)和重庆招考信息网(http://www.cqzk.com.cn/)查询成绩。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公布和对外提供考生成绩。

八、志愿填报

38.考生志愿采用网上填报,安排在考试成绩公布后进行。

39.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将通过媒体和相关网站公布经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专题会审议通过的各批录取控制分数线,考生可参考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提供的一分段表(含适用全国高校的加分),根据自己的成绩和位次,结合高校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等,科学合理地填报志愿。

40.考生根据自己意愿自主填报志愿。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和中学应加强对考生职业规划设计及教育规划设计能力培养,为考生填报志愿提供指导和咨询。同时,要精心组织,切实做好志愿填报的宣传工作,确保网上填报志愿工作顺利进行。严禁违背考生个人意愿,代替考生填报志愿、要挟考生或诱导考生填报志愿等侵犯考生权益的行为。

41.志愿设置:

(1)高职分类考试招生

①普高类考生:分专本贯通项目批和高职专科批两个批次。一所院校的一个专业(类)为一个志愿,专本贯通项目批设置30个志愿,高职专科批设置50个志愿。

②中职类考生

高职对口类考生分应用本科批和高职专科批两个批次。一所院校的一个专业(类)为一个志愿,应用本科批设置30个志愿,高职专科批设置50个志愿。

中职直升类考生直接升入对应普通高校,不另设志愿。

(2)全国统一考试招生

①普通高校本科提前批、国家贫困定向(国家专项)本科批、市属本科一批农村学生专项(地方专项)批、专科提前批,均设2个顺序志愿;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高职专科批均设6个平行志愿。

②预科设本科一批预科、本科二批预科、专科预科三个批次,本科批各设2个院校顺序志愿,专科设1个院校志愿。

③特殊类招生单独设置志愿。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均设本科提前批和本科一批2个批次;高水平运动队设本科提前批、本科一批和本科二批3个批次;各批均设1个院校志愿。

④艺术类、体育类招生按本办法第55、56条规定实施。

42.考生使用考生号及报名时的密码登录重庆市教育考试院门户网(http://www.cqksy.cn)和重庆招考信息网  (http://www.cqzk.com.cn)填报志愿。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各类志愿填报时间均为2018年4月7日9:00—8日18:00;全国统一考试招生各类志愿填报时间均为2018年6月26—28日,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28日18时整。过时不得再填报和修改相应志愿。全国统一考试招生报考普通高校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可同时兼报普通文理类,但须另外填报普通文理类志愿。

九、录取

43.我市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重庆市教委统一领导下,成立重庆市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重庆市录取领导小组),负责我市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具体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44.录取体制。

各在渝招生的普通高校开展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

录取工作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和在渝招生高校要提高认识、顾全大局、做好准备、积极配合、全力支持,确保网上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高校应根据其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确定的录取规则对进档考生进行排序,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进行解释和遗留问题的处理。

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检查在渝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防止、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1. 划线原则:

  1. 高职分类考试招生

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划线、投档、录取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重庆市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教招发〔2017〕19号)规定执行。

  1. 全国统一考试招生

普通类分文科、理科,按考生的总分从高到低排序,综合考虑并划定文科、理科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其中,本科层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综合4科成绩划线,专科层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3科成绩划线。从2019年起,专科层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综合4科成绩划线。

艺术类、体育类在专业成绩上线考生中,按文化成绩总分从高到低排序,综合考虑并划定艺术类各类别、体育类各批次录取文化最低控制分数线。

46.投档原则:

(1)普通类平行志愿的投档原则为:在分数优先的前提下,按照志愿顺序进行投档,投档成绩(统考成绩+附加分)相同情况下,依次比较综合、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投档。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在投档时,平行志愿投档数按照计划数乘以调档比例计算,若遇小数按照进一法取整确定。

(2)普通类顺序志愿的投档原则为:在志愿优先的前提下,按照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投档,投档成绩(统考成绩+附加分)相同考生全部投档。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若有特殊要求,由招生学校提出书面报告,经重庆市录取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

(3)军队院校招生同分数投档按相关文件执行。

(4)自主招生投档时,考生的实际考试成绩(不含优惠分值)不能低于一本线。

(5)艺术类、体育类录取按照本办法第55、56条规定实施。

(6)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实行“一档多投”的录取模式,录取批次和要求按相关文件执行。

