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财政局、市属各高校:
为进一步完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切实减轻特别困难毕业借款大学生经济负担,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家开发银行扶贫金融事业部区域开发局《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教助中心〔2016〕175号)精神,现将《重庆市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17年7月28日
重庆市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切实帮助特别困难毕业借款学生解决经济困难,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家开发银行扶贫金融事业部区域开发局《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教助中心〔2016〕17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市属高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承办全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市属高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银行简称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申请人是指提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监护人)。
第四条 重庆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单独项目账,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市财政局、市教委和市审计局等部门监督。
第二章 救助资金来源
第五条 全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主要来源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含已结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对应的风险补偿金和按一定比例预先动用未结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对应的风险补偿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等。上述资金不足部分,由区县负责筹集。
第六条 市属高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由市级资助管理部门和高校按各承担50%比例共同筹集,主要来源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和市属高校从学费等事业收入计提用于学生资助的资金等。
第七条 市和各区县(自治县)资助管理部门、市属各高校应积极筹集社会捐资助学资金和设立学生奖助基金用于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
第三章 救助范围及条件
第八条 在重庆市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其中5类毕业借款学生为还款救助范围,可以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应还本息或申请代偿当年应还本息。
(一)可以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应还本息的毕业借款学生包括:
1.死亡、失踪的毕业借款学生;
2.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毕业借款学生。
(二)可以申请代偿当年应还本息的毕业借款学生包括:
3.本人或家庭当年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毕业借款学生;
4.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其中:
家庭成员仅限于本人父母、配偶和子女;根据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规定,重大疾病包括: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的放(化)疗和晚期的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治疗,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唇腭裂,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地中海贫血(中、重型)和白血病。
5.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力按期偿还当年贷款本息,还本宽限期后仍为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建卡贫困家庭的未就业学生。
第九条 符合还款救助条件的申请人,需要提供的相应材料包括:
1.死亡类毕业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借款学生死亡证明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居民户口注销证明;失踪类毕业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法院宣告借款学生失踪的公告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2.丧失劳动能力类毕业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登记》(GB/T16180—2014)中一级至四级标准出具的对借款学生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类毕业借款学生,申请人需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借款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
3.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类毕业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当年因灾导致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相关证明;
4.患有重大疾病类毕业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重大疾病医保报销凭证复印件和病例复印件;
5.城镇零就业家庭毕业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就业部门出具的零就业家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未就业建档立卡家庭毕业借款学生,在市扶贫办系统中状态为“未脱贫”,同时申请人需要提供乡镇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第四章 救助申请和初审
第十条 符合还款救助条件的毕业借款学生,申请人应于每年9月30日前,按照贷款类别,分别向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中:生源地助学贷款救助向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救助向毕业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当年9月30日以后受理的还款救助申请纳入下一年度审核。
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助学贷款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因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重病等原因,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无法自行提交申请的,可由借款学生亲属代为申请,代为申请人需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或授权书。
第十一条 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人还款救助申请后,应认真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确保申请材料完整,并指导申请人填写还款救助申请表,其中:
第1类至第4类申请人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Ⅰ》(附件1),第5类申请人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Ⅱ》(附件2)。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确认申请证明材料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后,应在申请人有关复印材料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退还原件。
第十二条 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对于申请人明显不符合还款救助条件的,应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对于申请人所提供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工作中发现的符合还款救助条件但未提出申请的毕业借款学生,应主动协助其申请还款救助。
第十三条 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在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基础上,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电话访问、校地联动等方式,对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将还款救助申请初审结果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及时告知申请人,并结合区县和高校实际,在适当范围内对初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样表见附件5)。
第十四条 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还款救助申请初审汇总情况上报重庆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材料包括:《××区县(自治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汇总表》(见附件3)、《××高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汇总表》(见附件4)和申请人《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Ⅰ》或《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Ⅱ》。
第五章 救助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重庆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上报的还款救助申请初审情况进行复审汇总,将复审通过的被救助人相关材料提供给金融机构,协调金融机构核定所有通过复审的被救助人还款救助金额。
符合一次性代偿全部应还本息救助条件的,还款救助金额包括所有未还本金及利息,逾期本金、利息和罚息;符合代偿当年应还本息救助条件的,还款救助金额包括当年未还本金及利息、逾期本金、利息和罚息。
第十六条 重庆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金融机构确认还款救助金额,会同各区县资助管理中心和高校落实还款救助资金,于12月20日前将救助资金从拨付至金融机构指定账户,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同时将最终还款救助情况通知区县和高校,由区县和高校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本区县(自治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具体工作,高校负责本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具体工作。具体工作包括: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指导申请人完善填写申请表,对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按时向重庆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报送初审合格申请人名单及相关材料等。
重庆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具体实施工作。具体工作包括:对区县和高校进行业务指导,对区县和高校报送还款救助申请初审情况进行复审汇总,协调金融机构确认申请人还款救助金额,及时向金融机构拨付还款救助资金等。
市教委、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政策制定,落实还款救助经费预算,对还款救助工作开展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八条 还款救助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虚构救助理由,伪造求助材料,骗取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行为,还款救助申请人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区县和高校可对还款救助申请人上述行为进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函告申请人所在单位;金融机构可将对还款救助申请人上述行为纳入失信人名单。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档案应与助学贷款其他信贷档案分开编号管理,归档要求详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归档材料清单(附件6),具体由区县和高校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区县和高校要切实做好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信息安全工作,落实信息管理责任人,规范还款救助信息审核、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和存档等工作,杜绝信息外泄。