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在全国统一考试招生录取投档前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情况,在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校根据在我市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我市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要求,并在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按高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并负责向社会公布各高校实际招生计划数和录取分数线。

47.全国统一考试招生录取批次。

普通高校全国统一考试招生录取工作分批进行,依次为:

(1)本科提前批(含本批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

(2)国家贫困定向本科(国家专项);

(3)本科一批(含本批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

(4)市属本科一批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地方专项);

(5)本科一批预科;

(6)本科第二批(含本批高水平运动队);

(7)本科第二批预科;

(8)高职专科提前批(高职专科层次的公安、航海、经批准同意单独面试的空乘、空保等有特殊要求的院校计划);

(9)高职专科批;

(10)高职专科预科。

自主招生包含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招生、面向农村学生单独招生(高校专项)和试点学院招生。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投档在相应批次普通类计划投档前依次进行。

在录取过程中所有批次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按规定时间通过网上进行二次征集志愿。在渝招生本科层次不进行补录,市属高校高职专科层次原则上在新生报到后,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可提出补录申请,经录取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进行补录。

48.各普通高校应严格按照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未经投档以及录取新生名单未经重庆市录取领导小组审批,均属违规招生,其录取结果无效。

  市教育考试院核准高校拟录取考生数据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在高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及时将录取考生名册寄给有关高校。

49.未经教育部批准和未在招生章程上公布,各普通高校不得在录取时限定男女生比例和外语语种以及其他要求。

50.对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生活能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各普通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1.照顾政策: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将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分投档(所有照顾分值只能加入文化成绩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时,只可享受其中最高分值一项,不得累加):

①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地区籍考生;报考市属院校的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及荣立二等功(含)以上荣誉称号的人民警察子女,录取时可加5分投档。

②重庆市少数民族聚居地(含自治县、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烈士子女;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可加10分(报考艺术、体育类考生加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高考成绩达到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未被录取的军人子女,有关高校在征集志愿后仍有剩余计划时,对符合条件的可予以优先投档,高等学校应当予以积极支持。

(3)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4)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者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条件下优先录取。

(6)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7)“高职对口类”考生参照执行。中职直升、体育单招、残疾单招考生不享受照顾政策。

(8)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定向就业招生在政策规定的降分范围内对有志愿的考生逐校、逐专业、逐分检索投档等办法在批次内进行投档录取。对高校批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经征集志愿后若仍不能完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转为非定向就业计划执行。

(9)贫困专项计划(国家专项)、市属本科一批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地方专项)在录取时经征集志愿后还不能完成计划,经录取领导小组同意可以适当降分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10)对线上生源不足的个别高校,如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经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可由学校申请,经重庆市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适当降分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十、特殊类型招生

52.高职分类考试招生。

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重庆市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教招发〔2017〕19号)规定执行。

53.少数民族本科班和预科班招生:

(1)普通高校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招生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教民厅〔2003〕2号)规定执行。

(2)民族班、中央部委属及外省属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只能招收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市属院校预科班优先招收聚居地少数民族考生,在未完成计划时可适当招收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的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本科可在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80分,专科可降60分。市属院校招收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在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60分。民族班可在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40分。投档时按考生实际考试成绩进行投档。

54.军队(公安现役)院校招生和士官招生:

(1)军队院校招生按照原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教育部、原总政治部《关于严格规范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的通知》(政干〔2015〕64号)执行。

(2)招收定向培养士官工作按《关于做好2017年招收定向培养士官试点工作的通知》(参动〔2017〕64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3)公安现役院校招生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公政字〔2011〕439号)文件要求执行。

55.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

(1)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按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重庆市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教考发〔2017〕107号)规定执行。

(2)录取批次和志愿设置

普通高校艺术类录取批次分为:艺术本科提前批[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本科专业、经教育部批准参照独立设置院校本科专业招生办法执行的院校(专业)]、艺术本科批A段(认定我市专业统考成绩的市内外院校的本科专业)、艺术本科批B段[其他单独组织专业校考院校的本科专业(重庆市统考未涉及的专业)]、艺术高职专科批(所有本、专科院校的专科专业)。

①艺术本科提前批设1个院校志愿和3个专业志愿和愿否专业调配选项;

②艺术本科批A段设9个平行的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内设6个专业志愿以及愿否专业调配选项,同一院校志愿内只能填报使用同一类别专业考试成绩的专业;

③艺术本科批B段设2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内设1个专业志愿;

④艺术高职专科批设9个平行的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内设6个专业志愿以及愿否专业调配选项,同一院校志愿内只能填报使用同一类别专业考试成绩的专业。

  1. 平行志愿投档原则及办法

对于考生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艺术专业成绩分别达

到我市2018年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具体投档排序规则和

办法如下:

①本科投档排序规则

编导类:按【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专业成绩】排序确定位次,若考生排序成绩相同,再按专业成绩排序确定位次;若专业成绩相同再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成绩排序确定位次。

音乐类、舞蹈类、影视表演:按专业成绩排序确定位次,若考生排序成绩相同,再按文化成绩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成绩排序确定位次。

美术类、播音主持: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750]×300×30% )+(专业成绩×70%),成绩保留两位小数】排序确定位次,若考生排序成绩相同,再按专业成绩排序确定位次;若专业成绩相同再按文化成绩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成绩排序确定位次。

②专科投档排序规则

各类别均按照专业成绩排序确定位次。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再按文化成绩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成绩排序确定位次。

③投档办法

对艺术本科批A段及艺术高职专科批实行平行志愿,按投档成绩排序位优先的原则进行平行投档。考生可兼报多个艺术类别,在每一个院校志愿下可填报使用同一类别专业考试成绩的多个专业。设置多轮次模拟投档环节,高校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并确定最终投档比例。平行志愿正式投档实行一轮投档,缺额计划公开向符合条件的考生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也实行平行志愿。

④凡兼报普通类志愿的艺术类考生,录取时先投档给艺术院校。如艺术院校未录取,再参加普通类相应批次录取。如只填报艺术本科批志愿,在艺术本科批录取结束后,未被录取的考生可转入普通类相应批次参与录取;如填报了艺术高职专科志愿,在艺术类录取全部结束后,未被录取的考生方可转入普通类相应批次参与录取。

(4)对艺术类专业联考成绩特别优秀者(美术类前八十名;音乐学前十五名;其它类前三名),文化投档成绩低于批次控制分数线10分以内,经院校招生委员会同意,报重庆市录取领导小组审批后,可破格录取。

56.普通高校体育类招生:

(1)普通高校体育类专业招生考试按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重庆市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招生专业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教考发〔2017〕144号)和《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招生专业考试内容、方法与评分标准》(2016年修订)执行。

(2)录取批次。

普通高校体育类录取批次分为:本科批和专科批。

(3)志愿设置。本、专科各设9个平行志愿。

(4)投档原则及办法

对于考生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体育专业成绩分别达到我市2018年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具体投档排序规则和办法如下:

①本科投档排序规则: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750]×100×40%)+体育专业成绩×60%,成绩保留两位小数】排序确定位次。若考生排序成绩相同,则按照体育专业成绩排序确定位次;若体育专业成绩相同再按文化成绩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成绩排序确定位次。

②专科投档排序规则:按照体育专业成绩排序确定位次。若考生体育专业成绩相同,再按文化成绩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成绩排序确定位次。

③投档办法:对体育本科批和体育专科批实行平行志愿,按投档成绩排序位优先的原则进行平行投档。设置多轮次模拟投档环节,高校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并确定最终投档比例。平行志愿正式投档实行一轮投档,缺额计划公开向符合条件的考生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也实行平行志愿。

(5)凡兼报普通类志愿的体育类考生,先参加体育类录取。体育类录取结束未被录取的考生,转入普通类相应批次参与录取。

57.保送生招生。保送生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7〕15号)、《关于做好2018年部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7〕9号)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渝教考发〔2014〕38号)相关规定执行。

58.其他类招生:

(1)体育单招(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印发〈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科字〔2017〕137号)、《关于印发<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操作细则>的通知》(体科字〔2017〕148号)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及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有关事宜的通知》(渝教考发〔2017〕149号)执行。

(2)招收空军飞行学员工作按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重庆市2017年度招收空军飞行学员工作的通知》(渝教考发〔2017〕94号)执行。招收民航飞行学员工作按中国民用航空综合司、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航招飞工作的通知》(民航综发〔2016〕11号)执行,考生应按照该文件要求完成考生注册、志愿填报等工作,录取时以考生在招飞系统确认的有效招飞志愿为准。

(3)经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自主招收残障考生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4)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和市属本一批农村学生专项计划招生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通知》(教学〔2012〕2号)、《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1号)和市教委《关于做好贫困区县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招生工作的通知》(渝招委发〔2012〕15号)、《关于做好2015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工作的通知》(渝教招考〔2015〕10号)文件执行。

按专项计划录取的新生,可自行决定入学时是否签转户口,在校学习期间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申请调整专业。

(5)少年班招生、西藏班招生、非西藏生定向西藏就业招生按相关招生文件执行。

(6)市属高校农村小学全科教师招生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重庆市教委等部门关于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01号)规定执行。全科医生定向培养招生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中央财政支持中西部地区农村订单定向本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通知》(教高厅函〔2015〕6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2016年定向培养全科医生招生对象的通知》(渝教招发〔2016〕15号)规定执行。高中贫困毕业生定向培养按《关于做好高中贫困毕业生定向培养招生相关工作的通知》(渝教招考〔2014〕15号)规定执行。

(7)空中乘务(空中保卫)专业不组织全市统一测试。经市教育考试院批准同意的高校可以单独组织面试,其他高校一律不得组织面试。

(8)香港、澳门高校招生以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港澳高校招生”发布的招生方式执行。

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采用内地高校统一招生方式,即由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公布招生计划、统一安排考生填报志愿、统一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香港大学、香港科技大学等13所高校采用独立招生方式,招生计划不分到我市。考生须参加高考,并按照港校的要求报名,参加学校单独组织的笔试和面试,由学校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和相关要求录取新生。

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等6所高校也采用独立招生方式,招生计划不分省,全国统一招生。高中毕业或相当于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应届高考生均可报考,考生必须参加高考。各校具体招生情况可登录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网站查询。

十一、信息公开

59.普通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渝教招考〔2014〕4号)规定要求,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各中学和各在渝招生院校要对招生考试各环节信息公开。考生享受政策照顾的特征信息必须实行“三级公示”。公示内容不得涉及考生个人隐私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内容。

60.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公布普通高校在渝招生各类政策、招生计划、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各批次未完成招生计划并进行二次征集志愿;负责处理招生考试中的重大违规事件并公布处理结果;提供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填报志愿有关事宜;录取安排;公示享受政策照顾的考生名单、高等学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及相关信息等。公示的相关信息保留至2018年底。

61.各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中学负责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区县(自治县)、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的相关信息保留至2018年8月底。

62.在渝招生高校应在其网站上公布其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和录取的考生相关信息。公示的相关信息保留至2018年底。

63.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十二、新生入学与复查

64.被高等学校录取的考生须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对有弄虚作假等作弊行为的考生,应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报考地。有关学校和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要认真查处和协助做好善后工作。

65.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汇总后,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20日之内报送重庆市教育考试院。

    66.各高校要加强教务、学生、招生等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和管理,防止误退考生档案。如发现差误应在向教育部上报录取库前及时处理,否则,造成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高校自行负责。在渝招生的各高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后,须认真清理核对录取审批名册,若名册没有收到或有疑问,应及时与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联系,否则不再补办,遗留问题由高校自行负责。

十三、工作职责

67.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招委会)负责本辖区的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按国家和我市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认真落实考试招生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对报名、体检、考试、档案制作等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进行监管。负责调查处理本辖区考试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68.各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教育考试招生的日常工作,要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在当地招委的领导下,在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下,具体承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招生日常工作。各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69.在渝招生普通高校应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并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本校的招生工作。

70.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和帮助考试机构履行职责,做好招生考试各项工作。要督促中学加强考生诚信教育,按规定真实、准确组建考生档案及相关材料。

十四、招生经费

71.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地方考试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要加强经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高校招生经费应由本校事业费列支。招生各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严禁乱收费。

十五、组织领导

72.各区县(自治县)招委要切实担负起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规范实施。要进一步完善宣传、公安、监察、保密、无线电、工商等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要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严格执行招考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我市招生考试工作平稳顺利地进行。

73.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切实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制、重大问题报告制、招生过程督查制、违纪舞弊通报制。要建立、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建立应急反应机制,进一步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74.各区县(自治县)招委、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对考生以及招生工作人员的诚信教育和纪律教育,特别是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工作阶段的相关人员和考生的诚信教育和纪律教育。考生在报名、采集相关信息和填写、提交相关材料、相应特征信息的证明材料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

75.各区县(自治县)招委、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和各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的招生工作监督机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33号令)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厉打击招生违规违纪行为,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有序地进行。

76.本办法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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